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发清远市开展严厉打击违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印发清远市开展严厉打击违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广东省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2-03-28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印发清远市开展严厉打击违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市辖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清远市开展严厉打击违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专项行动实施方案》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市国土资源局反映。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清远市开展严厉打击违法勘查开采
矿产资源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为严厉打击违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行为,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确保我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确保2011年度矿产卫片执法检查能顺利通过检查验收,市政府决定从2012年2月到5月在全市范围内集中开展严厉打击违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专项行动。为落实好此项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本次专项行动,依法查处并坚决取缔违法违规勘查开采矿产资源行为;清理整治、严肃查处违法违规案件,不留死角,维护正常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秩序。建立长效监管机制,切实提高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水平。
二、主要任务和要求
(一)全面打击和取缔各种违法违规勘查、开采矿产资源行为。
1.全面打击违法违规勘查、开采行为。坚决依法查处、取缔非法勘查开采行为,及时拆除违法工程的地面设施,查封设备,停水、停电、停炸药,恢复地貌,没收矿产品和违法所得。
2.严肃查处以采代探等违法勘查行为。对存在以采代探、不按照批准的勘查工作实施方案和勘查规程施工的行为,责令限期整改,没收以采代探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并依法进行处罚。限期整改不合格和拒不停止以采代探行为的,依法提请发证机关吊销或注销勘查许可证。
3.深入清理超越批准矿区范围采矿的行为。对超越批准范围采矿的,责令退回本矿区范围开采,赔偿损失,没收越界开采的矿产品和违法违规所得,密封越界的井巷工程,并依法进行处罚。拒不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的,依法吊销采矿许可证。
4.严肃查处破坏矿产资源行为及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导致环境严重破坏的行为。对无证采矿、越界采矿、以采代探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以及采取破坏性开采方法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违法开采毁坏耕地、林地面积较大的,依照法律规定将直接责任人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导致环境严重破坏的,都要严格依法进行查处。
(二)建立健全矿产资源执法监管长效机制。
各地在开展专项行动的同时,要深入分析本地区违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深层次问题,立足于从管理上查找原因,加强矿产资源执法工作机制和制度建设,逐步建立健全执法监管长效机制。要进一步落实矿区巡查制度和有奖举报制度,加强重点矿区巡查,掌握非法采矿活动的动态,一旦出现非法采矿活动的苗头,要及时予以严厉打击,严防非法采矿活动蔓延;对非法采矿活动猖獗的矿区,要采取设立矿区秩序协管员,在地方政府领导下多部门联合执法等有力措施,迅速取缔各种非法采矿行为,维护良好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秩序。
三、组织领导
市政府成立严厉打击违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专项行动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如下:
组长:刘柏洪副市长
副组长:蔡旭东市政府副秘书长
甘伟雄市纪委副书记
吴卫平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成员: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
刘斌市人民检察院
赖林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刘伟文市公安局
李剑新市国土资源局
黎锡光市林业局
廖普乐市法制局
张小凡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卢昌耀市环境保护局
李敏怀市农业局
专项行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国土资源局,负责专项行动的各项日常工作,由李剑新同志兼办公室主任。成员由市国土资源局、市纪委、市公安局、市林业局、市农业局等责任部门抽调人员组成。
四、工作步骤
(一)宣传发动阶段(2月份)。各县(市、区)要开展声势浩大的宣传教育活动,努力营造防范、打击违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行为的良好舆论氛围,有针对性地组织开展矿产资源管理法律法规教育工作。公布“12336”国土资源违法行为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
(二)调查清理阶段(3月份)。全市各地要迅速组织开展清查,全面掌握辖区内的所有矿产资源的勘查、开采行为信息以及占用土地和林地面积等基本情况,结合实际确定本地区工作重点,按照本方案专项行动计划,做到边清理边查处边整治。3月底前将《违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分类统计汇总表》上报市专项行动工作领导小组。
