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自治区物价局等5个部门建立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桂政办发〔2011〕145号
颁布日期:2011-07-30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自治区物价局等5个部门建立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桂政办发〔2011〕145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自治区物价局、民政厅、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国家统计局广西调查总队《建立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实施方案》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七月三十日

建立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

挂钩联动机制实施方案

自治区物价局民政厅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国家统计局广西调查总队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统计局《关于建立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的联动机制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431号)精神,为进一步完善我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体系,努力缓解价格上涨对低收入群众基本生活的影响,保障低收入群众基本生活,特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原则

以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进一步加强保障民生工作,在对现行低收入群体实施最低保障政策和各项援助措施的基础上,建立以政府为主导,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为主要依据,以低收入群众为对象的临时价格补贴联动机制。当城镇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持续出现较大幅度上涨,造成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开支出现明显增加,影响其基本生活时,及时向城乡低收入居民发放临时价格补贴,从而与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相衔接,共同构成低收入居民生活保障体系,努力降低价格上涨对低收入群体基本生活的不利影响。

二、主要内容

(一)补贴对象。

发放临时价格补贴的对象主要包括重点优抚对象、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和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各地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扩大保障范围,但不得缩小保障范围,扩大保障范围所需资金由各地政府解决。

(二)补贴条件。

1.以地级市为单位,当各市的城镇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连续3个月平均涨幅达到或超过5%时,各市政府应立即启动低收入居民临时价格补贴机制,由有关部门按月向补贴对象发放临时价格补贴;当各市的城镇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连续3个月平均涨幅回落到5%以内时,即停止发放低收入居民临时价格补贴。

2.联动机制启动当月,向补贴对象按月发放临时价格补贴,直至停止联动当月。

3.连续发放价格临时补贴6个月以上,要按照正常程序提高城乡低保标准、农村五保供养标准。自提高标准之日起,停止发放价格临时补贴。

(三)补贴标准。

当城镇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连续3个月平均涨幅达到或超过5%时,每月补贴标准按以下计算公式计算。

每人每月补贴额=现行低保标准(或失业保险标准)×月度城镇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涨幅。

启动联动机制调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五保供养标准,其计算公式为:调整后标准=现行标准×年度城镇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同比指数。

当城镇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涨幅达到和超过15%时,另行研究补助标准和办法。

各地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不低于上述标准的具体办法。当物价涨幅较大时,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对大中专院校食堂、家庭困难的大中专院校学生给予适当补贴。

三、补贴资金来源

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所需的补贴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安排解决。其他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价格补贴所需的资金,列入同级政府财政预算,自治区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四、工作职责

各级政府对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联动机制的实施负总责,研究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加强统筹协调,并组织物价、民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国家统计局调查部门按照职能分工负责做好相关的具体工作。

(一)国家统计局广西调查总队和各地级市调查队负责编制和监测全区及各地城镇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及时将指数数据提供相关部门并向社会公布。县级按所属地级市指数执行。

(二)物价部门负责牵头建立补贴联动机制,协调和衔接各相关部门工作。各级物价部门负责做好当地居民主要生活消费品零售价格变动情况的监测,准确测算价格上涨对低收入群众生活的影响;负责根据城镇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情况,适时综合协调有关部门向当地政府提出启动或终止补贴联动机制的政策意见,并经当地政府批准同意后组织实施,以及做好向当地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汇报执行情况的相关工作。

(三)各级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基本数据的收集、整理和分析,组织补贴资金的发放。

(四)各级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对辖区范围低收入群众基础数据和生活状况摸底调查,并会同财政、物价部门根据摸底调查情况,提出临时价格补贴资金方案。

(五)各级财政部门负责统筹安排临时价格补贴资金,按规定拨付资金,对编制城镇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要按现行财政体制和预算程序给予经费保障,并实施监督检查。

五、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物价上涨与实行城镇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临时价格补贴挂钩联动机制,事关社会和谐发展大局,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自治区成立由物价、统计、财政、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相关部门人员组成的协调领导小组,在自治区市场价格调控部门联席会议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协调领导小组每半年召开一次成员会议,交流通报有关信息,分析价格指数变动趋势,研究解决临时价格动态补贴机制运行中的问题。自治区市场价格调控部门联席会议办公室按月度通报各地价格临时补贴发放情况。各地也要成立相应的机构,加强此项工作领导,尽快制定具体方案,确保工作落到实处。

(二)及时发放补贴。补贴联动机制启动后,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抓紧开展相关工作,包括核定补贴对象、制定用款计划、落实有关资金等,确保补贴及时足额发放。各地有关补贴政策、补贴标准要向社会公布,接受监督。

(三)加强监督检查。各级物价、民政、财政部门要会同监察、纠风部门加强监督检查,坚决查处弄虚作假及贪污、挪用、截留补贴款等违纪违法行为。

(四)加强信息报送和舆论宣传。各地级市政府要及时将建立和启动补贴联动机制的有关情况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和自治区市场价格调控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自治区物价局)。同时,要通过新闻媒体及时向社会公布有关政策、措施及市场监测情况,正确引导市场预期。

本实施方案从印发之日起执行。已建立补贴联动机制的地区,要根据本实施方案要求对原有补贴联动机制进行相应调整和完善,不得与本实施方案规定相抵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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