关于印发《阜阳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颁布单位:安徽省阜阳市人民政府文号:阜政发〔2011〕14号
颁布日期:2011-03-29失效日期:2014-04-24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印发《阜阳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阜政发〔2011〕1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阜阳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2011年1月30日市政府第1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阜阳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第一章总则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市政府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二、市政府工作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在市委的正确领导下,着力转变职能、理顺关系、优化结构、提高效能,努力建设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和廉洁政府。

三、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和各县市区政府受市政府统一领导,市政府各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受省政府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或领导。

四、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求真务实、奋发进取,忠于职守、服从命令,顾全大局、团结协作,艰苦奋斗、清正廉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第二章政府组成人员职责

五、市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市政府组成部门的各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各局局长。

六、市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领导市政府工作,副市长、秘书长协助市长工作。

七、副市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市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市政府进行外事活动。

八、秘书长在市长领导下,负责处理市政府的日常工作。

九、市长出国或外出较长时间,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主持市政府工作。

十、市政府组成部门的各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各局局长负责本部门的工作。市政府其他工作机构主要负责人负责本单位的工作。

第三章全面履行政府职能

十一、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全面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

十二、贯彻国家、省宏观调控政策措施,创新经济管理制度和方式,主要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和调控经济运行,实现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十三、加强市场监管,特别是加强对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领域的监管,整顿和规范市场秩序,加快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

十四、认真履行社会管理职能,完善社会管理制度,以发展社会事业和解决民生问题为重点,着力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的利益问题,妥善处理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认真贯彻《突发事件应对法》,完善突发事件应急机制,提高政府应对公共危机的能力。

十五、强化公共服务职能,完善公共政策,改进公共服务方式,提高公共服务质量,加强公共设施建设,优化公共资源配置,推进城乡一体化公共服务,逐步形成完善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

第四章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十六、市政府及各部门要规范行政决策程序,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作为重大决策的必经程序,通过多种渠道和形式广泛集中民智,做到依法决策、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重大决策事项应当在会前交由市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能提交会议讨论、作出决策。

十七、政府工作报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政府性重大投资建设项目、重大工程项目、重大资金安排、市政府重要规范性文件以及其他重大事项,由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十八、各部门提请市政府讨论决定的重大决策建议,必须以基础性、战略性研究或发展规划为依据,经过专家或研究、咨询、中介机构的论证评估或法律分析;涉及相关部门和县市区的,必须事先征求意见和充分协商;涉及人民群众重大切身利益的,一般应通过社会公示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和建议。

十九、完善行政决策风险评估机制,凡是有关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政策、重大项目等决策事项,都要进行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和可控性评估,重点是进行社会稳定、环境、经济等方面的风险评估。要把风险评估结果作为决策的重要依据,未经风险评估的,一律不得作出决策。

二十、加强重大决策跟踪反馈和责任追究,全面评估决策执行效果,并根据评估结果决定是否对决策予以调整或者停止执行。对违反决策规定、出现重大决策失误、造成重大损失的,要按照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严格追究责任。

二十一、市政府在作出重大决策前,及时向市委报告。对依法应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的事项,要及时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报告,主动提请讨论决定。就全局性工作和政协委员普遍关心的重要问题主动与市政协协商。根据需要通过召开座谈会等形式,直接听取民主党派、群众团体、专家学者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第五章推进依法行政

二十二、市政府及各部门要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安徽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意见》,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一致的要求行使行政权力,强化责任,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二十三、建立健全市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和市政府常务会议学法制度,通过政府常务会议会前学法、法制讲座等形式,组织学习宪法、通用法律知识和与履行职责相关的专门法律知识。市政府每年至少举办2期领导干部依法行政专题研讨班,市政府常务会议每年至少听取2次依法行政工作汇报。市政府每年要向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和省政府报告推进依法行政情况,市政府各部门每年要向市政府和省政府主管部门报告推进依法行政情况。

二十四、市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适时制定规范性文件,修改或废止不相适应的规范性文件、行政措施或决定。拟订和制定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规范性文件,原则上都要公布草案,向社会征求意见。

二十五、市政府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方针政策,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涉及两个及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由市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或由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其中,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社会关注度高的事项及重要涉外、涉港澳台事项,应当事先请示市政府;部门联合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发布前须经市政府批准。部门规范性文件应当依法由市政府法制机构审查并及时报市政府备案。

