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百色市2011年度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百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百色市2011年度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2-04-06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百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百色市2011年度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百色市2011年度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二年四月六日
百色市2011年度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2011年度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16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国土资源厅2011年度土地卫片执法检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12〕66号)精神,确保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我市2011年度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各项工作任务,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标任务
通过开展2011年度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发现、制止和查处违法用地、违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行为;确保全市2011年度违法占用耕地面积占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面积的总比例低于15%;确保本辖区年度内不因违法用地、违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造成恶劣影响或对违法用地、违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行为不制止、不组织查处、隐瞒不报、压案不查被国家或自治区确定为重点整改查处地区。
二、工作依据
2011年度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以《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2011年度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16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国土资源厅2011年度土地卫片执法检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12〕66号)及《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规范(试行)》(以下简称《卫片执法检查规范》)为依据。《卫片执法检查规范》与国土资发〔2012〕16号文件内容不一致的,以国土资发〔2012〕16号文件为准。
三、检查对象
2011年度土地卫片执法检查的对象是国土资源部下发的2011年度土地变更调查成果中的疑似违法用地图斑。
2011年度矿产卫片执法检查的对象是国土资源部下发的矿产疑似违法图斑。
四、工作分工
市人民政府负责部署开展本市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督促各县(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认真开展各项工作;约谈违法违规用地、违法违规勘查开采矿产资源问题严重地区的县级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和其他负有责任的领导;组织各县(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认真整改查处违法违规用地、违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行为。各县(区)人民政府及各有关部门按照以下职责分工,认真组织开展各项工作。
(一)各县(区)人民政府工作职责。
负责制定本县(区)工作实施方案,组织开展本辖区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督促各乡(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认真开展各项工作;组织对违法违规用地、违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行为进行整改查处;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及时组织相关部门做好违法行为依法拆除和复耕复绿到位工作,同时做好有关维稳工作;对于乡(镇)规划、村庄规划范围内出现的违反城乡规划建设行为,敦促所辖乡(镇)人民政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规定处置,从源头上遏制各类违法违规建房行为;对符合用地报批条件,特别是国家和自治区重点项目违法用地,在对事对人查处到位后,各县(区)人民政府于2012年4月底前组织用地报批材料上报自治区。
(二)国土资源部门工作分工。
1.市国土资源局:负责组织辖区内各县(区)开展卫片图斑的内外业核查工作;完成辖区内各县(区)工作情况及数据汇总统计上报工作;具体组织实施对违法违规用地、违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行为的查处整改工作;督查指导各县(区)开展卫片执法检查工作;根据卫片执法检查结果,为监察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供依据15号令实施问责的情况;汇总全市情况形成工作总结上报自治区国土资源厅。
2.各县(区)国土资源局:具体实施本级卫片图斑内外业核查;按照国土资发〔2012〕16号文件及《卫片执法检查规范》填报要求将相关内容数据录入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信息系统并上报;具体组织实施对违法违规用地、违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行为的整改查处工作;整理和归档卫片执法检查卷宗;汇总本县(区)开展卫片执法检查情况并形成工作总结上报市国土资源局。
各县(区)国土资源部门要在本级政府的领导下,切实加强与纪检监察、公安、司法、发展改革、规划、建设、工商、交通、林业、农业、安监等部门的协调配合,形成执法合力。国土资源部门主要负责人要亲自抓,执法监察、地籍、规划、耕地保护、利用、勘查、矿产开发、储量等各个业务机构要按照工作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完成好2011年度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的各项工作任务。
(三)市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工作职责。
贯彻落实国土资源执法检查监管共同责任制度,加强协调配合,明确责任,认真履行职责,共同遏制各种违法违规用地、用矿行为。监察行政部门负责卫片执法检查工作的执法监察,对工作不力、效果不佳、履职不到位的单位予以诫免谈话,对于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或未依法履行耕地保护、土地管理等有关职责的相关责任人,依据监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15号令对责任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予以处分;财政部门负责落实工作经费,接收并依法处置没收财物;住房和城乡规划及工商管理部门对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的建设项目,不得核发证照和办理有关手续,已经办理的,要及时纠正,限期整改完善。农业、林业部门负责会同国土资源部门组织做好土地复耕复绿检查验收工作;人民检察院负责对违法案件涉及职务犯罪的人员依法进行查处;人民法院依法受理行政处罚执行申请,从严从快做好执行工作;公安部门负责依法对暴力抗法,妨碍执行公务的违法行为人员进行惩处,并做好国土资源部门移送的刑事案件立案调查工作。
