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平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南平市妇幼保健院重大火灾隐患实施政府挂牌督办等有关问题的批复

颁布单位:福建省南平市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14-09-30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南平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南平市妇幼保健院重大火灾隐患实施政府挂牌督办等有关问题的批复

市公安局:

你局《关于对责令停止使用南平市妇幼保健院门诊楼并对其重大火灾隐患实施政府政府挂牌督办的请示》(南公综〔2014〕156号)收悉。

鉴于南平市妇幼保健院存在重大火灾隐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20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重大火灾隐患政府挂牌督办制度(试行)的通知》(闽政办〔2006〕1423号)规定,同意对市妇幼保健院存在重大火灾隐患实施政府挂牌督办。市公安、卫生等有关部门应严格按照《南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福建省火灾隐患排查整治若干规定的实施意见》(南政办〔2014〕84号)职责分工,协同配合,共同抓好重大火灾隐患的督促整改,使火灾隐患得以切实消除,确保单位消防安全。

另,鉴于市妇幼保健院关系民生工程,并根据市政府《关于协调市妇幼保健院消防隐患问题的备忘录》(南政备〔2014〕32号)精神,同意暂不停用市妇幼保健院门诊楼,但市公安、卫生等有关部门应加强对市妇幼保健院检查指导、教育培训、应急演练,市妇幼保健院应抓紧完成消防验收等有关手续,同时应采取全面普及员工安全知识、加强单位自身防火巡查、完善单位应急预案并经常性组织演练等相关措施,确保单位火灾隐患整改期间的消防安全。

特此批复。

南平市人民政府

2014年9月30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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