二十六、提请市政府讨论的规范性文件草案由市政府法制机构审查或组织起草,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解释工作由市政府法制机构或规范性文件执行部门承办。

二十七、加快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实现行政权力与责任紧密挂钩、与行政权力主体利益彻底脱钩。加强行政执法程序建设,严格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切实做到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第六章推行政务公开

二十八、市政府及各部门要把政务公开作为施政的一项基本制度,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与监督权,提高工作透明度和办事效率,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

二十九、市政府及各部门要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对各类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事项,除涉及保密外,都要依照法定程序和方式公开,重点公开人民群众普遍关心、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群众广泛知晓的事项以及法律和国务院、省政府规定的事项。

三十、要把公开透明作为政府工作的基本制度,拓宽办事公开领域。所有面向社会服务的政府部门都要全面推进办事公开制度,依法公开办事依据、条件、要求、过程和结果,充分告知办事项目有关信息。

三十一、加大主动公开力度,重点推进财政预算、公共资源配置、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社会公益事业建设等领域的政府信息公开。政府全部收支都要纳入预算管理,所有公共支出、基本建设支出、行政经费支出的预算和执行情况,以及政府性基金收支预算和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等情况都要公开透明。

三十二、发挥行政服务中心、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政府公报的平台作用,不断提高信息公开水平和服务能力。

三十三、切实加强电子政务建设,建设互联网信息服务平台和便民服务网络平台,鼓励支持网络问政,及时办理“12345”市长热线。把政务公开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结合起来,推行网上电子审批。

三十四、建立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工作机制,规范工作流程,明确责任、程序、公开方式和时限要求。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的年度报告、监督检查、社会评议和责任追究等制度,定期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评议考核。依法妥善处理好信息公开与保守秘密的关系,对依法应当保密的,要切实做好保密工作。

第七章加强行政监督

三十五、市政府要自觉接受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认真负责地报告工作,接受询问和质询,依法备案政府规范性文件。自觉接受市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认真办理人大代表议案、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建议案。

三十六、市政府及各部门要按照《行政诉讼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接受司法监督;同时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专项监督。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有关部门要认真查处和整改并向市政府报告。

三十七、加强行政系统内部监督,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和规范性文件前置审查、备案制度,及时发现并纠正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范性文件,以及行政机关违法的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

三十八、市政府及各部门要接受新闻舆论和群众的监督。重视新闻媒体报道和反映的问题,对重大问题,有关部门要认真核查、及时整改并向市政府报告。

三十九、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群众工作,高度关注舆情,定期分析研判。高度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完善信访工作制度,落实信访工作领导责任制,进一步畅通信访渠道,依法规范信访秩序。每季度要听取信访等群众工作情况汇报,重大问题随时研究。市政府领导每两月至少安排1次接待群众来访。实行领导包案和带案下访制度,带案下访数量应占包案数量的30%以上。

四十、市政府及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要公开电子信箱,听取群众意见建议,及时研究办理并予以回复。有计划地安排政府领导干部与群众在线交流,完善热线电话、网友留言办理、信访绿色邮政、民意调查等制度。

第八章工作安排布局

四十一、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强工作研究谋划,提高系统性和预见性,搞好年度工作安排布局,并根据形势和任务的变化及时作出调整。

四十二、市政府提出年度重点工作目标,实行分工负责制,明确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形成市政府年度工作安排布局,下发执行。各地、各部门要认真落实市政府年度工作安排布局,并在年中和年末向市政府报告执行情况。市政府办公室适时作出通报。

四十三、为确保市政府决策和部署的贯彻落实,成立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组成的市政府政务督查和目标管理委员会,负责领导全市政务督查和目标管理工作,审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的年度工作目标,确定全年政务督查和目标管理工作方案,督查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完成目标任务,确定考核结果并实施奖惩。

第九章会议制度

四十四、市政府实行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和专题会议制度。

四十五、市政府全体会议由市政府全体成员组成,由市长召集和主持。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省委、省政府和市委的重要指示、决定和重要工作部署;

(二)讨论决定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三)部署市政府的重要工作;

(四)讨论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的政府工作报告;

(五)通报市政府工作情况和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形势。

市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根据需要可安排各县市区政府和市有关部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邀请市委、市人大、市政协、市纪委有关部门负责人,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和市人民团体负责人列席会议。

四十六、市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组成,由市长召集和主持,每次参加人员必须过半数。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的重要指示、决定及重要会议精神;

