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马鞍山市市级储备食用植物油管理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安徽省马鞍山市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13-07-20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印发马鞍山市市级储备食用植物油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马鞍山市市级储备食用植物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2013年7月20日

马鞍山市市级储备食用植物油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对市级储备食用植物油的管理,维护我市食用植物油市场稳定,提高政府宏观调控和应急保障能力,根据《安徽省省级储备粮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级储备食用植物油(以下简称储备油)是指市人民政府储备的,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调控市场或者遇有重大自然灾害、突发事件等情况时应急保障供应的食用植物油。

未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储备油。

第三条储备油管理实行企业承储、财政补贴、费用包干原则,应当严格制度,强化管理,明确责任,确保其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保证其购得进、管得好、调得动、用得上,并节约成本费用。

第四条市粮食局负责对储备油数量、质量、储存安全实施监督管理;市财政局按照储备油规模,负责安排贷款利息、费用补贴,据实拨补,并对储备油财务执行情况实行监督管理;农业发展银行马鞍山分行负责足额安排储备油所需贷款,对储备油贷款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储备油的储备规模根据省级要求,由市人民政府确定。储备品种由市粮食局会同市财政局,根据有关食用植物油质量要求和我市居民消费习惯确定。

储备油的采购原则上由市粮食局会同市财政局,根据市场食用植物油价格行情,核定入库成本。市粮食局与市财政局、农业发展银行马鞍山市分行联合下达储备油采购入库计划。

储备油应当符合国家食用植物油质量、卫生标准。

第六条市级储备油的贷款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利率据实补贴。储备油保管轮换费用参照中央储备油补贴标准,结合我市实际确定并适时调整,实行定额包干。

按照市政府确定的储备油规模,所需保管、轮换费用和利息补贴纳入年度同级财政预算。

第七条承储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与承储储备油相适应的仓库及运输、装卸设备,拥有必需的安全防护设施;

(二)配备责任心强、具有相应资格的粮油保管人员;

(三)具备油脂检验化验能力;

(四)在农业发展银行马鞍山市分行设有基本账户,有良好信誉等级,执行农业发展银行有关地方储备粮油贷款管理办法,接受农业发展银行的信贷监管;

(五)企业经营管理和信誉良好,无违法经营记录。

第八条市粮食局会同市财政局、农业发展银行马鞍山市分行,根据储备油规模及承储要求择优选择承储企业。市粮食局与承储企业签订委托承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事项。

承储企业依法被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其承储的储备油由市粮食局负责调出另储。

第九条承储企业在承储过程中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承储企业应当严格执行有关储备粮油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技术规范及各项业务管理制度;

(二)加强对储备油的管理,建立健全储备油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和防火、防盗、避雷等安全管理制度,对储备油的数量、质量、储存安全负责;

(三)按照市粮食局入库和出库通知的要求,保证完成储备油的调入和调出任务。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将储备油移库,确需移库的要事先履行报批手续;

(四)对储备油实行专库储存,专人保管,标识清楚。建立库存台账,如实记录品种、数量及进出动态,切实做到账实相符,储存安全,管理规范;

(五)每月初向市粮食局、市财政局、农业发展银行马鞍山市分行报送市级储备油库存和财务报表,每季度向市粮食局报送市储备油费用补贴申请表,经市粮食局审核后作为市财政局核拨费用的依据;

(六)储备油贷款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确保资金安全。

第十条为确保储备油质量完好、食用安全,对储备油实行动态轮换管理,不设轮换架空期,承储企业要确保食用植物油库存量不低于储备计划数量。

第十一条动用储备油,由市粮食局会同市财政局提出方案,包括动用储备油的品种、数量、质量、价格等内容,报市政府批准。市粮食局按照市政府批准的储备油动用方案下达动用指令。紧急情况下,由市政府直接决定动用储备油并下达动用指令。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执行或擅自改变储备油动用指令。

第十二条市粮食局、市财政局、农业发展银行马鞍山市分行按照各自职责,对承储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储备油数量、质量、储存安全等方面存在问题,应责成承储企业立即纠正并处理;发现承储企业不具备承储条件的,应当立即取消其承储任务。

第十三条承储企业未按规定履行其承储职责,由市粮食局、市财政局、农业发展银行马鞍山市分行按照各自职责责令改正,依法处理;情节严重的,取消其承储任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因违反规定造成损失的,或因没有履行应尽职责,影响储备油计划实施,造成不良后果的,按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0年11月17日发布的《马鞍山市食用植物油储备管理办法》(马政办〔2010〕9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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