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海市深化财税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人民政府文号:北政发〔2016〕12号
颁布日期:2016-02-29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北政发〔2016〕12号

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海市深化财税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涠洲岛旅游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园区管委会,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

《北海市深化财税体制改革方案》已经十届市委常委会第113次会议、市十四届人民政府第9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6年2月29日

北海市深化财税体制改革方案

为全面落实好各项财税体制改革任务,进一步推进我市财政管理体制机制创新,特制定本方案。

一、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的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和自治区党委十届四次、五次全会精神,按照中央关于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的工作部署,以改进预算管理制度、完善税收制度、建立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制度为重点,统筹规划、积极稳妥、协同推进财税领域各项改革工作,坚持开源、节流、依法、增效,加快打造“五个财政”(发展财政、民生财政、和谐财政、绩效财政、透明财政),逐步建立符合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新要求,统一完整、法治规范、公开透明、运行高效,有利于优化资源配置、维护市场统一、促进社会公平的科学的可持续的现代财政制度,为实现我市在广西率先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目标提供坚实的财力基础和财税制度保障。

(二)主要目标。

按照完善立法、明确事权、改革税制、稳定税负、透明预算、提高效率的思路,建立以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的现代预算制度,有利于科学发展、社会公平、市场统一的税收制度体系,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的政府间财政关系制度为内容的现代财政制度。2014-2015年预算制度改革和完善转移支付制度取得决定性进展,税制改革在立法、推进方面取得明显进展,财政体制改革在收支划分等方面要基本达成共识;2016年基本完成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的重点工作和任务;2020年各项改革基本到位,现代财税制度基本建立。

(三)基本原则。

——正确处理政府与市场的关系。明确政府与市场的职能边界,把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结合起来,摈弃传统的大包大揽思想,坚持有所为有所不为,在发挥好财政在实施宏观调控、优化发展环境、提供公共服务和保护生态环境等方面职能作用的同时,对于应由市场主体发挥作用的领域,财政要坚决退出。

——注重兼顾提高效率与促进公平。既要培育壮大财源,充分挖掘增收潜力,努力做大财税经济蛋糕,又要推进科学理财和预算绩效管理,健全运行机制和监督制度,提高财政管理效率;在此基础上,更加注重公平,让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地惠及全体人民,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从而进一步激发活力、提高效率。

——统筹协调当前发展与长远利益。既要立足当前,着力解决影响当前经济社会发展的突出矛盾;又要着眼长远,切实增强财政的可持续性。

——坚持顶层设计与因地制宜相结合。一方面,要按照中央和自治区确定的改革路线图和时间表稳步推进,确保改革的协同、稳健和实效;另一方面,要结合本地实际大胆探索实践,准确把握各项改革措施推进的时机、力度和节奏,走出一条符合本地实际的财政改革发展新路子。

——充分调动各级政府的积极性。既要保障全市加强宏观调控、实施重大改革、推进全市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和协调区域发展的能力,又要切实保护各县区利益,充分调动和发挥各级政府推动改革、发展经济、壮大财力、改善民生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

——协同推进财税改革与其他改革。要充分发挥财税体制改革作为全面深化改革的突破口和基础支撑作用,积极支持其他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改革,使财税体制改革与其他改革相互衔接、相互协调,实现各项改革协同推进。

二、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的主要任务

(一)改进预算管理制度,加快建立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的现代预算制度。

1.建立透明预算制度。细化政府预决算公开内容,除涉密信息外,政府预决算支出全部细化公开到功能分类的项级科目;专项转移支付预决算公开到具体项目。扩大部门预决算公开范围,除涉密信息外,所有使用财政资金的部门均应公开部门预决算;细化部门预决算公开内容,逐步将部门预决算公开到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并研究将部门预决算按经济分类科目公开。加大“三公”经费公开力度,细化公开内容,所有财政资金安排的“三公”经费都要公开。积极推进财税优惠政策等财政政策公开。健全预算标准体系,进一步适应预算公开要求。