五、时间安排
2012年2月至4月,各县(区)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集中查处整改违法违规用地、勘查开采矿产资源行为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2〕3号)的要求,对2011年度年度土地变更调查卫片图斑开展内、外业核查,对经核实确定的违法违规用地、违法违规开采勘查矿产资源行为进行查处并整改到位,消除违法状态。
2012年4月30日前,市国土资源局将国土资源部下发的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图件数据发放到各县(区)国土资源局,并敦促各县(区)做好核查对接工作。
2012年3月至6月,各县(区)在开展集中查处整改违法违规用地、勘查开采矿产资源行为专项行动基础上,以2011年度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图件数据为依据,进一步开展核查、整改和查处工作。
2012年5月31日前,各县(区)国土资源局将辖区内卫片执法检查工作初步成果数据汇总上报市国土资源局审查。
2012年6月10日前,市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领导小组组织督查组对各县(区)开展卫片执法检查工作情况进行督查,并提出整改意见。
2012年6月15日前,市国土资源局将各县(区)卫片执法检查工作初步成果数据汇总上报自治区国土资源厅。
2012年6月25日前,市国土资源局根据自治区审核整改意见要求,组织各县(区)对数据修改纠正后,报自治区国土资源厅。
2012年7月15日前,市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领导小组组织验收组对各县(区)开展2011年度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进行验收。
2012年7月20日前,各县(区)按照国土资源部督查意见和数据审核意见进一步整改纠正,经市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向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报送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数据成果,迎接国土资源部督察。
2012年7月31日前,做好迎接自治区对我市2011年度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进行验收的准备,在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均通过验收5日内,由市国土资源局向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报送工作情况报告。
2012年8月15日前,做好迎接国土资源部和国家土地督察广州局验收。
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根据土地矿产违法及整改查处情况,配合本级监察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按照职责权限,依照15号令启动相关责任追究工作。
六、政策界限
(一)土地卫片执法检查有关政策。
1.检查(监测)时段。
2011年度土地卫片执法检查与土地变更调查相衔接,疑似违法图斑全国检查(监测)时段统一为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
2.消除违法状态地块。
2012年6月30日前,违法用地已经整改查处,依法对人、对事作出处理并且办理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或已经拆除复耕到位,消除违法状态,所涉及的耕地面积,在实施责任追究时,不计入违法占用耕地面积比例。拆除复耕到位情况,由上一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认定,出具证明文件,并与拆除前和拆除复耕后的实地照片一并纸质归档备查。
3.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用地。
为确保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一系列重要政策和目标要求落地,增加土地有效供应,保障民生,在2011年度土地卫片执法检查工作中发现的尚未取得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用地,在实施责任追究时,不计入违法占用耕地面积比例。
4.国家和自治区级重点工程项目用地。
国家和自治区级重点工程项目违法占用耕地的面积计入所在县(区)违法占用耕地的面积。在实施责任追究时,根据在用地监管和报批过程中履行职责情况,作为情节区别对待。同时根据个案情况,依法追究违法用地单位及相关职能部门责任人的责任。
5.违法用地符合规划认定。
各地在认定违法用地是否符合规划,具体实施行政处罚时,要考虑规划修编因素,做好与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衔接。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已经批准的,以新规划为依据;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尚未批准,规划大纲已审核通过,建设项目已纳入大纲的,以审核通过的规划大纲为依据。除以上两种情况外,以违法用地发生时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依据。
6.试点地区有关用地适用试点政策。
对国土资源部批准的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低丘缓坡土地综合开发利用试点和矿业用地试点等试点地区,在判定试点项目新增建设用地合法性时,按相应的试点政策判定,在《土地疑似违法图斑核查情况登记卡》用地手续栏目中填报有关批准手续,同时在试点类型栏目中标注相应试点类型和批准试点的文件号。
7.取消实地伪变化填报选项。
2011年度土地卫片执法检查下发的疑似违法图斑是经土地变更调查已经认定的年度新增建设用地,核查后不得认定为实地伪变化。在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信息系统中取消实地伪变化填报选项。
(二)矿产卫片执法检查有关政策。
1.合法、违法、伪变化图斑的判定标准。
合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是指矿业权人持有合法有效的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并在勘查许可证、开采许可证的权限范围内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合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涉及的矿产卫片图斑判定为合法图斑。对于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矿业权人依法办理延续登记且登记机关受理的,涉及的矿产卫片图斑判定为合法图斑。
违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是指未取得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擅自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行为。违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涉及的矿产卫片图斑判定为违法图斑。
伪变化图斑是指图斑中心点坐标及其周边一定范围内,在2011年期间,未发生过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活动。
