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阜阳市人民政府2011年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的通知
关于印发阜阳市人民政府2011年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的通知
| 颁布单位:安徽省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阜政办秘〔2011〕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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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1-04-01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印发阜阳市人民政府2011年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的通知
阜政办秘〔2011〕6号
市政府各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阜阳市人民政府2011年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组织实施:
一、对列入计划的文件,起草部门要高度重视,制订工作方案,明确主管领导、责任科室和主办人员,抓紧论证和调研,认真开展起草工作,按时报市政府法制办审查。未经市政府法制办审查的规范性文件,市政府常务会议不予审议。
二、各部门起草文件草案,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不得违法创设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收费等行政权力,不得违法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义务。文件草案涉及其他部门的,应当主动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未经征求意见的不得上报审查。
三、规范性文件草案拟定后,起草部门应当撰写起草说明,内容包括制定规范性文件的依据、必要性和可行性、要解决的主要问题、主要制度和措施、调研论证和征求意见情况、重要分歧意见的协商处理情况等,与草案一起报送市政府法制办审查。报送审查需提交草案文本、起草说明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及政策性规定等书面文稿,同时提交草案和起草说明的电子文本。起草部门在起草中遇到的问题要及时与市政府法制办联系和沟通,其中的调研、论证等有关活动,应当通知市政府法制办参加。
四、市政府法制办要做好规范性文件起草的指导和把关工作,督促有关部门做好计划落实工作,积极参与规范性文件的调研、论证和协调,认真审核,严格把关,不断提高规范性文件质量。
凡未列入2011年制定计划的规范性文件草案,原则上不予审查。对确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经市政府领导同意后予以审查。
二○一一年四月一日
附件:
阜阳市人民政府2011年规范性文件
制定计划表
序号
规范性文件名称
起草单位
报送时间
1
阜阳市预防和处理军警民纠纷暂行规定
市民政局
一季度
2
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又好又快发展的实施意见
市残联
一季度
3
阜阳市招商引资先进单位评选暂行办法(修订)
市招商局
一季度
4
阜阳市城市排水管理办法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二季度
5
阜阳市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
市环保局
二季度
6
关于促进农业机械化和农机工业又好又快发展的意见
市农机局
二季度
7
阜阳市失业保障市级统筹实施意见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季度
8
关于促进非公有制经济跨越式发展的若干意见
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三季度
9
阜阳市专利资金管理办法(修订)
市知识产权局
三季度
10
关于实施畜牧业升级计划的意见(修订)
市畜牧兽医局
三季度
11
阜阳市推进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设“十二五”规划
市法制办
三季度
12
阜阳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
市房地产
管理局
三季度
13
阜阳市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
四季度
14
关于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意见
市供销社
四季度
15
阜阳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
市气象局
四季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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