2.完善政府预算体系。按照中央和自治区统一部署,有序推进重点支出与财政收支增幅或生产总值挂钩项目的清理规范工作,对重点支出根据推进改革的实际需要和确需保障的内容统筹安排、优先保障,不再采取先确定支出总额再安排具体项目的办法。结合税费改革和法规修订,逐步取消城市维护建设税、排污费、矿产资源专项收入、耕地开垦费等专款专用的规定,统筹安排这些领域的经费。明确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和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的支出范围,建立定位清晰、分工明确的政府预算体系,将政府收支全部纳入预算管理。提高政府统筹能力,加大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与一般公共预算的统筹力度,建立政府性基金预算统筹使用部分调入一般公共预算的机制,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调入一般公共预算的比例到2020年提高到30%以上。加强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管理,确保基金结余保值增值,在精算平衡的基础上实现社会保险基金制度的可持续运行。

3.改进年度预算控制方式。一般公共预算审核的重点由财政收支平衡状态、赤字规模向支出预算和支出政策拓展;强化支出预算约束,各级政府向本级人大报告支出预算的同对,重点报告支出政策内容;预算执行中如需增加或减少支出预算总规模,必须报经本级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收入预算从约束性指标转为预期性指标,根据经济形势和政策调整等因素科学预测,强化依法治税管费;市本级一般公共预算为没有收益的公益性事业发展可编列赤字,通过举借一般债务予以弥补。政府性基金预算按照以收定支的原则,根据政府性基金项目的收支情况和实际支出需要编制;市本级政府性基金预算为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事业发展可编列赤字,通过举借专项债务予以弥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不列赤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按照统筹层次和社会保险项目分别编制,做到收支平衡。

建立跨年度预算平衡机制。一般公共预算执行中如出现超收,原则上用于削减财政赤字、化解政府债务或补充预算稳定基金;如出现短收,通过调入预算稳定调节基金或其他预算资金、削减支出实现平衡。如采取上述措施仍不能实现平衡,通过申请上级人民政府临时救助实现平衡,并在下一年度预算中归还。政府性基金预算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执行中如出现超收,结转下年或调入一般公共预算安排使用;如出现短收,通过削减支出实现平衡。

实行中期财政规划管理。中期财政规划按照三年滚动方式编制,第一年规划约束下一年度预算,后两年规划指引相应年度预算;年度预算执行结束后,对后两年规划及时进行调整,再添加一个年度规划,形成新一轮中期财政规划。财政部门会同各部门研究编制三年滚动财政规划,注重勤俭节约、开源节流,对规划期内一些重大改革、重要政策和重大项目,研究提出政策目标、运行机制和评价办法。推进部门编制三年滚动规划,加强项目库管理,健全项目预算审核机制。强化三年滚动财政规划对年度预算的约束,年度预算编制必须在中期财政规划框架下进行,各部门、行业、区域规划中涉及财政政策和资金支持的,要与三年滚动财政规划相衔接。

4.加强预算执行管理。硬化预算约束,预算未安排事项一律不得支出。年度预算执行中除救灾等应急支出通过动支预备费解决外,一般不出台增加当年支出的政策,一些必须出台的政策通过以后年度预算安排资金。不同预算科目、预算级次或者项目间的预算资金需要调剂使用的,严格按照规定办理。加快预算下达和预算执行进度,进一步提高提前通知转移支付预计数的比例,严格按照中央和自治区规定的时限要求及时细化下达预算。加强财政结余结转资金管理,建立财政结余结转资金定期清理机制,对超过使用年限的财政结余结转资金,一律收回总预算或调整用于其他急需的支出;完善财政结余结转资金与预算编制相结合机制,对财政结余结转资金规模较大的部门或县区,相应核减预算安排或扣减转移支付资金。加强财政专户管理,除合规且必须开设、并经严格审核程序批准的财政专户外,一律不予新开财政专户;对存量财政专户,除经财政部审核并经国务院批准予以保留外,其余专户逐步取消。规范国库资金管理,科学测算国库库底资金。严格权责发生制核算范围,各级财政除国库集中支付年终结余外,一律不得按权责发生制列支。全面清理已经发生的财政借垫款,应当由预算安排支出的按规定列支;符合制度规定的临时性借垫款及时收回;不符合制度规定的借垫款限期收回。加强财政对外借款管理,各级财政严禁违规对非预算单位及未纳入年度预算的项目借款和垫付财政资金。全市各级党委、政府及所有预算单位必须严肃财经纪律,严格财政资金分配使用的监督和问责,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具体工作根据《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北海市本级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工作的通知》(北政办〔2015〕121号)贯彻执行。

