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宣城市市直机关科级公务员交流轮岗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宣城市市直机关科级公务员交流轮岗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 颁布单位:安徽省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宣发〔2009〕1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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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09-05-21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印发《宣城市市直机关科级公务员交流轮岗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宣发〔2009〕15号
市委各部委办,市直各单位党组(党委):
《宣城市市直机关科级公务员交流轮岗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市委常委会议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宣城市委
2009年5月21日
宣城市市直机关科级公务员交流轮岗实施办法(试行)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建立公务员交流轮岗长效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党政领导干部交流工作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不断提高科级公务员的素质和能力,优化公务员队伍结构,着力造就高素质的干部队伍和人才队伍,逐步实现公务员交流轮岗常态化、制度化,为实现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坚强的组织保证和人才支撑。
二、交流轮岗的形式、对象和重点
本办法所称的科级公务员交流轮岗主要有两种形式:交流、轮岗。交流是指对市直机关科级公务员在不同单位之间进行的同一职务层次的工作调整;轮岗是指市直机关内部各科室之间科级公务员的岗位轮换。
交流轮岗的对象是市直机关(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科级公务员。
交流轮岗的重点是县处级后备干部,以及从事执纪执法、干部人事、财务审计、建设规划、项目审批和资金管理工作的科级公务员。
三、交流轮岗的范围、条件和比例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科级公务员应当轮岗:
1、在同一科室担任正科领导职务满5年的;
2、在同一科室担任副科领导职务满6年的;
3、在同一科室担任正、副科领导职务满8年,且任正科领导职务满3年的;
4、在同一科室工作12年,且任科级领导职务满3年的;
5、在同一科室担任同一层次科级非领导职务满8年,或科级领导职务和科级非领导职务累计满9年,以及不同层次科级非领导职务满10年的。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从事执纪执法、干部人事、财务审计、建设规划、项目审批和资金管理工作的科级公务员应当轮岗:
1、在同一科室担任正科领导职务满4年的;
2、在同一科室担任副科领导职务满5年的;
3、在同一科室担任正、副科领导职务满7年,且任正科领导职务满2年的;
4、在同一科室工作满10年,且任科级领导职务满3年的;
5、在同一科室担任同一层次科级非领导职务满6年,或科级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累计满7年,以及不同层次科级非领导职务满8年的。
(三)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科级公务员应当交流:
1、在同一单位担任正科领导职务满8年的;
2、在同一单位担任副科领导职务满10年的;
3、在同一单位担任正、副科领导职务满12年,且任正科领导职务满4年的;
4、在同一单位工作满20年且任科级领导职务满5年的;
5、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有关规定要求任职回避的科级公务员应当交流。
在同一单位工作满12年的科级非领导职务公务员,应当有计划交流。
(四)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从事执纪执法、干部人事、财务审计、建设规划、项目审批和资金管理工作的科级公务员,应当交流:
1、在同一单位担任正科领导职务满6年的;
2、在同一单位担任副科领导职务满8年的;
3、在同一单位担任正、副科领导职务满10年,且任正科领导职务满3年的;
4、在同一单位工作满18年且任科级领导职务满4年的;
5、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有关规定要求任职回避的科级公务员应当交流。
在同一单位工作满10年的科级非领导职务公务员,应当有计划交流。
(五)科级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参加交流:
1、男年满50周岁及以上、女年满47周岁及以上的;
2、因健康原因影响正常工作的;
3、经考核考察被确定为不称职的;
4、因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组织审查而尚未作出结论的;
5、其他特殊原因不适合交流的。
(六)科级公务员交流轮岗的比例及有关要求
1、各单位每次科级公务员交流的比例一般不少于本单位实有公务员人数的5%;
2、各单位每次科级公务员轮岗的比例一般不少于本单位实有公务员人数的10%;
3、科级公务员交流根据全市及各单位领导班子建设需要,结合后备干部队伍的培养通盘考虑,统筹安排;
4、科级公务员交流中,一般按照单位工作职能、个人所学专业及工作经历相近的原则进行;
5、实施交流后空缺的职数、编制,原则上由单位之外交流进本单位的人员使用;因接收交流干部而出现超职数、超编制的,在以后的人员调整中逐步消化;
6、交流轮岗工作应突出重点,增强针对性,有计划地分期分批进行,对符合交流轮岗条件的,且职务层次高、任职时间长的,优先安排交流轮岗。同一科室正、副职原则上不同时进行交流轮岗,以保持工作的连续性、稳定性。
四、组织实施
成立宣城市市直机关科级公务员交流轮岗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及交流办),负责组织实施市直科级公务员交流轮岗工作。科级公务员交流轮岗工作,原则上每两年开展一次,由市交流办制定实施方案,报领导小组批准后实施。
(一)交流工作
科级公务员交流工作,一般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预备交流人选的产生。根据本办法和实施方案的规定,采取单位推荐、个人申请并经单位批准,市交流办根据工作需要直接确定等方式,产生预备交流人选;
2、预备交流职位的确定。预备交流人选所对应的职位、单位空缺的职位、市交流办在编制和职数范围内统一调剂的职位,作为预备交流职位;
3、预备交流人选和职位的审核决定。市交流办对预备交流人选和职位进行初审,提出整体交流人选和职位的安排意见,报领导小组研究确定后公布;
4、交流相关手续的办理。对已确定交流的公务员,由组织部门统一办理相关手续。
(二)轮岗工作
各单位根据本办法的规定,负责组织实施本单位科级公务员轮岗工作。轮岗工作情况报市交流办备案。
五、保障措施和工作纪律
(一)今后提任副科级领导职务的,一般应具有2个以上工作岗位的任职经历;提任正科级领导职务的,一般应具有2个以上副科级领导职位的任职经历;提任副县级领导职务的,应具有2个以上正科级领导职位的任职经历。对交流的公务员,同等条件下优先提拔使用;是后备干部的,仍列为新单位的后备干部。各单位提任科级领导职务公务员时,一般应保留一定的空缺科级领导职位。
(二)领导小组及市交流办要严格执行交流轮岗工作规定和纪律,公正、透明、规范、高效地推进交流轮岗工作,自觉接受监督。要加强对交流轮岗公务员的跟踪管理与服务,逐步建立健全交流轮岗的激励机制。
(三)科级公务员交流轮岗必须严格执行《宣城市市直机关科级公务员交流轮岗工作的纪律规定》(宣纪发〔2009〕16号)。
六、其他
(一)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公安局参照本办法的规定,由市委政法委牵头组织实施政法系统科级公务员交流轮岗工作。工作实施方案报领导小组批准后实施。工作实施情况报市交流办备案。
(二)本意见试行期间,如法律法规或上级机关另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三)本办法由市交流办负责解释。
(四)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五)市直县级二级机构科级干部交流轮岗工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由所属单位党组(党委)具体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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