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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码添加微信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订《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社区配套用房建设使用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 颁布单位:福建省福州市人民政府 | 文号:榕政综〔2010〕177号 |
|---|---|
| 颁布日期:2010-09-01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订《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社区配套用房建设使用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榕政综〔2010〕17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0〕28号)要求,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新修订的《福州市保护城市中学小学幼儿园建设用地若干规定》,经研究,决定对2002年5月21日颁布施行的《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社区配套用房建设使用管理的意见》(榕政综〔2002〕106号)有关内容进行修订。具体如下:
一、删除原第二项第4点中“幼托产权归属开发建设单位,房屋所有权证附记栏应记载‘小区配套用房,不得改变使用性质’”的规定。该点内容修改为:
“4、小区配套用房由开发建设单位投资建设。社区居委会办公用房、物业管理用房、卫生服务站、文化活动室、垃圾集散间、公厕等公用设施的产权归小区全体业主共有”。
二、本通知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二○一○年九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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