5.规范政府性债务管理。健全完善政府性债务管理体系,出台全市政府性债务综合管理意见,建立健全政府性债务规模控制、风险预警、债务考核等管理制度。明确和强化财政部门政府性债务归口管理职能,充实政府性债务管理力量,建立各职能部门沟通协调机制,形成管理合力。按照中央和自治区的统一部署,逐步建立以政府债券为主体的政府举债融资机制,剥离融资平台公司政府融资职能,对其存量债务分三类进行处置:对商业房地产开发等经营性项目,与政府脱钩,完全推向市场,债务转化为一般企业债务;对供水供气、垃圾处理等可以吸引社会资本参与的公益性项目,积极推广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PPP模式),其债务由项目公司按照市场化原则举借和偿还,政府按照事先约定,承担特许经营权给予、财政补贴、合理定价等责任,不承担偿债责任;对难以吸引社会资本参与、确实需要政府举债的公益性项目,由政府发行债券融资。统筹各类资金确保已使用政府牲债务资金在建项目后续融资,优先保障项目续建和收尾。

对全市各级政府性债务,按照自治区确定的额度实行限额控制,分类纳入预算管理。严格限定政府性债务举借程序和资金用途,全市各级人民政府在自治区确定限额内举债必须报同级人大或其常委会批准,债务资金必须严格用于公益性项目资本支出或偿还存量债务。建立健全政府性债务的动态监控、风险预警及应急处置机制,防范和化解政府性债务风险。完善政府性债务统计报告制度,加快建立权责发生制的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建立健全考核问责机制,全市各级政府主要负责人作为第一责任人;加快政府信用体系建设,建立政府信用评级制度。

6.健全预算绩效管理机制。逐步扩大预算绩效管理范围和增加预算绩效评价项目,逐步将预算绩效管理范围覆盖各级预算单位和所有财政资金。着力推动各级财政专项资金的绩效评价,同时开展部门整体支出、县区财政支出管理和财政政策等方面的绩效综合评价。预算绩效评价结果,作为编制三年滚动财政规划、调整支出结构、完善财政政策制度和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具体工作根据《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我市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北政发〔2013〕39号)贯彻执行。

(二)实施税制改革,建立有利于科学发展、社会公平、市场统一的税收制度体系。

1.加快增值税改革。密切关注营改增试点运行情况,加强调查研究,掌握试点工作动态,认真做好分析评估,妥善解决各类问题,充分发挥改革试点的政策效应。加强营改增后续改革的政策研究、测算分析和宣传培训等工作,为营改增全面实施做好准备。结合全市实际情况,积极研究简并增值税税率,为中央增值税税率设计提供决策参考;配合中央做好增值税立法工作。

2.推进消费税改革。配合中央调整消费税的征收范围,将部分高耗能、高污染产品、高端消费产品或服务纳入征税范围,将部分不适合继续征收消费税的应税产品从征税范围中剔除。分析研究将消费税由主要集中于生产(进口)环节征收逐步向批发或零售环节后移对全市经济社会的影响,同时主动研究全市仍需要继续在生产(进口)环节征收的品目,积极争取北海作为生产地的税源利益。配合中央优化消费税税率。

3.推进资源税改革。积极配合自治区做好煤炭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的摸底调研、测算分析等各项准备工作。配合中央做好其他应税品目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同时清理取消相关收费基金,理顺资源产品费税关系。配合中央逐步将资源税征收范围扩展到占用或开发水流、森林、草原、滩涂等自然生态空间。配合中央的资源税立法工作,促进我市资源节约利用。

