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修订印发《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机关效能建设基本制度》的通知

颁布单位: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文号:闽发改效能〔2011〕25号
颁布日期:2011-01-10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修订印发《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机关效能建设基本制度》的通知

(闽发改效能〔2011〕25号)

各处室、所属各单位:

为规范机关管理,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办事效率,优化政务环境,推进海峡西岸经济区科学发展、跨越发展,根据福建省机关效能建设领导小组关于修订下发《福建省机关效能建设有关基本制度》的通知(闽效综[2010]4号)要求,现将修订后并经委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的《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机关效能建设基本制度》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一月十日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机关效能建设基本制度

岗位责任制

一、岗位责任制是指机关内部明确规定各个工作岗位的职能职责,加强规范化管理的工作制度。各处室应根据“三定”方案确定的职能职责、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和职位说明书,对本处室内各个工作岗位的职责、内容、数量、质量等作出具体规定,提出明确要求,落实具体责任人。

二、建立岗位责任制的基本原则:

(一)因事设岗、职责相称;

(二)权责一致、奖惩分明;

(三)任务明确、要求具体;

(四)责任到人、便于操作。

三、岗位责任制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本处室的主要职责;

(二)领导岗位职责;

(三)每个岗位职责;

(四)每个岗位的责任人。

如按岗位制定的岗位责任制,要明确工作目标、任务和具体要求。主要领导岗位应按照“一岗双责”的要求,既要明确业务职责,也要明确人员管理监督职责。

四、除职能涉密的岗位外,每个工作岗位的责任制应当公开和公示,自觉接受监督。不履行岗位责任制或履行不力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首问责任制

一、首问责任制是指本委管理服务相对人以不同方式向我委申请办理有关事项(含举报、投诉、咨询、查询等),询问到我委的第一位工作人员(即首问责任人),负责答复、办理或引导有关事项的工作制度。

二、首问责任人应热情礼貌、积极主动,无论是否属于本处室和本人职责范围内的事,都不得拒绝搪塞、推诿扯皮;应熟悉本处室岗位职责和工作流程,牢固树立服务意识,切实为办事人着想,努力为办事人服务,充分体现我委干部良好素养。

三、首问责任人的主要责任:

(一)管理服务相对人申请办理的事项属于首问责任人职责范围的,应按有关规定及时办理。

(二)管理服务相对人申请办理的事项不属于首问责任人职责范围,但属于本处室职责范围的,当具体经办人不在时,首问人应先接收管理服务相对人提交的资料,并登记下管理服务相对人的联系方式、联系电话,再转交给经办人办理。属于本委职责范围的,首问责任人应主动告知并引导其到有关经办处室,经办处室无人在岗时,应告知其经办处室的负责人员及其联系电话。若首问责任人不明确具体承办处室,应及时与办公室联系,由办公室负责帮助落实承办处室。

(三)管理服务相对人申请办理的事项不属于本机关单位职责范围的,首问责任人应予以说明解释并尽可能帮助其了解承办部门,引导其到相关的部门办理。

(四)属于电话咨询或举报、投诉的,首问责任人应按上述原则给予办理。

四、对违反本制度被投诉并经查实的,按照《失职追究制》等有关规定追究首问责任人的责任。

一次性告知制

一、一次性告知制是指管理服务相对人到我委机关申请办理属我委职责内的各类审批审核备案等业务或咨询有关事项如何办理时,经办人必须一次性告知其所申请办理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时限和所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工作制度。

二、对管理服务相对人申请办理的事项,经办人负有一次性告知的义务。对手续、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以及未按规定办理的,应一次性书面告知其所需补办的手续、材料和相应的办理程序;对不符合条件不予办理的,应耐心地告知其不予办理的理由。

三、经办人员在向当事人一次性告知的,要填写《一次性告知表》,说明已具备内容(或款项)和需要补办的内容(或款项)。经办人需请示后才能告知补办内容(或款项)的,须在《一次性告知表》关于其它需要告知的事项中,说明缘由和何时、何种方式告知。

四、被一次性告知需补办的材料和手续,待补齐后一并上报,重新受理。

五、管理服务相对人申请办理事项涉及多个部门的,或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以及规划布局不明确等特殊情况的,经办人应及时帮助其咨询了解或逐级请示报告,并将结果明确告知当事人,不可以一推了之。

六、全委工作人员要认真履行一次性告知制度。对违反本制度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造成当事人反复上门咨询、办理的责任人,视情给予批评、诫勉教育或效能告诫;情节严重的给予组织处理或调整工作岗位。

(一)在受理、审查、决定申请事项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告知义务的;

(二)申请人提供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没有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必须补齐法定内容的;

(三)未依法说明不受理理由的;

