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资产与资源性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意见
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资产与资源性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意见
| 颁布单位:安徽省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六政办〔2013〕1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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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3-07-18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资产与资源性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意见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试验区、示范园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资产与资源性国有资产管理,完善国有资产(资源)管理体制,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省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工作的意见》(皖政办〔2013〕3号)和《中共六安市委办公室、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意见》(六办发〔2011〕38号)等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结合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巩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改革成果,全面实现资产统管
(一)实现市直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统管。在巩固市直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改革成果的基础上,着力解决产权管理改革中存在的历史遗留问题,确保2013年产权统管面达100%。将廉租房、公租房等国有资产以及政府投资建设尚未进行分配的安置房和分配余房纳入统管范围,开展清理清查,按照分类管理原则,由市资产管理中心会同相关单位统一办理房地产权证或进行登记,实行源头管控。财政、国土、房产、规划等部门要进一步强化措施,落实责任,密切配合,全面完成产权划转和办证工作。各部门、各单位要开展划转工作“回头看”,进行“再清理、再自查”。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杜绝漏报瞒报等现象。
(二)推进各县区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改革工作。各县区要深化认识,强化措施,落实责任,全面推进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改革。已开展改革的县区要巩固扩大改革成果;未开展改革的县区要积极制定改革方案,本着先易后难、稳步推进的原则,促进改革有序健康开展,努力构建资产管理新机制,切实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完整,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三)推进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对外投资和经济实体国有股权划转。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对外投资、举办的经济实体形成的国有股权,由市资产管理中心持有,行使出资人权利,履行出资人职责。经济实体主管单位要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变更股权持有人,并协助财政部门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对外投资单位要积极与被投资单位联系沟通划转事宜,协助财政部门变更投资协议,按《公司法》规定履行相关划转程序,办理工商变更登记。被划转单位要认真配合财政部门做好划转后的工作衔接,协助进行规范管理,解决划转后存在的相关问题。
(四)依托投融资平台,开展投融资活动。依托投融资平台,对划转的经营性房地产、行政事业单位对外投资和经济实体国有股权进行资本运作,为各项建设筹措资金提供担保,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发展。
二、拓展国有资产管理改革领域,全面加强资源性国有资产运营管理
(一)建立资源性国有资产运营管理制度。按照“政府所有、部门运营、运营与收益分离、财政部门监管”的原则,借鉴外地先进经验,结合本地实际,建立加强资源性国有资产运营管理、政府特许经营权管理等相关制度,落实财政部门国资监管职责,改变政府利益部门化,实现政府职能归位和收益统筹。
(二)明确资源性国有资产运营管理主体和范围。财政部门作为资源性国有资产的监管部门,负责对资源性国有资产的配置、使用、处置进行统一监督管理。相关行政事业单位负责对资源性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
凡以经济功能为主、以市场效益为主要目标的资源性国有资产的开发和使用(主要是:土地、矿产、林业、水、河道、航道、砂石、旅游景点等自然资源;城市基础设施冠名权、广告权、开发权、使用权、特许经营权;出租汽车经营权、公共交通线路经营权等),在符合规划和不影响自然环境的前提下,除公共利益需要外,逐步推行有偿使用和转让制度,纳入统一运营管理范围。
(三)健全资源性国有资产市场化配置机制。坚持市场化配置资源的方向,对各类资源性国有资产的开发、出让、转让都按市场经济规律进入市场,由财政部门会同资产运营单位按照“统一进场交易、接受集中监管”的原则,严格执行操作程序和管理制度,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特许经营等公开、公平、公正的方式,实行阳光交易,逐步健全国有资源市场化配置机制。对城市出租汽车经营权、公共交通线路经营权等与群众利益紧密相关的资源的有偿使用,要充分考虑社会的承受能力,切实保护群众利益,维护社会稳定。