4.建立环境保护税制度。配合中央环境保护税的立法工作,通过实施费改税将现行排污费改为环境保护税。重点围绕中央拟开征环境保护税的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等部分重点税目进行调研,摸清全市现行排污费收费标准、实际治理成本、环境损害成本和实际收费(釆纳)等情况,为环境保护税立法提供决策参考。

5.推进房地产税改革。配合中央加快推进房地产税立法。在保障基本居住需求的基础上,将城乡个人住房及工商业房地产全部纳入征税范围,按房地产评估价值确定计税依据。组织住房城乡建设、国土资源、财政、税务等部门联合调研摸清我市城乡个人住房及工商业房地产的存量和增量情况。对工商业房地产按评估值征收房地产税,实行全国统一的比例税率,促进工商业节约集约使用土地。将房地产税逐步培育为地方政府持续稳定的财政收入来源和主体税种,促进建立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长效机制。

6.逐步建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度。配合中央合并部分税目,将工薪所得、劳务报酬、稿酬等经常性、连续性劳动所得合并为综合所得,其他财产性所得以及临时性、偶然性所得仍为分类所得。配合中央完善税前扣除,在合理确定综合所得基本减除费用标准的基础上,适时增加赡养老人支出、子女教育支出、住房按揭贷款利息支出等专项扣除项目。适时引入家庭支出申报制度。

7.全面清理规范财税优惠政策。按照中央统一部署,全面清理规范各项财税优惠政策,违反法律法规的一律停止执行;有明确时限的到期停止执行,未明确时限的设定政策终结时间点。除专门的税收法律法规外,起草其他法规、发展规划和区域政策都不得突破国家统一财税制度,规定财税优惠政策。未经国务院批准,不得对企业规定财税优惠政策。建立财税优惠政策备案审查、定期评估和退出机制,加强考核问责,严惩违法违规行为;建立对违法违规制定财税优惠政策行为的举报制度,调动各级政府和社会力量,对各地违法违规制定财税优惠政策行为进行监督。

(三)完善市和县区、园区间财政关系,建立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制度。

1.进一步理顺市与县区收入划分。在中央和自治区进一步理顺与地方收入划分的基础上,遵循公平、便利、效率等原则,科学合理划分市与县区的收入。

2.合理划分各级政府间事权与支出责任。在中央和自治区明确与地方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的基础上,合理划分市与县区事权范围和支出责任。逐步理顺事权关系,市与县区按事权划分承担支出责任,推进建立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制度。

3.完善转移支付制度。完善一般性转移支付的稳定增长机制,逐步增加一般性转移支付规模和占比,逐步将一般性转移支付占比提高到70%。区别不同情况,清理、整合、规范专项转移支付项目,大幅度压减专项转移支付项目数量。对竞争性领域专项转移支付项目逐一甄别排查,凡属“小、散、乱”以及效用不明显的坚决取消;其余需要保留的要压缩规模或实行零增长,并改进分配方式,减少行政性分配,引入市场化运作模式,逐步与金融资本相结合,引导带动社会资本增加投入。完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规范专项转移支付项目设立,严格控制新增项目和资金规模,建立健全专项转移支付项目定期评估和退出机制。

在明确市和县区支出责任的基础上,全面清理现行配套资金政策,对属于市承担支出责任的事项,一律不得要求县区安排配套资金;对属于市和县区分担支出责任的事项,由市和县区按各自应分担数额安排资金;根据各地财政困难程度,同一专项对不同地区可采取有区别的分担比例,但不同专项对同一地区的分担比例应尽量统一规范。完善各项财政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建立健全以因素法分配、竞争性分配等为主要内容的转移支付资金分配制度,研究建立财政转移支付同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挂钩机制。加强对财政转移支付资金分配使用的全过程监控,建立健全信息反馈机制,确保资金安全、规范和高效使用。

4.完善县区财政管理方式。继续完善县区基本财力保障机制,逐步提高县区财力保障水平和县区财力均衡度。调整和完善配套政策措施,建立县区基本财力保障范围逐步扩大、保障标准逐步提高的动态调整机制;激励县区努力增加财政收入和提高收入质量,引导县区提高财政管理水平。强化对县区的财力保障责任,提高县区财力均衡度。