(二)讨论报请省政府或市委审定的重大事项;

(三)讨论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议案;

(四)讨论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的政府工作报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和年度计划、财政年度预决算等重要报告;

(五)讨论决定以市政府名义制发的规范性文件;

(六)讨论决定市政府重点工作和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

(七)讨论决定市财政年度内预算执行中资金安排和市级财政审计报告;

(八)讨论需报国务院、省政府或国家、省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或核准的投资项目,讨论决定需市政府审批或核准的投资项目,以及其他需市政府集体研究的重大项目;

(九)讨论决定各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向市政府请示的重要事项;

(十)讨论决定市政府对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及专项工作的考核事项;

(十一)讨论决定全市和行业性发展规划,县城总体规划,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建设用地计划;

(十二)讨论决定主要行业体制改革和市属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改革重组方案,重大国有资产处置、经营权变更事项;

(十三)讨论决定市政府各类表彰奖励事项;

(十四)依法讨论批准对监察对象的行政处分决定;

(十五)讨论决定以市政府名义举办的重大活动;

(十六)讨论决定或通报市政府工作中的其它重要问题和重大事项。

市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月召开1—2次,如有需要可临时召开。市政府咨询委主任、市政府副秘书长、市监察局局长、市政府法制办主任、市政府政策研究室主任及有关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

四十七、市政府专题会议由市长、副市长主持召开,秘书长、副秘书长受市政府领导同志委托也可主持召开,研究、协调和处理市政府工作中的专门问题。市政府专题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专题会议涉及两位副市长以上的,应事先商定。

四十八、提请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讨论的议题,由市政府办公室收集、秘书长统筹,报市长确定。专题会议议题由会议召集人确定。会议议题内容涉及多个部门的,主办部门要事前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经协商意见仍不一致的,应将分歧意见如实汇报,列明各方意见和理据,并提出主导性意见。会议讨论的议题材料,会前应报分管副市长或分管副秘书长审核把关。会议议题涉及法律法规、行政审批、行政职能界定等,应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前置审核。上述会议的组织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会议文件和议题于会前送达与会的市政府领导同志。

四十九、市政府领导同志不能出席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主持召开的市政府专题会议,须向市长请假。参会部门主要负责人不能出席的应向市政府秘书长请假,由秘书长汇总后向市长报告。部门负责人不能出席市政府其他领导同志主持召开的专题会议的,应向主持会议的领导同志请假。

五十、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市长召开的专题会议均作会议纪录,会议纪要由秘书长审核后送市长签发。其他领导同志召开的专题会议纪要,由相关的副秘书长、办公室主任审核后送召集会议的领导同志签发。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宜于公开的,应及时报道。新闻稿须经市政府秘书长或相关副秘书长审核,特别重要的报市长审定。

五十一、市政府及各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要贯彻精简、节约、高效的原则,减少数量,控制规模,严格审批,能合并召开的尽量合并召开,提倡召开电视电话会议和网络视频会议。市政府召开的工作会议,一般不扩大到乡镇政府负责人。市政府各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原则上不邀请县市区政府负责人出席,确需邀请的须报市政府批准。

第十章公文审批

五十二、各部门和各县市区政府报送市政府的公文,应符合《阜阳市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的规定,规范性文件还应符合《阜阳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和备案规定》。报送市政府公文一律通过办公OA系统报送,除市政府领导同志直接交办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涉密事项外,不得直接向市政府领导同志个人报送公文。各部门报送市政府的请示性公文,部门间如有分歧意见,主办部门的主要负责人要主动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列出各方理据,提出办理建议。

五十三、各部门和各县市区政府报送市政府审批的公文,由市政府办公室提出明确的拟办意见,按照市政府领导同志分工呈批,重大事项报市长审批。凡需要市长审批的公文,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分管副市长要有明确的意见和建议。市政府领导同志一般不接受或签发未经市政府办公室受理、审核的公文。对不符合行文规则的越级请示和无文头、无发文字号、无签发人姓名、无联系人及不按规定签发、多头主送的请示,由市政府办公室公文处理部门退回报文单位。

五十四、市政府领导审批公文时,应签署明确意见。对于一般报告性公文,圈阅表示已阅知;对于有具体请示事项的公文,圈阅表示同意请示的事项。

五十五、国务院、省政府及其部门发给市政府的公文,由市政府办公室按公文内容和领导分工呈送市政府领导同志阅批后转有关部门承办。承办部门应及时办理,并在规定时间内将办理情况报送市政府。

