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陵市公共信息资源共享交换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安徽省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铜政办〔2014〕42号
颁布日期:2014-12-04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陵市公共信息资源共享交换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铜陵市公共信息资源共享交换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委、市政府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2月4日

铜陵市公共信息资源共享交换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促进铜陵市公共信息资源共享交换平台及基础数据库的建设和管理,推动公共信息资源优化配置和有效利用,提高行政效能与公共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及省、市相关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各级行政机关,以及行使行政职能的相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之间公共信息资源的共享交换活动。

第三条公共信息资源,是指本市各单位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形成或获取的各类信息资源。公共信息资源分为以下3种类型:

(一)可以无附加条件地供给其他单位共享的公共信息资源为无条件共享类公共信息资源。与行政许可或跨部门并联审批相关的公共信息资源,列入无条件共享类。

(二)按照设定条件提供给其他单位共享的公共信息资源为条件共享类公共信息资源。信息内容敏感、只能按特定条件提供给相关单位共享的公共信息资源,列入条件共享类。

(三)不能提供给其他单位共享的公共信息资源为不予共享类公共信息资源。列入不予共享类的,应当有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及其它依据。

第四条公共信息资源共享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职能需求。各单位对其他单位的公共信息共享需求必须源于履行职责的需要,不得用于其它用途。

(二)程序规范。各单位欲从其他单位获取共享信息,须按照相关规定履行规范的程序。

(三)无偿共享。各单位提供的共享信息资源,在公开范围内免费共享使用。

(四)安全保密。各单位从其他单位获取的共享信息,负有安全保密义务和责任,不能泄露。

(五)集约高效。公共信息资源共享工作主要通过市云计算数据中心,以数据交换、请求服务等技术方式实现,以减少重复建设投资。

第五条市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指导全市公共信息资源共享工作,协调公共信息资源共享交换重大事项,负责全市公共信息资源目录体系和共享交换技术标准规范的制订,负责云计算数据中心、公共信息资源共享交换平台及基础数据库的建设和管理,定期会同有关部门对公共信息资源共享交换工作进行检查考核。

各单位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公共信息资源的采集、维护、更新和共享工作,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要求,合法使用所获取的共享信息。

第二章信息采集

第六条市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各单位可供共享的信息和共享需求,编制《铜陵市公共信息资源共享目录》(以下简称《共享目录》),界定公共信息资源共享的种类、范围和条件,明确共享信息的名称、数据格式、提供方式、共享条件、提供单位和更新时限等。

第七条各单位按照《共享目录》要求,提供和更新共享信息,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各单位负责本单位业务系统到前置机之间的信息交换桥接、前置机的运行维护、请求服务接口开发维护等工作。

第八条各单位采集信息应当遵循“一数一源”的原则,可以通过信息共享方式从其他单位获取的信息,不再重复采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九条各单位可供共享的信息和共享需求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报告市信息化主管部门,市信息化主管部门根据情况对《共享目录》进行动态更新。

第十条各单位采集的信息资源应当以数字化方式采集、记录和存储,并按照《共享目录》和相关标准,建设完善各自的业务数据库,并保证与基础数据库、综合数据库之间的实时联通。

第三章信息共享

第十一条市信息化主管部门依据《共享目录》,统筹协调全市公共信息资源基础数据库、综合数据库、部门业务数据库共享交换的接口标准和实施工作。

第十二条各单位应当依托市公共信息资源共享交换平台,采用在线查询、数据交换等方式获取所需的公共信息资源。

第十三条各单位有权从其他单位获取其履行职责所需的信息,也有责任无偿提供其他单位履行职责所需的信息。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各单位不得拒绝其他单位提出的信息共享要求。

第十四条各单位应对本单位信息资源进行分类整理,确定可供共享的信息及共享条件,并根据履行职责需要提出对其他单位的信息共享需求,并将有关情况报送市信息化主管部门。

第十五条各单位在需要共享其他单位的信息资源时,应向市信息化主管部门提出需求申请,市信息化主管部门对照公共信息资源共享类型按下列规定予以响应:

无条件共享类由各单位通过市云计算数据中心的公共信息资源共享交换平台获取。使用单位需填写《铜陵市公共信息资源共享交换信息备案表》(附件1)并签署《铜陵市公共信息资源共享交换承诺书》(附件2),同时提交备案表电子版,市信息化主管部门根据提交资料协助信息需求方和信息提供方实现信息共享交换。