5.理顺市和园区的财政分配关系。充分调动各园区招商引资和发展经济的积极性,提高适度集中财力办大事的调控能力,结合北海实际,继续完善市和园区财政政策。

三、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的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党委、政府要切实提高对深化财税体制改革重要性的认识,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对财政工作的领导,认真研究分析新形势下面临的新课题新挑战,不断提高在复杂形势下驾驭财政经济工作的能力;要逐步建立在县区党委、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市直属企事业单位领导班子配备具有财经岗位经历领导干部的机制;要规范党政机关、事业单位财会人员入职资质,在资产规模和财务支出规模较大的高校、医院和国有大中型企业等配备或委托财务总监、总会计师。全市各级各部门要全面落实中央和自治区的决策部署,把深化财税体制改革摆在全局工作的重要位置,深入研究和解决本地本部门财税体制改革重大问题,把改革任务抓紧抓实。要在厘清各级财税体制改革权限的基础上,属于上级权限的,严格按照上级要求,以“一盘棋”的思想坚决贯彻执行;属于本级权限的,深入探索、积极推进。对于近期能做的,要尽快启动;对条件暂时还不具备的,要抓紧调查研究、做好准备。

(二)明确责任分工。

全面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工作按照“党委政府统一领导、财税部门牵头、部门分工协作、形成工作合力”的原则,由市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负责组织实施。要切实强化责任意识、机遇意识和担当意识,积极向自治区财政厅、国税局、地税局汇报沟通,主动协调各方力量,全力推进、督促落实各项财税体制改革任务,及时分析改革中出现的新情况、存在问题,提出解决的办法和措施,确保全面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取得实效。全市各级各部门结合本级本部门实际认真谋划、科学制定详细的改革工作方案,细化措施,把工作目标和任务分解到具体工作环节;要落实责任分工,做到任务到岗,责任到人。

(三)健全推进机制。

建立财税体制改革组织协调机制,定期召开财税体制改革联席会议,财税等有关部门不定期会商研究,协调解决财税体制改革中遇到的重大事项。建立财税体制改革联络员制度,加强相互沟通,研究讨论财税体制改革中的重大问题以及具体改革部署。建立财税体制改革评估制度,加强对财税体制改革的事前论证和设计、事中监管和执行、事后评估和改进。建立财税体制改革报告制度,对重大改革方案、改革政策措施,要报请上级部门批准后实施。选择部分市直部门和县区财政部门建立改革联系点制度,对财税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进展情况进行调研、总结和提升;建立工作督促检查制度,及时对各项改革任务的落实情况进行跟踪督导,对财税体制改革各项任务进展情况、完成情况进行通报。

(四)强化宣传引导。

财税体制改革牵一发而动全身。要注意改革方案的科学性、可操作性,协调好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尽可能回应好各方面的诉求,尽可能寻求最大公约数,最大限度地争取各方面理解和支持。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采取通俗易懂、生动形象的方式,广泛宣传全面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的重大意义、目标任务和主要措施,解答社会公众关心的问题,为全面深化财税体制改革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和社会氛围。

附件:1.关于推进我市财政预决算公开管理的实施意见

2.北海市本级中期财政规划编制工作方案

3.2015年地方政府债券预算管理实施细则

附件1

关于推进我市财政预决算公开管理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推动政府职能转变,规范权力运行,建设廉洁政府,按照深化财税体制改革、推动地方实施公开透明的预算制度的总体部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推进我市预决算公开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预决算公开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财政预决算公开是政府信息公开的重要内容和公共财政的本质要求,也是社会舆论始终关注的热点和焦点。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进一步明确提出要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实施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的现化预算制度。新修订的《预算法》更是首次对预算公开的内容、时间、解释说明以及法律责任等作出了具体规定,将预决算公开上升到了法律层次。

做好地方预决算公开工作,有助于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推动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有助于促进党政机关厉行节约,改进工作作风,加强反腐倡廉建设;有助于促进依法行政、依法理财和民主理财,推进财政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各级财政部门和各部门一定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地方预决算公开工作的必要性和重要性,认真做好预决算公开工作。