(四)应当告知的内容,不及时、不准确、不适用的。

附: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核准备案等事项一次性告知表.doc

限时办结制

一、限时办结制是指依据有关规定,对管理服务相对人申请办理须经我委审批、核准、备案的事项,在符合法律、法规的手续完备、材料齐全的前提下,我委应在规定或承诺的时限内办结的制度。

二、限时办结的主要内容。

(一)项目审批(核准)。对涉及我委职能范围审批(核准)的项目或由我委审核后转报国家和省政府审批(核准)的项目,符合条件、手续齐全,我委在受理项目申请后20个工作日内,作出对项目申请是否予以审批(核准)的决定。由于特殊原因不能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的,经委领导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及时书面通知项目申报单位,说明延期理由。

以上所说的审批(核准)期限,不包括委托工程咨询机构进行评估、组织专家评估或征求公众意见的时间。

(二)实行备案的企业投资项目,在我委正式受理后的12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予以备案的决定。由于特殊原因难以在12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的,经委领导批准,可以延长5个工作日,并及时书面通知备案申报单位,说明延期理由。

(三)“省级权限内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外商投资房地产项目核准”、“境外投资项目核准”、“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等项目,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在网上审批平台“受理”后,12个工作日内办结。“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事项核准”、“限额(规模)以下或不涉及国家有特殊规定的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审批”、“限额以下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全省普通高校招生总量及分校招生计划审批”、“占用政务网网络资源审批项目”,在网上审批平台“受理”后,5个工作日内办结。

(四)由本委负责安排的省级预算内投资计划,根据《福建省省级预算内基建资金安排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按使用范围和安排程序办理,即省级预算内投资计划安排,经资金评审小组评审后,由省发展改革委主任办公会议集体研究确定,报请省政府审查同意后分批下达。每年分三批下达。救灾等特殊用途的资金另行安排下达。

(五)上级机关和领导批办件,按批办时间要求办结。

(六)上级机关向下行文需要转发或转下达的,原则上在收到文件后10个工作日内办结。需与其他部门联合转发或转下达的,其他部门办理的时间不计在内。

(七)省人大、省政协提案件,按照规定时间要求办结。

(八)兄弟单位要求我委会签、会稿的文件,如无不同意见或特殊情况,原则上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如有特殊情况,应向兄弟单位申请延期,但最长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

(九)申请行政复议,是否受理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作出答复;政策法规处应当自行政复议申请受理之日起7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依法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办结,特殊原因经批准在90日内办结。其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有关规定执行。

三、限时办结时间界定:委领导签发文件时间为办结时间。

四、对限时办理的事项,经办人应及时对申报的材料和有关的手续进行审核,出具收件回执单,写明所收材料名称、办结时间及经办人和收件时间。如申请的事项手续不完备、材料不齐全的,按照一次性告知制的有关规定办理。

五、对管理服务相对人申请的事项,无正当理由不准超时限办理。如因特殊情况确实需要超时限办理,经办人要按照职权规定报处室领导审核后由委分管领导审批,并提前告知当事人延时办理的理由。

六、全委工作人员应严格履行限时办结制度,对无特殊理由超过承诺时限办结的视情给予批评教育、诫勉教育或根据效能建设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否定报备制

一、否定报备制是指本委各处室对职能范围内受理的各类申请审批、核准、备案报件等业务进行审查,发现管理服务相对人申请的事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精神,决定不予办理的,应实行登记备案或请示报告的制度。

二、否定报备的适用情形:

(一)管理服务相对人申请的事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依法不应办理的;

(二)管理服务相对人申请的事项,无法提供必须的证件材料或事实依据,或所提供的证件材料、事实依据经审核后有误或不实而不能办理的;

(三)管理服务相对人采取伪造、隐瞒、欺诈等方式提供证件材料、事实依据,经查证属实的;

(四)对于列入省规划的重大项目,在暂未具备的条件下,管理服务相对人仍坚持上报办理的。

三、否定报备的程序:

(一)经办人对管理服务相对人申请的事项,应对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进行认真检查核实,对符合否定报备情形的事项,由经办人员填写《否定报备登记表》(格式见表)。

(二)一般事项的否定报备,经办人员提出否定意见、理由和依据,由处室负责人审查后,报委办公室统一编号后报分管领导审批。重要事项的否定报备,经分管领导审查后,报主要领导审批或委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

(三)委领导在接到否定的请示报告后,应在规定的时间内签署审批意见。

四、否定报备办结后,应以书面形式告知管理服务相对人。

五、《否定报备登记表》应与申请材料一起存档备查。管理服务相对人要求退还被否定事项的申请材料的,应当退还。退还材料时,应要求管理服务相对人出示身份证明材料并签收备查。

