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发《清远市区实施“三旧”改造促进节约集约用地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

颁布单位:广东省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清府办〔2010〕41号
颁布日期:2010-06-25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印发《清远市区实施“三旧”改造促进节约集约用地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

清府办〔2010〕41号

市辖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清远市区实施“三旧”改造促进节约集约用地若干配套政策》,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实施。施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迳向财政部门、税务部门、规划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反映。

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清远市区实施“三旧”改造促进节约集约

用地的若干配套政策

为贯彻落实《印发〈关于清远市推进“三旧”改造促进节约集约用地实施意见〉的通知》(清府办〔2010〕40号)精神,解决旧城镇、旧村庄和旧厂房改造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现对清远市区“三旧”改造中涉及的财政、税务、规划、住房建设等重点问题,制订如下配套政策:

一、财政税务方面配套政策

加大财政对旧城镇、旧厂房、旧村庄改造的扶持力度。市、区财政部门要调整支出结构,对“三旧”改造给予一定的财政扶持。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安排“三旧”改造专项资金。

1.为解决“三旧”改造项目的前期调查、规划编制等前期开发费用、改造工作经费等费用,由市、区政府财政安排改造专项资金,专款专用,并列入政府财政年度预算。

2.对在旧城镇、旧村庄、旧厂房改造中涉及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费、建筑工程质量监督费、工程定额测定费等各项行政性事业性收费和其他税收收入,按政策规定,属市、区级留成部分的,经批准同意后,专项安排资金用于“三旧”改造中的相关支出需要。

3.为解决旧城镇、旧村庄改造工程拆迁涉及的居民居住问题,加大经济适用房、廉租房建设,各级财政部门应严格按国家规定建立廉租房建设专项资金,确保经济适用房、廉租房建设资金需要。

(二)税费优惠政策。

对成片重建的重点改造项目,按照“拆一免一”原则,在市的权限范围内,对相关费用实行减免和返还优惠政策;对符合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依法实行减免税优惠,充分调动社会积极性和主动性,吸引社会资金参与改造。

(三)土地出让金政策。

1.需要搬迁的国有企业用地由当地人民政府依法收回后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的,在扣除收回土地补偿费用后,其土地出让收益按50%的比例返还给企业,专项用于支持企业发展。剩余的土地纯收益由市、区政府按8:2的比例分成,并专项用于“三旧”改造费用支出以及改造项目周边市政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等用途。

2.在旧村庄改造中,通过征收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进行经营性开发的,其土地出让纯收益按50%的比例返还给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财综〔2006〕68号)有关规定,由市、区财政列支,专项用于包括保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补贴支出、补助被征地农村居民社会保障支出、农业土地开发支出以及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支出等在内的支农支出。剩余的土地纯收益由市、区政府按5∶5的比例分成,并专项用于“三旧”改造费用支出以及改造项目周边市政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等用途。

二、规划方面配套政策

(一)加快城市规划编制。

市规划部门应按照粤府〔2009〕78号和粤府办〔2009〕122号文要求,将旧城镇、旧厂房、旧村庄改造规划纳入城市规划编制体系,为实施“三旧”改造提供科学依据,并指导相应改造片区详细规划的编制,形成较为完备的规划编制成果体系。

(二)提高规划服务质量。

1.市规划部门应对“三旧”改造项目进行规划指导,确保相关规划报建手续的及时办理。对已确定的改造项目,如无控制性规划,应优先编制控制性规划,引导改造主体科学合理地制定各项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2.支持配合国土、建设等部门,积极解决“三旧”改造中涉及的规划问题,对改造项目的建筑设计方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和建设工程规划验收等开辟绿色通道,保证相关政策的联动和落实到位。

(三)确定用地性质和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1.对“三旧”改造项目,通过专项规划和详细规划的编制,确定用地性质和建筑密度、容积率等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2.鼓励适度提高工业用地的建筑容积率,对节约集约利用土地,提高建设用地利用效率的工业项目优先办理相关手续。

3.旧城镇、旧厂房、旧村庄改造项目用地性质和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符合相关规划和技术规定要求。产业园区内旧厂房改造控制性详细规划还应满足《广东省产业园区规划建设指引》及《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的相关要求。

4.“三旧”改造项目用地性质和建筑容量控制指标确需调整的,按《城乡规划法》和市城市规划部门制定的具体实施程序办理。

(四)鼓励建设公共开放空间。

1.公共开放空间是指为公众提供无偿使用的空间。设有公共开放空间的地块,其公共开放空间的面积不计入容积率计算。

2.在符合消防、卫生、交通等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在计算容积率时,每多提供1平方米(不含正常道路红线退让)有效面积的公共开放空间,可给予1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奖励,但增加的建筑面积总计不得超过核定建筑面积(净建设用地面积乘以核定建筑容积率)的20%。