二、预决算公开的指导思想和原则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深化财税体制改革,提高预决算的公开性和透明度,保障人民群众依法参加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促进政府财政行为的程序化、规范化、法治化。

预决算公开应当遵循的原则是: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内容真实准确,清晰易懂;统筹规划,分步骤、分层次、分内容积极稳妥地推进。

三、预决算公开的主要内容和方式

各级财政部门和各部门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要求,加大财政预决算信息的主动公开力度。在此基础上,重点公开政府预决算、部门预决算、“三公”经费预决算等内容。

(一)公开主体。

预决算公开的主体为负责编制政府或部门预决算信息的部门或单位。各级财政部门负责本级政府预决算、“三公”经费汇总预决算公开工作,各部门负责本部门预决算、“三公”经费预决算公开工作。除涉密部门外,所有使用财政拨款的部门和单位都应当公开部门预决算。所有使用财政拨款安排“三公”经费支出的部门和单位都应当公开财政拨款“三公”经费预决算。

(二)公开时间。

预决算公开的时限为预决算批准(批复)后二十日内向社会公开,公开时间应保持一致,每年集中时间将政府预决算、部门预决算及“三公”经费预决算等内容向社会公开,力争一天内公开完毕。

(三)公开形式。

预决算公开应当以政府或部门门户网站等为主要形式,保持长期公开状态。同时,要在同级人民政府或财政部门门户网站上设立预决算公开专栏,汇总集中公开政府预决算、部门预决算及“三公”经费预决算等内容,方便查询监督。对于无部门门户网站、无法实现预决算保持长期公开状态的部门,可在同级人民政府或财政部门门户网站上设立预决算公开专栏,集中公开无门户网站的部门和单位的部门预算及“三公”经费。

(四)公开内容。

1.政府预决算公开。各级财政部门应将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预算、预算调整、决算、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及报表向社会公开,并对本级政府财政转移支付安排、执行的情况以及举借债务的情况等重要事项作出说明。除涉密信息外,政府预决算支出全部细化公开到功能分类的项级科目,专项转移支付预决算公开到具体项目。根据预算编制工作进展,公开内容包括同级公共财政收入预算、公共财政支出预算、本级支出预算、对下级税收返还和转移支付预算;同级政府性基金收入预算、政府性基金支出预算、本级政府性基金支出预算、对下级政府性基金转移支付预算;同级国有资本经营收入预算、国有资本经营支出预算等。

2.部门预算公开。各部门应将经同级政府财政部门批复的部门预算、决算及报表向社会公开,并对部门预、决算中机关运行经费的安排、使用情况等重要事项作出说明。除涉密信息外,所有使用财政资金的部门均应公开部门预决算。根据部门预算编制工作进展,公开内容包括收入预算、支出预算、财政拨款支出预算和政府性基金收支预算等。除涉密内容外,部门预算要全部细化公开到支出功能分类项级科目,并逐步将部门预算公开到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并按经济分类科目公开。要妥善处理部门预算中的涉密信息,对部门预算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依法不予公开。对部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应在支出总额不变的情况下区分处理,创造条件将不涉密内容公开。同时,为便于公众理解,还应公开本部门职责、机构设置、数据增减变化的情况说明,并对专业性较强的名词进行解释。

3.“三公”经费预决算公开。各级财政部门公开本级“三公”财政预决算总额和分项数额,对增减变化的原因进行说明。所有使用财政拨款安排“三公”经费支出的部门和单位,都应当公开财政拨款“三公”经费预决算总额和分项数额,对增减变化的原因进行说明。应将“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费”细化公开为“公务用车购置费”和“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部门和单位的“三公”经费预决算随同本部门预决算一并公开。

四、预决算公开的具体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加强组织。

充分认识做好预决算公开工作的重要意义,加强组织领导,按照“方向明确、过程可控、结果可查、易于监督”的原则,制定工作方案,落实责任分工,明确工作目标,抓好工作落实,切实推进本单位预决算公开工作。加大财政宣传力度,营造良好工作氛围,积极向党委、政府、人大汇报工作情况,争取工作支持。

