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工作的意见
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工作的意见
| 颁布单位:安徽省宿州市人民政府 | 文号:宿政发〔2014〕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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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4-03-17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工作的意见
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近年来,我市资产管理工作虽然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也存在资产管理责任不明晰、资产配置不科学、使用和处置不规范等问题,特别是个别单位擅自处置国有资产,随意改变资产用途对外出租出借,不按规定缴纳国有资产收益,一定程度造成国有资产流失。为进一步完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系,优化国有资产配置,提高资产使用效益,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安徽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省政府第214号令)等有关规定,现就规范和加强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按照党的十八大提出的“完善各类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要求,进一步确立“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
(二)基本原则。坚持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的原则,财政部门代表政府对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实行统一归口管理,主管部门负责本部门和所属单位资产的监督管理,各行政事业单位负责本单位资产的日常管理,建立配置、使用、处置、收益全过程监管体系。
(三)工作目标。市直行政事业单位所有资产全部纳入监管,构建“产权明晰、配置科学、使用高效、处置规范、收益统筹、监管有力”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新机制。
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
(四)严把资产入口关。按照深化部门预算改革的要求,新增资产必须履行预算编制、申报审核、政府采购、登记入账的程序,确保所有资产定额配置、公开采购、有据可循、有档可查。各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对新增资产配置预算,必须按照精简节约、从严从紧的原则进行审核审批。大型专用资产配置必须事先进行财政评审,临时性任务按照租购结合、调剂使用、合理配置的原则配置资产,经批准的紧急采购按简化程序规范办理。
(五)严格资产配置标准体系。市财政局要按照“先易后难、重点突破、逐步深入、梯次推进”原则,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市级行政单位通用资产配置标准》,合理确定行政单位资产标准配备预算定额,促进行政单位通用资产占有均等化。要结合行业管理特点,探索制定行政事业单位专用资产配置标准,逐步完善资产配置标准体系,为编制部门预算和资产配置预算提供科学依据。
三、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
(六)实行房屋土地产权集中管理。市直行政事业单位的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以下简称“两证”)由市财政局集中管理。各单位须在2014年6月30日前移交“两证”;“两证”不全的,在补办完成后30日内按规定移交。市监察部门要加强对“两证”移交工作的监督。“两证”移交后房屋和土地仍由原使用单位继续使用,基建债务仍由原产权单位继续承担。
(七)规范土地及房产产权管理。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土地及房产产权要及时入账,及时办理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产权证。市直各单位尚未办理“两证”的,要根据历史沿革、资金来源、使用现状,理清资产权属关系,尽快补办“两证”。办证过程中各职能部门要严格把关,对借机变更资产权属、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按有关规定追究单位负责人和具体经办人员责任。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对其拥有的土地、房产只有管理权和使用权,任何单位不得擅自处置。
(八)严控资产出租出借行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应首先保证履行职能及事业发展需要,严格控制行政事业单位出租出借国有资产。行政单位严禁出租出借办公用房或改变办公用房使用功能。剩余闲置的办公用房,由市政府在市直机关统筹调剂使用。对于未经批准擅自出租出借办公用房的,按违规违纪处理。
(九)规范资产出租出借程序。市直行政事业单位确需出租出借资产的,必须经批准后实行公开拍租。自2014年7月1日起,对已到期或尚未签订合同的资产出租,由市财政局统一委托中介机构评估,统一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拍租,使用统一合同文本(由市财政局负责制定)。各单位继续负责合同签订和日常管理,出租合同期限一般不得超过5年。尚未到期的合法的资产出租合同,原则上仍继续执行,但要于2014年6月30日前按统一合同文本重新签订,并将合同原件及相关附件报市财政局备案,待合同到期后重新拍租。其中,重新签订合同租期超过5年的,单位应召开领导班子会议研究审议后,报市政府法制办备案,同时在本单位进行公示;租期超过10年的,单位应将合同连同情况说明报市政府法制办审查,由市政府法制办、市财政局会商后,提出审核意见,报市级分管负责人审定。市直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所有出租出借行为(含未取得产权已出租的)要于2014年4月30日前将出租出借情况说明及出租出借合同报市财政局。
