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实施意见

颁布单位:安徽省马鞍山市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13-12-10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实施意见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为依法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维护国家作为国有资产所有者的权益,提高国有资产运营效益,增强政府宏观调控能力,根据国务院《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国发〔2007〕26号)和省政府《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皖政〔2007〕12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原则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通过对国有资本收益的合理分配及使用,完善国有企业收入分配制度,推进国有资本的合理配置,推动国有企业的改革和发展,不断增强国有经济综合实力,促进我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二)试行原则。

一是统筹兼顾、适度集中。统筹兼顾企业自身积累、自身发展和国有经济结构调整及国民经济宏观调控的需要,适度集中国有资本收益,合理确定预算收支规模。

二是保证重点、兼顾一般。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安排以国家和省、市政府确定的产业发展与结构调整投入为重点,兼顾一般项目支出。

三是相对独立、相互衔接。既保持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完整性和相对独立性,又保持与政府公共预算的相互衔接。

四是分级编制、分步实施。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实行分级管理、分级编制,根据条件分步实施。

五是统一上缴、量入为出。国有资本收益统一上缴财政,以收入总量确定支出规模,不留赤字。

六是注重激励、强化绩效。国有资本收益制度要与国有资产考核激励体系相配套,建立支出绩效评价体系。

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实施范围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实施范围是指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即一级企业)。

三、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收支范围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由国有资本经营收入预算和国有资本经营支出预算两部分组成。

(一)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收入范围主要包括:

1.利润收入,即国有独资企业按规定应上缴国家的税后利润。

2.国有股股利、股息收入,即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获得的股利、股息收入。

3.国有产权转让收入,即转让企业国有产权、股权(股份)获得的收入。

4.清算收入,即国有独资企业清算收入,以及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分享的公司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费用)。

5.其他收入,即按规定应上交的其他国有资本经营收入。

(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支出主要包括:

1.资本性支出。包括向新设企业注入国有资本金、向现有国有企业增加资本投入、收购其他企业股权(股份)等资本性支出。

2.费用性支出。包括用于补偿国有企业改革成本、分离办社会、消化历史挂账、解决历史包袱、建设人才队伍以及加强国有企业监管等方面的费用支出。

3.研发性支出,包括补助国家出资企业技术改造、新产品研发等研发性支出(相关资金管理办法由财政部门商有关部门制定)。

4.其他支出,包括用于补充社保基金、市级预算单位用于市属企业结构调整和企业重组重大项目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以及用于预算支出项目的各项管理费用等支出。

具体支出范围依据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全市产业发展规划以及不同时期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目标任务,统筹安排确定。必要时,可部分用于社会保障等支出。

(三)依法收取企业国有资本收益具体办法由财政部门会同有关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制订,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

四、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编制和审批

(一)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单独编制,纳入本级政府预算,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预算支出按照当年预算收入规模安排,不列赤字。

(二)各级财政部门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主管部门,负责汇总编制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各级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及其他履行国家出资企业监管职能的部门和单位,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单位(以下简称预算单位),负责编制本单位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

(三)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财政部门下达各预算单位。各预算单位具体下达所监管(或所属)企业的预算,并抄送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五、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执行

(一)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由财政部门、预算单位按国家出资企业资产财务隶属关系收取、组织上缴。国家出资企业按规定应上缴的国有资本收益,应及时、足额直接上缴财政。对违反规定的要依法处理。

(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由国家出资企业在经批准的预算范围内提出申请,报经财政部门审核后,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直接拨付使用单位。使用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用途使用、管理预算资金,并依法接受监督。

(三)建立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绩效评价制度。使用单位按规定向财政部门、预算单位报送财务会计信息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使用情况;财政部门会同预算单位根据有关规定,对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使用情况开展绩效评价。

(四)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在执行中非特殊原因一般不作调整,如需调整,应当按规定程序报批。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执行中,国家出资企业改变资产财务隶属关系引起预算级次和关系变化的,应当按照规定办理预算划转。

(五)年度终了后,国家出资企业应当编制本企业的国有资本经营决算报预算单位,预算单位汇总编制本单位的国有资本经营决算报送同级财政部门。财政部门负责审核、汇总并编制国有资本经营决算草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报上级财政部门汇总。

六、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工作的职责分工

(一)财政部门的主要职责:负责制定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各项管理制度;负责审核和汇总编制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决算草案和预算调整方案;组织和监督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执行;组织对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使用情况开展绩效评价;收取本级出资企业国有资本收益。市财政局负责审核和汇总编制全市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草案。

(二)预算单位的主要职责:负责制定本单位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的政策措施,参与制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有关管理制度;提出本单位年度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组织和监督本单位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执行;编报本单位年度国有资本经营决算草案;负责组织所监管(或所属)企业上缴国有资本收益。

(三)国家出资企业的主要职责:按照规定及时、足额申报和上缴国有资本收益;提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项目计划;根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批复安排支出,报告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使用情况并依法接受监督。

(四)财政部门、预算单位及国家出资企业应依法接受审计部门对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制、执行和决算等情况的审计监督。

七、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组织实施

(一)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从2014年开始试行,2014年收取实施范围内企业2013年实现的应缴国有资本经营收益,以后递延。各县、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组织实施与市本级同步开展,具体范围和步骤由各地决定。各县、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实施方案和具体办法等报市财政局备案。

(二)财政部门要会同有关单位抓紧制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制、预算支出项目资金管理等配套办法,及时处理和解决实施过程中遇到的矛盾和问题,逐步完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各预算单位和有关企业要认真执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各项制度和办法,积极配合,确保工作顺利进行。

(三)建立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一项重大制度建设,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级、各部门和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实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的重要意义,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积极稳妥地做好此项工作。

2013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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