(二)明确责任,及时反馈。

市财政局要加强对全市推进预决算公开工作的具体指导,督促各县区财政局、市直各部门开展相关工作,促进预决算公开工作全面协调推进。市直各部门负责本部门预决算及“三公”经费预决算公开工作。各县区财政局负责本县区预决算公开工作,包括本级财政预决算公开、“三公”经费汇总预决算公开,以及对本级各部门公开工作的指导、工作进度协调,要建立定期统计和汇总上报制度,动态掌握本地区预决算公开情况,及时向上级财政部门报告。

(三)关注舆情,积极回应。

预决算公开工作政治性、政策性、专业性强,社会关注度高,要切实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各县区财政部门和市直各部门要加强社会反映评估和舆情引导,实事求是、准确、全面反映预决算信息。公开前,要对公开后的社会反映进行预判,做好应对预案;公开后,要跟踪舆情,主动引导,及时解疑释惑,避免公众误解。涉及部门共性事项,要与财政部门及时沟通,有效回应。

(四)严肃纪律,强化督查。

各级各部门要严肃纪律,加大督查力度,不折不扣地执行预决算公开工作要求。各县区财政局应于每年11月5日前,将本级及所辖乡(镇)级预决算公开工作总结上报市财政局。对落实不力的,市财政局将以适当方式向市政府报告,确保政令畅通。

附件2

北海市本级中期财政规划编制工作方案

根据《国务院关于实行中期财政规划管理的意见》(国发〔2015〕3号)和《财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决策部署推动地方实行中期财政规划管理的通知》(财预〔2015〕38号)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中期财政规划编制工作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15〕34号)要求,为做好市本级中期财政规划编制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立足于当前形势和问题,对总体收支和全面政策做出预判,以三年为周期,研究编制中期财政规划;强化中期财政规划对年度预算的约束和指引作用,实施逐年更新的滚动管理;研究编制部门三年滚动财政规划,进一步加强部门、行业规划与中期规划的衔接;实行中期绩效管理,确保中期财政规划的有效执行。

二、编制原则

(一)远近结合。中期财政规划编制工作必须符合国家、自治区和我市发展的实际情况,科学预测未来三年财政经济发展状况,正确处理近期建设和远景发展的要求。财政收支安排、财政政策制定、债务规模控制要与宏观经济走势、我市本级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财力状况、偿债能力相适应。

(二)问题导向。树立问题意识,针对当前财政经济运行过程中的突出矛盾以及部分现行财政支出政策“碎片化”、不可持续等问题,从政策内容和运行机制上查找原因,立足我市实际情况,借鉴其他地市先进经验,提出解决问题的改革措施。

(三)统筹平衡。按照跨年度预算平衡机制要求,统筹平衡规划期内财政收支和赤字规模。收入预计要谨慎稳妥,支出安排要科学合理。科学设置财政支出总量控制目标,分部门、分类别的支出限额控制目标,赤字或债务余额控制目标。加强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的统筹衔接,综合安排收入来源,并统筹考虑其他收入。

(四)约束衔接。第一年规划约束对应年度预算,后两年规划指引对应年度预算,年度预算执行结束后,对后两年规划及时进行调整,再添加一个年度规划,逐步进行滚动更新。凡是涉及财政政策和资金支持的部门、行业规划,都要与中期财政规划相衔接。

(五)绩效管理。将绩效理念融入中期财政规划编制、执行和监督的全过程,实行中期绩效管理。加强中期绩效目标管理,重大支出政策必须编制中期绩效目标。积极开展重点支出、重大政策中期绩效评价工作,将评价结果应用于中期规划的编制过程中。

(六)防范风险。完善政府债务风险防控和应急处理机制,规范规划期内举债行为,合理评估债务风险状况,妥善处理各类政府债务风险问题。

二、中期财政规划编制内容

根据国发〔2015〕3号、财预〔2015〕38号以及桂政办发〔2015〕34号文件精神,中期财政规划主要包括预测现行政策下财政收支、分析现行财政收支政策问题、制定未来三年财政政策改革方案、测算改革后财政收支情况、评估可能出现的财政风险等五个方面内容。

