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茂名市政府采购项目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茂名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茂名市政府采购项目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颁布单位:广东省茂名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3-07-08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茂名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茂名市政府采购项目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茂府〔2013〕6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滨海新区、高新区、水东湾新城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茂名市政府采购项目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业经市政府十一届二十七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茂名市人民政府
2013年7月8日
茂名市政府采购项目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对单一来源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办法》、《茂名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管体制改革方案》(茂府办〔2012〕8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申请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条件
(一)直接申请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即在采购活动开始之前申请,应当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1.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包括:
(1)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需要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
(2)上级主管部门有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建设要求的项目,且该项目经上级财政部门审批,并经政府采购程序依法采购的;
(3)采购特定不动产的;
(4)经过市场调研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5)其他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形。
2.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包括以下情形:自然灾害、社会突发事件、同级或上级政府认定为紧急情况的。
3.满足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服务配套的要求,需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金额的10%。
(二)申请变更为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即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等采购方式失败后申请变更,应当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1.属于下列两种情形之一,并且潜在供应商确实比较少的政府采购项目,采购单位可以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变更为单一来源采购方式:
(1)招标(采购)文件没有不合理条款、招标(采购)公告时间及程序符合规定且只有一家合格供应商报名;
(2)在评审期间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作出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只有一家。
2.只有唯一合格供应商参与采购,但潜在供应商较多的政府采购项目,采购单位应重新组织专家论证,科学设定采购需求的技术指标,合理修改技术参数或服务要求,扩大潜在供应商范围,再次进行招标(采购)。但是,唯一合格供应商投标报价低于已批复政府采购计划金额的90%的,可不再重新组织专家论证,由采购单位提出申请,经茂名市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变更为采取单一来源采购方式。
第三条直接申请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程序及审核
(一)符合第二条第(一)项第1目第(4)点规定,属于经过市场调研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按以下程序申请:
1.采购单位组织专家论证。
(1)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下的项目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应组织至少3名专家进行论证;
(2)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项目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应组织至少5名专家进行论证。
每名论证专家应分别填写《单一来源采购专家论证意见表》,论证意见应当包括市场分析和提出单一来源供应商的理由。
2.采购单位进行公示。
采购单位应当在广东省、茂名市政府采购网进行公示,并接受其他能够满足本项目采购需求的供应商的登记,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但是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而需要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除外。公示的具体内容包括:
(1)采购单位、采购项目名称和内容;
(2)采取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的原因及相关说明;
(3)单一来源供应商名称及提供货物、服务或工程说明;
(4)公示专家论证意见及专家名单;
(5)邀请其他能够满足本项目采购需求的供应商登记的期限以及登记方式;
(6)采购单位的地址、联系人和联系电话;
(7)根据政府采购项目情况认为需要公示的其他事项。
对于在公示规定的登记期间内,有其他供应商进行登记的,采购单位应当在登记后,组织补充专家论证,并根据补充论证结果确定应否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申请。
3.采购单位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交正式申请文件。申请文件应有正式公文编号,内容应包括:
(1)采购单位名称、采购项目名称、采购数量、采购项目的用途及主要技术要求等;
(2)市场调研情况等相关说明;
(3)单一来源供应商名称及其初步报价;
(4)采购单位地址、联系人和联系电话;
(5)专家论证情况;
(6)公示情况以及补充论证情况(若有)。
4.财政部门按规定的程序审核批复。
(二)符合第二条第(一)项第1目第(1)、(2)、(3)、(5)点以及第二条第(一)项第2目规定,属于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上级主管部门有统一规划设计建设要求、采购特定不动产、其他符合法定条件及紧急情况等情形的,按以下程序申请:
1.采购单位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交正式申请文件。申请文件应有正式公文编号,内容应包括:
(1)采购单位名称、采购项目名称、采购数量、采购项目的用途及主要技术要求等;
(2)符合第二条申请单一来源采购情形的说明材料;
(3)单一来源供应商名称及其初步报价;
(4)采购单位地址、联系人和联系电话。
2.财政部门按规定的程序审核批复。
(三)符合第二条第(一)项第3点规定,需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的,按以下程序申请:
1.采购单位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交正式申请文件,并附上原采购项目合同及复印件;
2.财政部门按规定的程序审核批复;
3.采购单位根据财政部门批复意见,按照规定编报拟增加合同部分的政府采购计划,不得在已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政府采购计划中自行增加添购内容。
第四条申请变更为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审核
(一)采购单位应提交以下材料,报茂名市财政部门审核:
1.正式申请文件。申请文件应有正式公文编号,内容应包括:
(1)采购单位名称、采购项目名称、采购数量、采购项目的用途及主要技术要求等;
(2)不能继续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等采购方式的相关说明;
(3)拟确定单一来源供应商名称,原来项目预算价格或投标(谈判价、询价)价格;
(4)采购单位地址、联系人和联系电话。
2.评审专家意见。每名评审专家应分别填写《变更为单一来源采购评审专家意见表》,评审专家应当说明采取其他方式采购的过程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属于本办法第二条第(二)项第1目中所指的“潜在供应商确实比较少的政府采购项目”,评审专家还应当说明该项目潜在供应商确实比较少的情况。
3.变更为单一来源采购代理机构说明表,包括:
(1)采购代理机构名称;
(2)采购单位名称、采购项目名称、采购数量、采购项目的用途及主要技术指标要求;
(3)招标文件(竞争性谈判文件、询价文件)无歧视性条款、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过程未受质疑相关意见材料;
(4)唯一合格供应商名称、原来项目预算价格或投标(谈判、询价)价格。
(二)茂名市财政部门按规定的程序审核答复。
第五条对因严重自然灾害和其他不可抗力事件所实施的紧急采购不适用本办法。
第六条本办法由茂名市财政局解释。
第七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行。市政府此前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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