六、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对相关责任人给予批评、诫勉教育或效能告诫;情节严重的,按照《失职追究制》等有关规定处理。

附表: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否定报备情况表.doc

服务承诺制

一、服务承诺制是指我委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根据职能要求,将对外服务项目的内容、程序、标准、时限等向社会作出公开承诺,并采取有效措施保障承诺事项的落实,自觉接受群众监督的制度。

二、服务承诺的主要内容:

(一)简化办事程序。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办理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职能范围内的有关事项。从实际出发,简化办事程序,最大限度方便管理服务相对人

(二)缩短办事时限。各类审批、核准、备案事项实行限时办结制度(详见限时办结制度),按照提高效能的要求在承诺时限内办理完毕。

(三)提供优质服务。制定机关工作人员服务标准,使用机关办公文明用语。接待来客要做到举止文明、礼貌周到,禁用服务忌语,对来访者的疑难问题要耐心解答。

(四)建立工作人员去向公示制度和AB顶岗制度。正常上班时间,随时服务,能办的事马上就办。重大或紧急的事项实行预约服务、延时服务,特事特办。

三、对项目审批、核准(备案)程序和流程上墙公示,对其他服务承诺事项上网公示,并向管理服务相对人提供我委编印的办事指南、服务手册等。在办公大楼一楼设电子触摸屏,可查询委机关详细办事指南,设电子显示屏向来委办事人员动态发布发展改革工作信息。实行公开办事程序、公开办事结果的政务公开制度,提高工作透明度,接受监督。

四、违诺行为的监督处理。

(一)对在执行公务时,举止不文明、态度生硬的给予批评教育;态度粗暴、与服务对象发生争吵的,给予诫勉教育,并责令向当事人赔礼道歉;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效能告诫或根据效能建设有关规定追究其相应责任。

(二)对申请报件已有明确规定需要补充完善的事项,没有一次性告知的,或对条件具备的申报事项没有按办事时限办完手续的,或其他违诺事项,视具体情节,对有关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诫勉教育直至效能告诫。

(三)对故意刁难,以权谋私,吃拿卡要等问题工作人员,经核查属实后,按照党纪政纪等有关规定处理。

处理结果,及时向有关投诉人反馈。

五、违诺行为的投诉办法

(一)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内设机关效能投诉中心,群众来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事认为“办事不当、服务不周”,即可拨打0591-87063442,向机关效能投诉中心投诉。

(二)在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大楼四层设有委机关效能投诉箱。

同岗替代制

一、同岗替代制是指某一岗位的工作人员因出差、外出办事等原因不在岗时,应指定相同或近似岗位的B角代行其职责,以保证工作连续性的制度。

二、岗位工作人员因特殊情况确需短时间离开岗位的,须事先报上一级领导同意。属“窗口”岗位的,应指定人员代办其业务,避免出现脱岗现象,防止“窗口”岗位发生工作停滞、拖延或中断等问题。岗位工作人员回到岗位时,顶岗人员及时将办理相关业务情况告知。

三、机关工作人员因开会、出差、请假或其他原因离岗一天以上的,应在离岗前向直接领导人汇报正在办理和待办的事项,并做好交接手续,直接领导人应及时指定人员代行其职责。

四、委机关领导班子也应实行同岗替代制,分管领导不在岗时应指定B角代行职责,B角也不在岗时应由主要领导指定专人代行其领导职责。

五、顶岗人员应认真履行替代岗位职责,按规定及时办理相关业务,不得推诿、留置、拖延或不办。

六、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失职追究制

一、失职追究制是指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过程中,对本职工作不认真负责,未依照规定履行职责或行使职权,致使国家、集体和公民的权益遭受侵害或损失的,必须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其行政及经济上责任的制度。

二、失职的种类和情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福建省机关工作人员效能告诫暂行办法》、《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进行区分。

三、失职追究及处理

(一)我委机关工作人员不认真履行职责,但尚未构成党政纪处分的,按照《福建省机关工作人员效能告诫暂行办法》的规定,视情给予诫勉教育或效能告诫。

(二)领导干部因决策失误、工作失职、监管不力,滥用职权、处置不当、用人失察等行为,造成重大损失和恶劣影响的,按照《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进行问责。党政领导干部受到问责,同时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三)机关工作人员因工作失职、渎职,构成违法违纪且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四)机关工作人员因严重失职、渎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四、在依法依纪追究机关工作人员失职行为的同时,依据有关规定追究主要领导责任者和重要领导责任者的责任。

延伸阅读

咸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阳市派驻地方煤矿安全监督员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武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食品药品监督和药品供应网络建设意见通知的通知

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职业教育攻坚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