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支持平潭综合实验区开放开发的意见

颁布单位: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文号:闽发改农业〔2011〕1312号
颁布日期:2011-10-13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支持平潭综合实验区开放开发的意见

(闽发改农业〔2011〕1312号)

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为贯彻落实9月28日省委、省政府平潭开放开发专题会精神,进一步支持和推动平潭综合实验区(以下简称实验区)加快开放开发,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下放项目审批权限

打破常规,突破限制,强化服务意识、支持意识、改革意识,全面落实实验区享有设区市经济管理权限,给予实验区部分投资项目享有省级审批权限。《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福建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目录、福建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闽政[2006]47号),明确由省发展改革委核准项目中,除跨行政区项目、申请中央资金补贴项目、重要资源性开发项目、涉及重大规划布局项目外,将14类审批、核准的项目全部下放平潭综合实验区自行审批、核准。(具体目录附后)

二、积极推动先行先试

配合有关部门和实验区管委会在实验区加快建立大部门体制,推动建立区县一体、高效运转的政府组织架构。

加强对“五个共同”模式的研究和探索,重点探索建立共同管理新模式、新机制,并在实验区条例立法中争取法律障碍有较大突破。

把实验区列为我委的改革联系点,支持开展各种类型的改革试点。重点支持开展项目代办制试点;支持率先实行审批管理“零收费”和企业设立“登记制”等制度;协调推进土地管理改革综合试点工作。

三、配合做好规划工作

继续配合做好实验区总体发展规划的促批工作。积极配合国家发改委做好在规划中对平潭开放开发实行特殊政策支持,重点是对平潭全岛实行口岸通关分线管理、对平潭符合产业准入及优惠目录条件的企业减按15%征收企业所得税等政策的争取工作,强化规划实施的政策保障。

支持和配合实验区管委会根据总体发展规划明确的发展定位及空间布局,做好基础设施、产业发展、生态环境等专项规划的编制完善工作。

配合国家发展改革委修改完善福建省海洋经济发展规划和试点工作方案,进一步突出平潭岛海洋经济发展地位、方向及重点。

加强对列入全省小城镇综合改革试点的流水镇总体规划和主要专项规划编制的指导,做好与相关规划衔接,督促项目建设进度。

四、大力推进项目建设

凡实验区管委会提出的重大建设项目原则上都列入省重点项目管理。

加大项目协调推动力度,省重点办和相关处室每月或根据需要召开平潭重大项目专题协调会议,协调项目建设中遇到困难和问题,推动重大项目建设。

牵头推进供水、供电、供气等基础设施建设,坚持立足长远,适当超前,加快项目前期工作力度和建设进度,推动项目尽快开工或竣工投产,为实验区开放开发提供保障。

加强项目策划生成和储备工作,从《总体发展规划》生成一批重大基础设施项目;从《产业目录》中生成一批符合平潭发展的产业项目,在产业梳理、延伸产业链中拓展出一批项目。

五、加大资金支持力度

指导实验区按照国家资金投向策划和筛选项目,做好重大专项资金项目申报,优先推荐上报,争取国家发改委在保障性住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利工程、城镇供水、污水垃圾处理、沿海防护林、文化旅游设施等方面给予更大支持。

对实验区重点推进的重大基础设施项目、民生项目、高新技术项目等,省级预算内投资将在项目前期经费、建设投资补助上倾斜支持,优先安排。

争取我省和台湾中华金控合资的股权投资基金,闽台合资的证券公司,海峡股权交易所等机构把注册地设在平潭,提升金融服务功能。

继续协助海峡产业投资基金加快对平潭的投资步伐,争取年内达成相关投资协议。

继续协助平潭根据其自身的情况在利用发行企业债券、发行保险资金债权投资计划等方面研究,拓宽融资渠道。

附件:下放实验区审批(核准)项目目录

二○一一年十月十三日

附件:

下放平潭综合实验区审批(核准)项目目录

1、库容量1亿立方米以下的水库项目。

2、防洪、防潮工程。

3、围填海造地项目。

4、大中型水库(闸)除险加固工程。

5、二级渔港项目。

6、国省干线公路(含独立桥梁、隧道)项目。

7、水运项目:年吞吐能力200万吨以下煤炭、矿石、油汽专用泊位;非专用泊位;以及航道项目。

8、城市燃气利用工程,液化石油气接收、存储设施项目。

9、城市道路、桥梁项目。

10、城市供水项目。

11、污水处理项目。

12、垃圾卫生填埋项目。

13、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国家自然保护区(内资)、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区域内总投资5000万元以下的旅游开发和资源保护设施项目。

14、省级风景名胜区、省级自然保护区(内资)、省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区域内旅游开发和资源保护设施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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