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直生产经营服务类事业单位转制若干问题的意见

颁布单位:安徽省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六政办〔2014〕41号
颁布日期:2014-12-17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直生产经营服务类事业单位转制若干问题的意见

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

按照中央、省关于事业单位分类改革文件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市直生产经营服务类事业单位转制中的若干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转制形式

(一)转企改制。市直生产经营服务类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要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建立科学的法人治理结构,形成完善的激励与制约机制。各转制单位主管部门及相关单位要认真分析研究转制单位的情况和特点,选择与其相适应的转制形式。

1.先售后股。将转制单位经依法评估后的存量资产以净资产计价出售给单位职工。在职工购买存量资产的同时,鼓励职工自愿增资入股。允许社会法人、自然人作增量投入。对净资产额较大,职工难以一次性认购的,可采取分期付款和买、租、股结合的办法。对本单位职工不能全额认购的,允许出售给社会法人或自然人。鼓励经营层控股,经营者持大股。

2.兼并重组。通过市场竞价的方式或在主管部门与兼并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社会法人)协商一致的情况下,由兼并方出资收购其全部资产和负债,实行整体式兼并。兼并重组既可在本系统内进行,也可跨系统进行。

3.停业破产。对无法正常运转且难以实行重组的单位,采取先清算债权债务、分流安置人员,后申请停业注销的办法,实施自行解体。对亏损严重、债务沉重且无力清偿的单位,可参照企业破产办法进行破产清算。

除以上三种形式外,有条件的也可采取组建集团等其他形式实施转企改制。

(二)撤销撤并。对职能弱化、任务不足、名存实亡的事业单位,按规定撤销撤并机构、核销编制、注销事业法人登记。

二、资产处置

(一)转制单位在实施过程中,要按照规定程序,开展清产核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资产处置等工作,做到政策公开、程序公开、结果公开。

(二)财政、审计部门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清产核资报告共同审核、确认后,由财政部门进行审核批复;审计部门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经济责任审计报告进行审核、确认。涉及土地使用权和房产评估的,评估报告同时报国土和房产部门备案,国土、房产部门依法进行审核。

(三)完成清产核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等工作后,转制单位要按照企业财务会计制度对各项资产、负债重新分类建账,由财政部门依法核定国家资本金。

(四)先售后股、兼并重组的转制单位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职工住房占地除外)可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处理:原属于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可按原《国有土地使用证》载明用途,采取协议出让方式供应,土地出让金按评估地价的40%缴纳;原属于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可按原《国有土地使用证》载明用途,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手续。

(五)转制单位的国有产权出售转让,按照《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号)的规定,经财政部门或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同意后,进入产权交易市场,采用拍卖、招标、协议转让,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形式,竞价转让。转制单位生产经营性固定资产的处置,原则上采取整体出售;整体出售确有困难的,可在保持生产工艺完整性的前提下,实行分开出售。

(六)转制单位国有资产变现资金(含土地出让金),由市财政统筹使用,应优先用于支付职工历年欠发工资、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用和安置富余职工。

(七)事业单位转企改制前的债权债务由转制后的企业承继。涉及银行贷款和财政周转金的,经相关金融机构和财政部门同意,办理换据过户手续,并签订相关还款协议。债权根据不同的转制形式,可按照自我清收、债权转让、新体等价有偿承继等方法进行处理。所欠贷款由转制后的企业与金融机构协定清偿,也可由转制后的企业按协定的清偿数额落实转贷。转制单位的预收、应付货款和其他应付款,可与债权人协商转作股权或在妥善安置职工和落实优先债权后协议清偿。转制单位拖欠职工集资款,符合法律规定的,依法从资产变现等收入中支付。

(八)停业破产的事业单位原使用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连同地上建筑物、附属物一律由市政府安排收购。清算撤销单位的债权债务由其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提出处置方案,并报请市政府批准后,负责处置。

(九)财政部门设立转制资金专户,统一管理转制单位变现资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转制单位资产纳入财政(国资)部门统一管理。

三、人员安置

(一)离退休人员。转制前已经离退休人员,原国家规定的离退休费待遇标准不变,转制后其离退休费待遇支付和调整的具体办法,按照《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等部门关于我省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试行意见的通知》(皖政办〔2004〕57号)等相关政策执行。转制前离休人员的医疗保障继续执行现行办法,所需资金按照原渠道解决;转制前退休人员,继续按照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险等医疗保障待遇。