2.违法勘查开采行为的处理方式。
对于违法勘查开采行为,采取立案、非立案处理、不处理等三种处理方式。符合立案条件的,必须立案处理;通过政府组织、部门联合执法等方式对违法勘查开采行为进行综合整治的,为非立案处理;不处理是指对于历史遗留的开采痕迹,停采多年已经自然恢复,无需处理。非立案处理、不处理必须说明情况并附相关材料。
七、方法步骤
(一)动员部署。
制定全市2011年度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实施方案,召开会议动员部署;各县(区)调整充实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签订责任状,结合实际,制定工作实施方案,并召开动员部署会。
(二)学习培训。
市、县(区)国土资源部门认真组织学习国土资发〔2012〕16号文件、《卫片执法检查规范》及桂政办发〔2012〕66号文件精神,通过举办和参加各种培训班,全面掌握卫片执法检查工作的内容、要求,准确把握政策界限和技术规范。
(三)边核查边查处边整改。
国土资源部下发疑似违法图斑数据前,各县(区)要按照桂国土资发〔2012〕3号文件要求,核实各类违法违规用地、违法违规勘查开采矿产资源行为,核实确认一宗,查处整改到位一宗;国土资源部下发疑似违法图斑数据后,各县(区)在开展集中查处整改专项行动的基础上,进一步开展核查、查处整改工作,全面完成核查和查处整改工作任务。市国土资源局及时督促、指导各县(区)开展案件查处整改工作,确保立案率100%、查处到位率95%以上。
(四)录入数据、立卷归档。
各县(区)国土资源局对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材料进行整理,按照“文件齐备、图件齐全、真实准确、整齐有序”的要求,收集、整理、归档各类文件和卷宗材料,装订成册。按照《卫片执法检查规范》要求将相关内容录入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信息系统,逐级上报。市、县(区)国土资源局根据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审核意见纠正完善有关数据。
(五)督查与验收。
各县(区)完成自查工作后,市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对各县(区)自查工作情况进行督查,提出整改意见并督促整改。在各县(区)开展整改的基础上,由市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对各县(区)卫片执法检查工作进行验收。
(六)成果上报。
各县(区)国土资源局要按照要求按时报送各阶段成果。各县(区)国土资源局于2012年7月17日前向市国土资源局上报工作情况报告及相关表格,工作情况报告及相关表格须经本县(区)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审核同意,由填表人、审核人、单位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以纸质和电子文形式上报。相关统计表格电子文件通过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系统上报;工作情况电子文档报至市国土资源局政策法规与执法监察科邮箱:[email protected]。
市国土资源局于2012年7月20日前汇总全市阶段成果并报自治区国土资源厅。
八、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形成工作合力。
各县(区)人民政府要加强卫片执法检查工作的领导,主要负责人要亲自抓,分管领导负责人要具体抓,切实抓好各项工作的落实。各县(区)要成立国土资源、监察、公安、司法、发展改革、规划、建设、交通、林业、农业、安监等部门参与的土地矿产执法检查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制定工作实施方案,落实机构、人员、经费,精心组织开展工作,及时协调解决重大问题,确保卫片执法检查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二)认真核实情况,严肃查处整改。
各县(区)要认真核查国土资源部下发的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疑似违法图斑,对核实的土地矿产违法违规问题,要依法依规严肃查处整改,符合立案条件的案件,要尽快立案查处,加快案件查办速度,确保对事对人都依法处理落实到位;能够复耕复绿的地块、矿山,要坚决复耕复绿,恢复地貌;符合用地报批条件,特别是国家和自治区重点项目违法用地,在对事对人查处到位后,要于2012年4月底前组织报批材料上报至自治区。各县(区)国土资源局根据违法违规用地用矿性质,分门别类逐一制定查处整改措施方案,明确责任分工、查处整改时限等,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确保履行查处违法违规用地用矿和服务报批的职责落实到位。因特殊原因难以查处的,要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
(三)加强督查指导,保持信息畅通。
市国土资源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各县(区)国土资源部门业务培训和指导力度,确保相关工作人员正确掌握相关政策和技术要求。为加强沟通指导,及时掌握各地工作动态,尽早发现问题,实行卫片执法检查工作文件信息备案制度和工作周报制度。各县(区)要按市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求,每周按时上报工作周报,及时上报本周工作进展情况、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改进工作建议等。同时要及时报送卫片执法检查工作的通知、方案、简报等文件材料备案。市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建立工作情况通报制度,印发《简报》通报工作进展情况,推荐好的做法和经验,并根据工作情况,适时组织开展专项督查和全面督查工作,指导各地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四)逐级落实责任,确保数据真实准确。
根据国土资源部的要求,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数据经验收后不得再更改,并且实行图斑核查和数据上报签名制度。各县(区)上报的各种数据表格,要由填表人、审核人签名,并对填报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直接责任。为切实加强对填报数据审核把关工作,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抽调人员成立审核小组,负责数据成果审核工作,必要时应进行实地核查,对审核发现的问题,要予以指出,及时整改。验收时对发现存在弄虚作假、瞒报漏报的,实行一票否决,不予通过验收,并公开通报批评和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五)把握工作进度,按时完成任务。
2011年度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任务重、时间紧、要求高,各县(区)要严格按照本方案工作步骤和进度安排,按时完成各阶段工作任务。凡因工作推拖、措施不力,压案不查等原因没有完成工作任务,造成辖区2011年度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违法占用耕地面积比例高于15%或违法违规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后果严重的,将视情况采取约谈当地政府主要领导、扣减当地新增建设用地指标、暂停受理新增建设用地报批材料、暂停矿业权审批等措施,同时严肃追究负有责任的有关领导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各县(区)在工作中遇到问题时,要及时与市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系。联系人:谢华余,联系电话:15277695139,2850536、28265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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