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茂名市政府采购单位行为规范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广东省茂名市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13-07-08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茂名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茂名市政府采购单位行为规范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茂府〔2013〕6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茂名滨海新区、高新区、水东湾新城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茂名市政府采购单位行为规范管理暂行办法》业经市政府十一届二十七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茂名市人民政府

2013年7月8日

茂名市政府采购单位行为规范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对我市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单位行为的规范管理,促进采购单位依法依规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办法》、《茂名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管体制改革方案》(茂府办〔2012〕8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采购单位行为规范管理是通过对采购单位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的采购行为进行记录、归集,以此促进采购单位不断规范其采购行为的管理方式。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采购单位是指本市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第四条财政部门是负责政府采购的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履行对采购单位行为规范的监督管理职责。

政府其他有关职能部门和政府采购特邀监察员依法履行对采购单位行为规范的相关监督职责。

第五条采购单位的行为规范档案,由财政部门根据各采购代理机构填报的《采购单位行为规范情况记录表》(见附件)反映的情况予以记录建立。

采购代理机构应将采购单位不规范行为记录备案,并在发现采购单位不规范行为之日起的三个工作日内将《采购单位行为规范情况记录表》报送同级财政部门。

采购单位的自行采购行为规范档案,由本级财政部门通过不定期检查的方式,根据检查记录建立。

采购单位不规范行为记录的内容应包括:采购单位名称、不规范行为事件发生的时间、不规范行为的具体事项等。

第六条采购单位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作为不规范行为予以记录:

(一)将采购项目化整为零规避公开招标的;或者未经财政部门批准擅自变更采购方式的;

(二)未按规定设置政府采购公示专栏,或未按规定内容和时间进行公示的;

(三)无正当理由不确认或者不按时确认政府采购文件的;

(四)不按规定的评标标准、中标(响应)文件、合同文本、验收报告单执行,或擅自改变采购标准的(包括采购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相应的规格、性能及价格等);

(五)在采购活动中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指定特定供应商的;

(六)在踏勘现场时与意向供应商串通,对其他供应商只提供粗浅技术需求的;

(七)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未遵守相关保密规定,将评审现场情况泄露扩散的;

(八)不按照评标委员会(谈判小组或询价小组)确定的中标(成交)候选供应商排序确定供应商的,或擅自在评标委员会(谈判小组或询价小组)推荐的中标(成交)候选供应商以外确认中标(成交)供应商的;

(九)对评标委员会(谈判小组或询价小组)的评审结果出具后,不在规定时限内给予确认或无正当理由不予确认的;

(十)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不按时或不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

(十一)不按照中标(响应)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或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有悖于中标(响应)文件内容合同的;

(十二)擅自变更或终止政府采购合同,或默认供应商提供与中标(响应)文件不符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类项目内容的;

(十三)不按照生效的政府采购合同及时办理项目验收、审核资金支付事宜,或在办理项目验收、资金支付时设置障碍以及接受贿赂、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十四)未按政府采购规定程序擅自采购的;

(十五)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提供虚假情况的;

(十六)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应追究责任的行为。

第七条同级财政部门对于采购单位的不规范行为,情节较轻的,责令采购单位限期改正;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除对采购单位通报批评外,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建议监察机构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条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九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

采购单位行为规范情况记录表

采购代理机构名称:(公章)

采购单位名称

采购项目名称项目招标编号

采购代理机构负责人联系电话

采购单位代表联系电话

符合相关

条款(在符

合的条款后□打“√”)1.将采购项目化整为零规避公开招标的;或者未经财政部门批准擅自变更采购方式的□

2.未按规定设置政府采购公示专栏,或未按规定内容和时间进行公示的□

3.无正当理由不确认或者不按时确认政府采购文件的□

4.不按规定的评标标准、中标(响应)文件、合同文本、验收报告单执行,或擅自改变采购标准的(包括采购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相应的规格、性能及价格等)□

5.在采购活动中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指定特定供应商的□

6.在踏勘现场时与意向供应商串通,对其他供应商只提供粗浅技术需求的□

7.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未遵守相关保密规定,将评审现场情况泄露扩散的□

8.不按照评标委员会(谈判小组或询价小组)确定的中标(成交)候选供应商排序确定供应商的,或擅自在评标委员会(谈判小组或询价小组)推荐的中标(成交)候选供应商以外确认中标(成交)供应商的□

9.对评标委员会(谈判小组或询价小组)的评审结果出具后,不在规定时限内给予确认或无正当理由不予确认的□

10.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不按时或不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

11.不按照中标(响应)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或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有悖于中标(响应)文件内容合同的□

12.擅自变更或终止政府采购合同,或默认供应商提供与中标(响应)文件不符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类项目内容的□

13.不按照生效的政府采购合同及时办理项目验收、审核资金支付事宜,或在办理项目验收、资金支付时设置障碍以及接受贿赂、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14.未按政府采购规定程序擅自采购的□

15.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提供虚假情况的□

16.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应追究责任的行为□

具体情况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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