(二)提前退休人员。对经批准实行转制的事业单位,截至2014年12月31日,原在编在岗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周年(含5周年)且工作年限满20年,或工作年限满30年的职工,由本人申请、所在单位同意和主管部门审核,报人社部门批准,可一次性办理提前退休手续。

实行提前退休政策所需资金,按照“不额外增加社保和财政资金支出负担”的原则处理。提前退休人员由所在单位和个人一次性向社保经办机构缴纳提前退休年限内的退休费、基本养老和医疗保险费。单位所缴纳的费用列入转制成本。

上述符合提前退休条件人员,本人不愿提前退休的,可享受一次性经济补偿,进行身份置换,但在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后,不享受加发补贴政策。

(三)不符合提前退休条件的在编在职人员。转制单位应依法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进行身份置换,事业单位职工身份不再保留,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其中,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0周岁的在编在职人员,经本人申请,可用本人经济补偿金一次性预缴至法定退休年龄的基本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费(含个人缴纳部分),不足部分由转制单位补足,超出部分归己;对男不满50周岁、女不满40周岁或工龄不满30年的l986年以前参加工作的在编在职人员,可用本人经济补偿金预缴最多不超过10年的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不足部分由转制单位补齐、超出部分归已。

经济补偿金标准。按照职工的实际工龄,每满一年发给职工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原已享受事转企或企业转制经济补偿金的工作年限不得重复享受经济补偿金。

(四)混岗大集体人员。可参照企业改革中大集体职工安置办法予以安置。转制后原单位主体不存在或转为新体的,由主管部门负责明确新体或其他主体落实相关政策。

(五)聘用(含人事代理)人员。对转制单位的聘用(含人事代理)人员,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按其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不享受提前退休等安置政策。未办理养老等社会保险的,按规定予以补缴本单位工作期间的养老等社会保险费。

(六)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病、伤残和特殊工种人员,按有关政策规定办理。

(七)转制后的企业应优先聘用原事业单位转制职工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经职工本人同意,重新聘用人员可将其应得的经济补偿金转为转制后企业的个人股份。职工也可以选择进入社会自主创业或灵活就业,自主创业、灵活就业的由个人接续养老、医疗保险关系,享受国企职工的就业、社会保障的优惠政策。未能再就业的,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八)转制单位转制后按照企业办法参加社会保险。转制时在编在职人员按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

(九)转制后的企业,要依法参加企业职工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为其职工办理、接续养老等社会保险关系,纳入城镇职工社会保障制度体系。具备条件的企业,可以按照有关规定为职工建立企业年金和补充医疗保险。企业年金和补充医疗保险的企业缴费,按照国家有关财务规定列支。

四、扶持政策

(一)为平稳推进转制工作,设置5年的转制过渡期,自转制单位依法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公司法人营业执照》之日起计算。

(二)转制单位完成转制后,在过渡期内,原有的正常事业费继续拨付,主要用于解决转制前已离退休人员的社会保障问题。原有的正常事业费是指财政部门核定的基本支出经费,不包括项目支出经费。

(三)在转制过渡期内,转制单位原事业编制内职工的住房公积金中由财政负担部分,转制后继续由财政部门拨付;转制前人员经费由财政负担的离退休人员的住房补贴资金尚未解决的,转制时由财政部门一次性拨付解决;转制前人员经费自理的离退休人员以及转制后离退休人员和在职职工的住房补贴资金,由转制单位按照市政府有关企业住房分配货币化改革政策以及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从本单位相应资金渠道列支。

(四)转制前被认定为非营利组织的转制单位,转制过渡期内可继续享受非营利组织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转制前享受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转制单位,转制过渡期内可继续享受此项政策。转制单位在转制中资产评估增值涉及的企业所得税,以及资产划转或转让涉及的增值税、营业税、城建税等,享受适当的优惠政策。上述政策,在转制过渡期内,如因税制改革而发生调整变化的,按照调整后的政策执行。

五、附则

(一)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此前我市出台的有关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二)本意见由市编办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2014年12月17日

延伸阅读

咸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阳市派驻地方煤矿安全监督员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武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食品药品监督和药品供应网络建设意见通知的通知

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职业教育攻坚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