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芜湖市粮食安全目标责任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芜湖市粮食安全目标责任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 颁布单位:安徽省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芜政办秘〔2015〕24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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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5-12-13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芜湖市粮食安全目标责任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省江北产业集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驻芜各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芜湖市粮食安全目标责任考核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2015年12月13日
芜湖市粮食安全目标责任考核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粮食安全目标责任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皖政办秘〔2015〕168号)精神,为落实各级、各部门粮食安全主体责任,切实保障粮食安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县、区政府,市各有关部门。
第三条考核周期为每年1月1日-12月31日。每年1月底前,对各县、区政府,市各有关部门粮食安全目标责任完成情况进行考核。
第二章考核组织
第四条市政府建立粮食安全目标责任考核联席会议制度(以下简称市联席会议)。市联席会议由市商务局(粮食局)负责召集,市委宣传部、市政府督查室、市农委、市发改委(物价局)、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国土局、市环保局、市水务局、市审计局、市统计局、市工商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国家统计局芜湖调查队等单位参加,负责考核工作的组织、协调、督查等,并向市政府报告。
第三章考核方式
第五条市政府与各县、区政府签订《芜湖市粮食安全年度目标责任书》。
第六条市联席会议依据《芜湖市粮食安全目标责任分解表》,对各县、区政府,市各有关部门年度目标责任完成情况进行考核。
第七条每年1月上旬,各县、区政府,市各有关部门对上年度粮食安全目标责任完成情况、存在问题和整改情况进行自查,并形成自查报告上报市政府。
第八条市联席会议对各县、区政府,市各有关部门年度目标责任完成情况进行审查,提出综合评定意见,报市政府审定。
第四章考核结果及应用
第九条经市政府审定的考核结果,纳入市政府目标管理绩效考核范围并予以通报。
第十条对未完成上年度粮食安全目标责任任务的县区、部门,应在考核结果通报后1个月内,提出整改措施,向市政府作出书面报告。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市商务局(粮食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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