(三)查处整治阶段(4月1日至5月20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根据各自职能和本方案要求,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实施重点查处整治工作。4月30日前将《违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立案查处及落实情况统计汇总表》上报市专项行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专项行动工作领导小组将组成工作组对各地开展行动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四)总结验收阶段(5月下旬)。各县(市、区)对本地区开展专项行动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并于5月20日将总结及相关汇总报表上报市专项行动工作领导小组。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将组成验收组对各县(市、区)开展打击违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工作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对整治不到位、不能通过验收的,由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督促整改到位,将作为2012年度矿产资源问责的重点地区。
五、清理整治工作重点
清理整治重点对象。本次专项行动清理整治的重点对象是无证开采、以采代探、越界开采和违法勘查等违法行为,及因此而造成林地、耕地毁坏、环境污染的违法行为。
六、工作要求
(一)依托卫片全面清查。
以2011年度矿产卫片监测工作成果为基础,结合群众举报、动态巡查、媒体反映,全面组织清查本辖区内非法开采、违法勘查等采矿行为。通过清查,根据《清远市打击违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问责的暂行规定》,各相关职能部门分别对有关违法行为进行立案查处。
(二)分工配合,形成合力。
1、各县(市、区)政府负责统筹辖区内打击违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专项行动工作,成立组织机构和制定工作方案,做到人员、经费、方案三落实。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积极开展严厉打击违法勘查、采矿行为,关闭违法采矿点,严肃查处矿产资源违法行为。
2、国土资源部门是查处违法勘查、开采行为的主要职能部门,负责对违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违法行为进行清查,依法查处勘查、开采中的违法案件。在违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违法行为未依法处理前不得为申请人办理登记、延续、变更、转让等矿业权申报手续。
3、林业管理部门负责对违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占用林地的行为进行处理。不得为违法勘查、开采者办理占用林地手续,对占用林地违法开采、勘查矿产资源的行为应及时立案查处,对违法开采占用林地的进行复绿督查和验收工作。
4、公安机关负责对勘查、开采矿产资源中炸药、雷管等爆破物的处理。对违法勘查、采矿的炸药、雷管要及时进行没收,并对涉嫌违法使用爆破物、破坏矿产资源罪和破坏耕地罪的行为进行立案查处。
5、环保部门对违法采矿、违法选矿造成环境污染的进行处理。配合对违法采矿的整治工作,对违法采矿行为造成的环境污染进行监测并依法处理。
6、供电部门配合对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用电行为的监管。不得为违法勘查、采矿点或无工商部门批准的加工企业提供用电。配合政府相关部门对违法勘查、开采矿点及时采取停电、断电处理措施。
(三)刚性执法,严格落实。
对违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行为,必须按照“三不留一毁闭”的要求进行查处整治,完成立案率100%,查处率100%,结案率90%以上的三项刚性指标。对违法开采、毁坏耕地、林地达到追究刑事责任的,分别由国土资源部门和林业部门作出鉴定,由公安机关立案查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对为违法开采者充当保护伞的机关工作人员,由纪检查监察部门进行立案处理,涉嫌犯罪的,由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在开展行动期间,各县(市、区)必须坚决维护社会稳定,不得出现因查处违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行为导致社会不稳定等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事件。对涉及破坏基本农田以及重要林区的非法开采矿点,必须在行动结束前完成复耕复绿工作。
(四)加强沟通,健全机制。
依法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严厉打击无证开采、无证勘查、越界开采、以采代探和破坏林地、耕地等违法违规行为。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要加强情报信息的沟通,特别是案件线索的移交、违法性质的认定、违法行为的查处等方面的协作配合,建立健全的长效机制,切实防止违法勘查、开采行为死灰复燃。
(五)选取典型,公开查处。
各县(市、区)在查处违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案件工作中,要选取一批重大违法典型案件进行公开查处,做到既查事又查人,对违法违规的相关责任人员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理。
附表:1.专项行动核查情况登记卡
2.违法勘查开采矿资源行为立案查处及落实情况登记卡
3.违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分类统计汇总表
4.违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立案查处及落实情况统计汇总表
http://www.gdqy.gov.cn/info/16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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