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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码添加微信关于提高四项社会救助标准的通知
| 颁布单位:安徽省马鞍山市人民政府 | 文号:马政秘〔2014〕123号 |
|---|---|
| 颁布日期:2014-12-04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提高四项社会救助标准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十二五”城乡居民收入倍增规划的要求,经研究决定,自2014年12月1日起,适当提高我市城乡低保等四项社会救助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城镇低保标准由户月人均450元提高到495元;农村低保标准由户年人均4260元提高到4740元。
二、提高农村五保对象供养标准
(一)城区(含马鞍山经开区、慈湖高新区)集中供养标准由年人均不低于5850元提高到不低于6440元;分散供养标准由年人均不低于5500元提高到不低于6050元。
(二)各县(含郑蒲港新区、示范园区)集中供养标准由年人均不低于4260元提高到不低于4690元;分散供养标准由年人均不低于3140元提高到不低于3460元。
三、提高孤儿基本生活费标准
集中供养标准由月人均不低于1331元提高到不低于1465元;社会散居标准由月人均不低于800元提高到不低于880元。
四、有关要求
各县区、开发园区及市有关部门和单位要高度重视,精心部署,统筹安排,集中时间和力量,切实抓好社会救助标准调整各项工作。
2014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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