三、以改革为动力,强化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
以改革为动力,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使用、处置、收益管理,实现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财务管理有机结合,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有机结合,建立从入口到出口全程监管体系,努力构建“产权明晰、配置科学、使用高效、处置规范、收益统筹、监管有力”的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新机制。
(一)加强资产配置管理。行政事业单位新增资产必须履行预算编制、申报审核、政府采购、登记入账的程序,严格按照新增资产配置预算,审批购置计划,继续实行资产购置计划网上申报审批制度,进一步推进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的有机结合。
财政部门要充分利用资产管理信息系统,根据单位资产现状、分布及配置标准,对单位新增资产配置预算,按照精简节约、从严从紧的原则审核审批。大型专用资产配置必须事先进行财政评审;临时性任务按照租购结合、调剂使用、合理配置的原则配置资产;经批准的应急采购,在法定许可范围内,按简化程序规范办理。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的配置由市政府审批,公务用车的配置由市直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和更新管理领导小组审批,其他资产配置事项,由市财政部门审批。
(二)规范资产出租出借和对外投资行为。行政单位原则上不得出租出借办公用房或改变办公用房功能,剩余闲置的办公用房,由同级政府统筹调剂使用。行政事业单位确需出租出借资产的,必须向财政部门履行申报审批程序,出租资产进行公开拍租,并统一使用财政部门的合同文本。
严格执行《行政单位财务规则》、《事业单位财务规则》中关于行政事业单位对外投资的各项规定,结合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要求,强化对外投资监管。所有行政单位、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以及公益一类事业单位一律不得对外投资;公益二类事业单位对外投资必须严格履行审批程序,原则上不得进行跨行业投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在转企或撤销前,将对外投资事项报财政部门备案。分类改革到位前,事业单位所有对外投资行为均需报批。
严格控制货币性资金对外投资,不得使用财政性拨款及结余资金对外投资;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的,必须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资产评估。
(三)建立资产调剂整合工作机制。积极引导和鼓励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共享共用,加强行政事业单位长期闲置、低效运转和超标准配置资产的调剂整合,促进行政事业单位通用资产占有均等化。对单位提出的资产配置申请,能通过调剂、租赁解决的不得重新购置。加强临时性任务购置资产的管理,对经批准设立的临时机构、召开的重大会议、举办的大型会展活动等资产配置,推行“公物仓”管理,杜绝重复采购、损失浪费等现象发生。
(四)规范资产处置行为。进一步完善国有资产处置办法,行政事业单位调出、置换、出售、报废、报损、捐赠以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资产处置,应报财政部门审批或备案,重大处置事项须报同级政府审批。行政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时,按程序报经审批后,方可办理房屋、土地和车辆等国有资产的注销、过户、变更登记等手续。各部门、单位要按规定进行网上与纸质同步申报,未进行网上申报,或其主管部门未提出明确审核意见的,财政部门将不予受理。
市级继续实行分散处置与集中处置相结合制度,资产原值单价3万元以上、批量资产原值10万元以上的处置必须实行集中处置,由财政部门统一组织实施。涉及资产拍卖的,由市资产管理中心或运营管理单位会同市招投标中心依据有关规定采取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选择确定拍卖机构、签订委托协议。市直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进场交易费用,由市财政局按年度根据业务量大小给予适当补助。实行分散处置的,处置结果限期上报财政部门。
(五)强化资产收益管理。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收入、出租出借收入、对外投资收益等,一律直接缴入财政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任何单位不得截留、坐支。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收益原则上用于单位固定资产更新改造和新增资产配置,资产维修改造支出10万元以上的,必须经财政部门事先评审。
逐步建立资产收益统筹机制,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收益优先用于偿还基建债务,其次用于弥补与资产管理维护相关及必要的事业发展支出,剩余收益由财政部门统筹安排使用。
(六)加大资产监管力度。各相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分工协作、履职尽责、形成合力,扎实做好资产监管工作。财政部门要加强对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的综合管理和监督检查,规范资产配置、使用、处置、收益等管理。机关事务管理、房产、国土、规划、交警等部门要积极配合、履职尽责。监察、审计等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严明财经纪律,加大对违规、违法案件的查处力度。违反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制度,擅自配置、出租出借、对外投资、处置国有资产,隐匿、坐支、挪用国有资产收益及造成国有资产浪费、流失的,依法追究单位主要责任人和相关人员责任。
2013年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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