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中山市港口镇中心区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启动的批复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中山市港口镇中心区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启动的批复 颁布单位:广东省中山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颁布日期:2015-02-10 | 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中山市港口镇中心区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启动的批复 中府函〔2015〕78号 港口镇人民政府: 你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中山市港口镇中心区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启动的批复
| 颁布单位:广东省中山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5-02-10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中山市港口镇中心区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启动的批复
中府函〔2015〕78号
港口镇人民政府:
你镇《关于<中山市港口镇中心区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2014版)规划调整的请示》(中港府请〔2014〕37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依据《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你镇关于《中山市港口镇中心区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下称《控规》)调整的启动程序符合法定程序。按照《控规》调整论证报告会的专家意见和论证结论,同意启动《控规》的调整。你镇应根据《中山市规划分区》尽快编制该《控规》单元的调整方案,明确《控规》单元调整的范围和内容,并按控规修编的法定程序开展后续工作。调整形成的《控规》单元成果应以报批年份标明版次。
二、《控规》单元调整过程中要做好与已出让用地合同约定的规划条件的衔接,市城乡规划局要做好把关审核工作。
三、《控规》单元调整方案要认真贯彻《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城市总体规划实施管理的通知》(中府办〔2013〕41号)要求,确保《控规》单元调整与城市总体规划、干线公路网规划等相关规划衔接一致。要进一步完善公共设施、市政设施、道路系统及绿地系统规划,并按法定程序对修改(调整)后方案进行审查报批。报批材料中应当附具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含市土地储备中心、土地与矿业公开交易办、交通发展集团及城建集团)意见及处理结果。
中山市人民政府
2015年2月10日
延伸阅读
咸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阳市派驻地方煤矿安全监督员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武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食品药品监督和药品供应网络建设意见通知的通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