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司法厅关于持有基层法律服务执业证的公务员开展法律服务不得领取报酬的意见

颁布单位:福建省司法厅文号:闽司〔2011〕292号
颁布日期:2011-08-23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福建省司法厅关于持有基层法律服务执业证的公务员开展法律服务不得领取报酬的意见

闽司〔2011〕292号

各设区市司法局:

多年来,基层法律服务在服务基层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基层法律服务所初创时实行与司法所“两块牌子一套人马”合署办公的管理体制,司法助理员在法律服务所兼职。现在司法助理员纳入公务员管理,具有公务员身份,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四十二条“公务员因工作需要在机关外兼职,应当经有关机关批准,并不得领取兼职报酬”的规定。同时,目前司法所工作任务加重,有限的司法助理员配备,必须保障做好人民调解、法制宣传、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社区矫正、法律援助等工作,而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立足指导,不直接办案。但有些地方持有基层法律服务执业证的公务员,不履行或少履行公务员职责,占用大量时间办理案件并有偿收费,直接影响了基层司法行政各项业务工作。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法律服务市场,提高基层司法所的工作效能,推进勤政廉政,经研究决定:

1、持有基层法律服务执业证的公务员开展法律服务不得领取报酬。

2、公务员身份(含参照公务员管理)具有法律服务资格证的人员,因工作需要申领基层法律服务执业证的,应当由县级司法局审核、设区市司法局批准,可以申领基层法律服务执业证,开展法律服务不得领取报酬。

3、持有基层法律服务执业证的公务员,可以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等,实行无偿服务。

二〇一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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