条件共享类或《共享目录》以外的信息,由信息需求方向市信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市信息化主管部门按程序通知信息提供方通过市云计算数据中心或按约定的其它方式共享信息。

第十六条各单位应当确保所提供信息的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和规范性。各单位对获取的共享信息有异议时,应当及时书面报告市信息化主管部门,市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反馈获取信息的单位。

第十七条各单位所获取的共享信息,只能用于本单位履行职责需要,未经授权不得转给第三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和形式用于社会有偿服务和其它商业用途。未经信息提供方的同意,不得擅自向社会发布和公开所获取的共享信息。属于政府信息公开范围内的信息除外。

第四章信息安全

第十八条市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市保密、机要、公安、国安等部门制定公共信息资源安全工作规范,建立应急处理和灾难恢复机制,制定事故应急响应处理措施。

第十九条市云计算数据中心应建立身份认证机制、存取访问控制机制和信息审计跟踪机制,对数据进行授权管理,设立访问和存储权限,防止越权存取数据。

第二十条市云计算数据中心应加强信息安全管理,按照国家保密有关规定严格管理信息资源,严格按照共享条件提供信息,建立异地备份设施,建立信息安全等级保护措施,确保信息安全、可靠、完整。

第二十一条各单位应加强信息资源日常维护和单位信息管理员的管理,必须指定专人负责,及时更新数据,保障信息系统正常运行,确保信息有效共享。如因不可抗力不能提供或不能及时提供的,应迅速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并通知市信息化主管部门。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各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的公共信息资源共享内部工作程序、管理制度以及相应的责任追究制度。

第二十三条公共信息资源共享工作将列入铜陵市推进智慧城市及社会服务管理信息化建设工作目标考核。市信息化主管部门对各单位提供信息的数量、更新时效和使用情况等进行考核。

第二十四条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单位有权向市信息化主管部门或监察部门投诉。接到投诉后,市信息化主管部门或监察部门应及时调查,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反馈投诉单位。

第二十五条单位和相关责任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信息化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提请市政府给予通报批评:

(一)无故拒绝提供或拖延提供公共信息资源的;

(二)违反规定使用共享信息或擅自扩大使用范围的;

(三)未按规定时限更新本单位公共信息资源的;

(四)其它违反公共信息资源共享管理办法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单位违反规定使用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共享信息,或者造成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泄漏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各县、区政府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县、区的公共信息资源共享管理办法。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铜陵市公共信息资源共享交换信息备案表

2.铜陵市公共信息资源共享交换承诺书

附件1

铜陵市公共信息资源共享交换信息备案表

编号:

一、基本情况

交换单位名称

责任人

姓名

电话(手机)

邮箱

传真

管理员

姓名

电话(手机)

邮箱

传真

需要交换的公共信息资源及主要用途

交换方式

□数据交换□请求服务

□其它方式:

交换周期

□实时□定时:

申请单位意见:

分管领导签字(盖章):

年月日

管理部门意见:

分管领导签字(盖章):

年月日

二、公共信息资源共享与交换数据项

序号

信息类别名称

数据项名

数据项含义

数据项属性

交换周期

备注

类型

长度

(一)信息提供

1

2

(二)信息获取

3

4

说明:1.在信息提供的备注项内说明本数据项的共享类型(无条件、有条件)。

2.在信息获取的备注项内说明本数据项的来源单位。

3.本附表可复制增加。

附件2

铜陵市公共信息资源共享交换承诺书

为规范和促进铜陵市公共信息资源共享,支持业务协同,降低行政成本,提高行政效能,我单位愿加入市公共信息资源共享与交换平台(以下简称平台),并遵守以下协议条款:

一、严格遵守《铜陵市公共信息资源共享交换管理暂行办法》,并指定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公共信息共享工作。

二、根据依法履行职责的需要,向平台申请使用其它单位提供的公共信息,获取的共享公共信息不得用于商业用途。

三、按附件1内容按时、按质向平台提供共享公共信息,并授权市信息化主管部门对提供的共享公共信息进行管理、维护和分发。

四、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必要的措施保障信息安全,防止共享公共信息泄漏。

承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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