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意见的通知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意见的通知
| 颁布单位:广东省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中府办〔2009〕6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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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09-07-30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转发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意见的通知
中府办〔2009〕63号
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属各单位:
现将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的意见》(粤府办〔2009〕4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公共企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办事公开工作,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做好安排部署、协调指导、督促检查和组织考核工作。各公共企事业单位作为办事公开的责任主体,要成立办事公开领导和工作机构,指定专人负责,把办事公开工作同年度工作责任制结合起来。
二、健全工作机制
各公共企事业单位要按照“提出、审核、公开、评议、反馈”的程序实行办事公开,建立健全办事公开责任制度、审核制度、评议制度、投诉反馈制度等,促进办事公开工作规范运行。
三、认真抓好落实
各公共企事业单位要全面规范办事公开内容,按照“公开是原则,不公开是例外”的要求,凡是与企业、群众利益相关的事项都应对外公开。把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办事过程中最容易引发和滋生不正之风的环节,作为公开重点。在主管部门指导下编制《办事公开目录》及《办事公开指南》,采取多种便民方式予以公开。建立依申请公开制度,依法及时处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办事信息公开申请。
四、强化监督检查
各公共企事业单位要设立投诉受理机构,公布投诉和举报电话,建全投诉调处和反馈制度。各行业主管部门把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工作纳入党风廉政建设、干部年度考核和政风行风评议的范围,对违反相关规定的领导及责任人实施责任追究。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九年七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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