五十六、以市政府名义发文,先由市政府办公室审核,一般工作由秘书长或副秘书长复审,送分管副市长签发;工作有交叉、涉及其他副市长分管,或政府工作中的重要事项,由秘书长、相关副市长复审后,送市长或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签发。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注明“经市政府同意”的,由市长或副市长、秘书长签发。属市政府办公室职权范围内的发文,由市政府秘书长或办公室主任签发。

五十七、以市政府名义制发的上行文,由市长或主持工作的副市长签发。以市政府名义制发的下行文、平行文,由市长或市长授权的分管副市长签发。

五十八、市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和规范性文件,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的议案、人事任免,经市政府分管领导同志审核后由市长签署。

五十九、市政府及各部门行文要注重效用。属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应自行发文,不以市政府名义发文或市政府办公室转发;须经市政府审批的事项,按办文程序报市政府领导同志审签后,可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文中注明“经市政府同意”。未经市政府批准,各部门不得向县市区政府发文。市政府原则上不转发省政府部门的文件,不批转市政府部门的会议文件,包括工作报告、领导同志讲话和会议纪要。

六十、市政府及各部门要进一步精简公文、改进文风,控制规格,减少数量,压缩篇幅,提高质量。要加快网络化办公进程,扎实推进政府系统电子政务和机关信息化建设,通过电子政务平台传输会议通知和请示报告类公文,提高公文办理的效率。

第十一章作风纪律

六十一、市政府领导同志要进一步加强学习,特别要深刻领会科学发展观的内涵和精神实质,不断提高走科学发展道路的自觉性和坚定性。要密切关注国际国内发展变化的新趋势,认真学习经济、科技、法律和现代管理等方面知识,提高领导科学发展的能力和水平。

六十二、市政府及各部门要进一步加强落实力和执行力,对市委、市政府的重大决策、各阶段的重点工作和领导批示件,各部门主要负责人要抓好落实,并在规定时间内向市政府报告落实情况。市政府办公室要进一步完善督查督办制度,确保政令畅通。

六十三、市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市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市政府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市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代表市政府发表讲话或文章,以及个人发表涉及未经市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或文章,须经市政府同意。

六十四、市政府及各部门要认真落实首问负责制、办文办事限时制和责任追究制,大力改进工作方式和手段,推进信息化管理,提高行政效能。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

六十五、市政府领导同志要深入基层,联系群众,加强调研,了解情况,指导工作,解决实际问题。市长、副市长、秘书长每年至少有2个月时间到基层调研,市政府其他组成人员每年至少有3个月时间到基层调研,掌握第一手情况。下基层要轻车简从,简化接待,不搞层层陪同,不准使用警车,不搞边界迎送。市政府各部门负责人调研活动也应按此办理。

六十六、规范公务活动安排,市政府活动服从市委的活动安排,市政府领导同志的活动服从市政府的统一安排。各地、各部门邀请市政府领导同志参加公务活动,一般应提前一周向市政府报送请示,由市政府办公室统一安排,不得直接向市政府领导同志发出邀请。

六十七、加强工作的计划性和透明度。市政府领导同志每周工作的预安排,由市政府办公室统筹汇总后,提前通报各位领导同志。市政府组成部门和工作机构主要负责人每半个月工作的预安排,要提前报送市政府办公室备案。

六十八、市政府领导同志一般不为各地、各部门、各单位的会议、活动等发贺信、贺电或题词,不发表书面讲话,不出席各类礼仪性、应酬性和商务性活动。因特殊情况需市政府领导同志发贺信、贺电或题词,一般不公开发表。

六十九、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增强党性观念和忧患意识、公仆意识、节俭意识,坚持公正廉洁、克己奉公、执政为民,常修为政之德、常思贪欲之害、常怀律己之心,严格遵守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大力推进惩防体系建设,认真落实“一把手四不直管”等制度,把权力运行纳入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轨道。不得违规插手招投标、土地出让、产权交易、政府采购等市场交易活动谋取私利。

七十、严格请销假制度。副市长、秘书长出差、休假,应事先报告市长;副秘书长出差,应事先报告分管副市长、秘书长;副市长与相对应的副秘书长一般不同时出差。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县市区政府主要负责人离开阜阳,均应事先向市长请假。

七十一、市政府及各部门要规范行政行为,增强服务观念、群众观念,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积极主动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予办理;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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