(十)严控对外投资行为。所有行政单位、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以及公益一类事业单位一律不得对外投资;公益二类事业单位对外投资必须严格履行审批程序,原则上不得进行跨行业投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在转企或撤销前,要将对外投资事项报财政部门备案。分类改革到位前,事业单位所有对外投资行为均需报批。
(十一)加强对外投资监管。市直行政事业单位要严格执行《行政单位财务规则》和《事业单位财务准则》中有关行政事业单位对外投资的各项规定,结合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要求,分类管理,分步实施。主管部门要加强所属事业单位对外投资的审核把关,严格控制货币性资金对外投资,不得使用财政性拨款及结余资金对外投资。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的,必须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资产评估。各单位要加强对投资项目监督管理,每年上报投资经营收益情况,规范收益分配,建立约束机制,控制投资风险,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完整。
(十二)加大资产调剂整合力度。积极引导和鼓励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共享共用,逐步建立行政事业单位资产调剂整合工作机制,提高行政事业单位存量资产使用效益。加强行政事业单位长期闲置、低效运转和超标准配置资产的调剂整合,对单位提出的资产配置申请,能通过调剂、租赁解决的不得重新购置。市行管局要牵头建立“公物仓”加强临时性任务购置资产的管理,对经批准设立的临时机构、召开的重大会议、举办的大型会展活动及同类型通信网络基础设施等资产配置,通过“公物仓”调剂解决,杜绝重复采购、损失浪费等现象发生。
四、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行为
(十三)严格资产处置审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必须严格按照省政府第214号令的要求,向财政部门履行审批程序,按规定的审批权限处置。财政部门要严格把关,重大资产处置事项要会同主管部门报市政府审批。未经审批,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擅自处置国有资产。任何单位不得随意将资产对外捐赠及采用无偿转让、报废等其他方式处置资产。未经审核批准,房产、国土资源和公安机关车管等部门不得办理相关国有资产的注销、过户、变更登记等手续。
(十四)规范资产处置程序。行政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采取招投标、拍卖等市场化竞价交易方式,确保资产处置公开透明。处置土地及房产的,应严格依法、依规、依程序进行。其中,改变土地用途的,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组织处置及监管;不改变土地用途、保持现状出让的,由市财政局负责组织处置及监管。权属关系不明确或存在权属纠纷的土地及房产不得处置。
五、强化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管理
(十五)强化资产收益预算管理。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出租出借收入、对外投资收益等资产收益要纳入部门预算,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任何单位不得截留、坐支资产收益,更不得以“账外账”等方式隐匿资产收益,私设“小金库”。
(十六)强化资产收益动态监管。财政、审计部门要加强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出租出借、资产处置、对外投资等资产收益的动态监管,加大监缴力度,规范用途,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市直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收益,一律直接缴入市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确保各项资产收益应收尽收、及时上缴。各单位上缴的资产收益由财政部门报经市政府批准后统筹安排使用。
六、提升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管能力和监管水平
(十七)财政部门发挥牵头作用。作为市政府负责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要加强对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综合管理和监督检查,进一步完善市直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制度,规范国有资产配置、产权登记、资产使用、资产处置、收益监缴、信息统计和监督考核行为,积极探索建立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绩效评价体系。
(十八)做好协调配合工作。市行管局要配合市财政局进一步完善市直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具体办法,做好办公用房的配置审批和公务用车的编制管理、配备使用管理、集中处置工作,认真把好资产处置审核关。监察、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对市直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的监督检查,加大对违纪、违法案件的查处力度。
(十九)做好自查整改工作。各单位要首先进行自查,在自查中发现的资产漏登漏报、账实不符、出租出借混乱、收益流失等问题,有关单位要在2014年4月30日前限期整改,并将整改情况报市财政局备案。对违反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制度,擅自处置国有资产,隐匿、坐支、挪用国有资产收益及造成国有资产浪费、流失的,按有关规定追究单位主要责任人和相关人员责任。
(二十)形成资产监管合力。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责任重大、任务艰巨,各职能部门要密切配合、分工协作、履职尽责、形成合力,进一步提升监管能力和监管水平。对违反规定,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将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宿州市人民政府
2014年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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