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颁布单位: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文号:京人社专技发[2012]247号
颁布日期:2012-11-02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属各委、办、局人事(组织)部门,市属各高等院校,各直属事业单位:

按照中组部、人力社保部、国务院国资委、国务院纠风办和国家公务员局联合下发的《关于纠正公务员考录和国有企事业单位招聘中不正之风的实施意见》(人社部发[2010]45号)文件精神和要求,根据《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人事部第6号令)和《北京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实施办法》(京人社专技发[2010]102号),结合工作实际,为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现将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必须坚持信息公开,包括定向招聘、专场招聘,以及各种人才招聘会等,都应严格落实《北京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实施办法》(京人社专技发[2010]102号)文件要求,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发布招聘公告。

二、需通过考试的方式招聘工作人员的,考试命题应坚持“为用而考”、突出选拔性、题量适度等原则,围绕岗位需求,突出行业、专业和岗位特点进行分类命题。命题机构、命题人员及组织考试的相关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国家和我市有关保密规定,认真履行保密职责、签订保密协议。对泄露试题、涂改成绩等违纪现象,一经发现,将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工作人员责任,并取消相关考生的考试和聘用资格。

笔试和面试成绩实行百分制的,原则上合格分数线不得低于60分。面试人选应依据笔试人员的成绩由高到低、按照1:3至1:5的比例确定。面试人选达不到规定的竞争比例、且招聘公告未做说明的,可按实际入围考生进行面试。考生的综合成绩,应由笔试和面试成绩按照不同岗位特点确定的权重合计而成。考察人选应依据考生的综合成绩择优确定。

三、考试或考察后出现岗位空缺、且招聘公告中未作说明的,可以从同一岗位考试合格的人员中,按照考试成绩由高到低的顺序依次进行递补。没有递补人员的,由用人单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请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后,可从同类岗位(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相近专业的考试成绩合格的人员中进行调剂。需调剂的岗位应在本单位网站公示不少于7个工作日。考试成绩合格、且符合调剂岗位条件的考生,均可报名参加调剂。面试或考察人选,应依据参加调剂考生的成绩、按照比例由高到低依次确定。

四、面试必须全程录像。考试结束后,笔试试卷和面试音像资料由考试组织单位妥善保存,保存期至少半年。由用人单位自主命题的,应坚持严谨、规范的命题标准,试题应符合考评要素的要求。上级主管部门应加强对自主命题单位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五、户口在外地且符合随军进京条件的随军家属,持有在京服役配偶一方军级及以上部队干部部门出具证明的,可参加北京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

六、各单位要建立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舆情监测报告制度,加强对公开招聘工作的舆情监测,密切关注网络、媒体等舆论动态,及时采取有效的应对措施妥善处理,做到早发现、早报告。对于重大舆情,要及时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七、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要在纪检监察部门的全程参与和监督下进行。各单位应将纪检监察部门的参与和监督,作为开展公开招聘工作的一项长效机制,严格落实。

八、为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自通知下发之日起,凡是通过公开招聘的方式补充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需填写《北京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登记表》(附后)一式两份,并由各用人单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后存入个人档案。

九、为及时了解和掌握全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情况,请各单位于每年7月底和翌年1月底前,将公开招聘工作有关情况,会同《北京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情况汇总表》(附后),一并报市人力社保局。

附件1:《北京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登记表》

附件2:《北京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情况汇总表》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2年11月2日

北京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登记表

姓名性别民族照片

出生

年月政治面目参加工作时间

毕业院校及专业

学历及学位毕业时间

聘用前工作单位及岗位

(或存档单位)

职称(职务)评定时间

聘用单位及岗位聘用职级

考试总成绩笔试成绩专业考试成绩

面试成绩其他成绩

单位

意见

盖章

年月日

主管

部门

意见

盖章

年月日

审核

部门

意见

盖章

年月日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制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情况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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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用单位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学历学位毕业院校聘用岗位职级笔试成绩面试成绩专业考试成绩聘用时间聘用前单位职级岗位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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