3.在建筑物内部(包括首层、其它楼层及地下层)或外部提供对外开放的全天候步行空间或通道,将周边建筑物与城市街道、广场、游园、购物中心等公共空间体系联系在一起且其有效宽度不小于4米的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计算。

(五)做好各层次相关规划衔接。

1.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应以城市规划为依据,编制过程中应加强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各专项规划等的衔接和协调。

2.对于正在进行分区规划编制或总体规划修编的区域,在相关规划成果未正式审批前,为确保各区近期重点推进的改造项目及时推进,可考虑根据已初步确定的分区规划阶段性成果或总体规划纲要,按法定程序开展相关片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和审批工作。

三、住房建设方面配套政策

(一)关于房屋拆迁问题。

1.属于国有土地的旧城镇、旧村庄、旧厂房拆迁改造项目,按照规定纳入城市拆迁管理范围。对符合房屋拆迁许可规定的,由建设部门办理房屋拆迁许可证,并处理拆迁过程中的有关问题。

2.属于集体土地的房屋拆迁,无需按照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规定办理房屋拆迁许可证,可直接由村集体按照自行改造建设的程序进行拆迁,但改造方案应报区政府批准,并报市备案。

3.住房建设部门要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三旧”改造专项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做好城市房屋拆迁中长期计划和年度房屋拆迁计划的编制和申报。

(二)关于房屋拆迁补偿标准问题。

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的制定,要坚持合法平等原则,充分体现改造后好于、优于改造前的居住生活水平。

1.房屋拆迁补偿以房产证所列事项为依据,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及详细情况在申领拆迁许可证时报住房建设部门审核后实施。

2.属于村庄集体自行改造建设的,其补偿安置方案由村民自行制定,经村民大会通过,镇(街道)审核,区政府批准执行。

3.属于依法征收集体土地的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按《清远市区范围内集体土地征收拆迁补偿标准》执行。

4.对拆迁范围内的住房困难和低收入家庭,符合我市住房保障范围的,要及时解决其住房问题。

(三)关于拆迁中的房产证问题。

1.未有房产证或房产证登记事项不明或与房屋现状不符的,当事人可提供合法有效房产登记资料向住房建设部门申请办理有关确认手续,房产登记部门依照相关规定给予审核办理。

2.对于手续不全无法办理房产证的,拆迁时要妥善安置住户,避免因房屋拆迁产生住房困难户。

3.对拆迁范围无法找到产权人的房屋,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程序进行,做好相关的证据保存和文书送达、公告等工作,避免因房屋拆迁产生房屋权属纠纷。

4.对拆迁范围既不是产权人也没有租赁关系但实际居住的住户,符合住房保障范围的,要在拆迁前解决其居住问题,确保安置标准不低于我市住房保障最低标准。不符合保障范围的,拆迁人应提供临时过渡房屋安置。

5.在推进旧城镇、旧村庄、旧厂房改造中新建的房屋,只要其土地、规划、建设等手续完备,均按照审批核定设计单元办理房产证。办理方式如下:

(1)属于村民集体自筹资金拆旧建新的村民公寓和厂房,可按照自建房屋的形式办理房产证。

(2)属于由房地产商开发建设的或由村居集体与开发商合作建设用于补偿安置村民的房屋,可经村居委同意,按照其房屋产权人及同为本村居居民直系亲属的意愿,办妥相关的手续后,为其办理补偿安置房屋的房产证。

6.住房建设部门应对纳入旧城镇、旧村庄、旧厂房改造范围内的房产办证情况进行全面了解,掌握房屋及办证底数,并加强与规划、国土部门的沟通协调,争取尽快解决房产证办理问题。

(1)属于没有土地证而不能办理房产证的,当事人提出申请,由国土部门按照规定处理土地使用权问题;

(2)属于规划手续问题不能办理房产证的,当事人提出申请,由规划部门按照规定处理其房屋规划报建问题;

(3)属于房屋安全使用问题不能办理房产证的,当事人提出申请,由住房建设部门按照规定组织相关机构对其房屋进行安全鉴定。

(四)关于建设项目报建问题。

旧城镇、旧村庄及旧厂房升级改造项目,市、区住房建设部门要按程序优先办理,对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及工程竣工备案实行“绿色通道”办理。住房建设部门应指导改造项目单位办理拆迁、报建、办证等工作,提供政策和技术指导服务,开辟绿色通道,优先申报事项的审批。

四、其他事项

本配套政策适用于市区范围内的“三旧”改造项目,各县(市、区)可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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