(一)预测现行政策下财政收支。一是宏观经济分析。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纲要及年度计划,考虑国际国内以及市内发展环境重大变化,结合基期年(规划期前一年)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分年度研判未来三年地区生产总值、固定资产投资、居民消费、进出口、价格变动等主要指标走向。二是财政收入测算。结合宏观经济形势分析、现行国家财税体制和深化改革等情况,测算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和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未来三年收入。逐步建立收入分析模型,提高收入预测的科学性、准确性。三是财政支出测算。按照现行支出政策,测算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和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未来三年支出,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测算到功能分类的类级科目,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分险种测算。四是地方政府债务变动预测。根据未来三年财政收入和支出情况,测算规划期内新增政府债务需求规模。根据财力、债务风险等因素,结合自治区以前年度下达的政府债务限额情况,预测规划期内新增政府债务限额情况。

(二)分析现行财政收支政策问题。一是财政收入政策问题,包括宏观税负与经济发展水平和产业结构的匹配程度,税收优惠政策、结构性减税、普遍性降费的实施情况,非税收入项目设置是否符合简政放权、激活市场、减轻社会负担、提供基本公共服务能力等政策导向等。二是财政支出政策问题,包括现行支出政策设计中的长期平衡考量机制,政府与市场的边界,市与县区政府间事权划分,社会保障、医疗卫生支出因人口结构变化的增长情况,针对不同群体、不同区域的补助政策平衡情况,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PPP)财政补贴等支出情况,一些亟需解决问题在支出预算中的保障情况,长期沉淀财政资金情况等。三是规划期内平衡财政收支所需新增政府债务规模是否突破预期政府债务新增限额,债务率等风险控制指标是否超过警戒线,债务应急处置预案和风险化解计划是否切实可行。

(三)制定未来三年财政政策改革方案。按照财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国务院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4〕45号)、广西财税体制改革方案等精神,结合中央和地方事权划分,认真研究制定财政收支政策改革措施。一是收入政策方面,按照规划期内税制改革以及非税收入、社保缴费和国有资本经营收益政策调整,提出贯彻落实意见,评估政策对经济和相关产业的影响以及企业、个人税费负担的变化。对地方管理权限内相关非税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和社保缴费政策,提出调整方案,明确调整目标、内容和实施时间,分析对本地区收入的影响。二是支出政策方面。针对现行财政支出政策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结合自治区和地市事权划分,综合考虑财政承受能力、可持续发展能力,严格围绕规划期内市委、市政府确定的中心工作,研究确定重大改革和政策事项及其绩效目标,列出分年度工作任务和时间节点,积极探索财政支出政策方式转变,盘活财政存量资金。民生支出政策要说明资金使用对象、保障标准、运行流程等情况;重大建设项目要明确投资规模、筹资渠道等事项。三是政府债务方面。规划期内新增政府债务规模可能导致突破限额或超过风险警戒线时,应调整规划期内收入或支出安排,合理确定财政赤字规模等。

(四)测算改革后财政收支情况。一是未来三年总量平衡情况。重大财税政策按规划实施后,合理安排分年度支出项目,确保未来三年实现一般公共预算总量平衡、政府性基金预算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当年平衡、社会保险基金分险种收支平衡。二是预算稳定调节基金变动情况。年度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大于支出的,可以安排化解政府债务或补充预算稳定调节基金;收入小于支出的,可以调入预算稳定调节基金实现平衡。三是地方政府债务变动预测。重大财税政策实施以后,根据财力、债务风险等因素,结合往年情况,预测规划期内政府债务新增限额;在预期政府债务新增限额内,按照规划期内跨年度财政收支平衡的要求,合理测算新增政府债务规模。

(五)评估可能出现的财政风险。对规划期内可能出现的财政经济运行风险、重大自然灾害损失以及政府债务风险等对中期财政规划执行的影响进行风险评估。

三、责任分工

市财政局牵头编制全市中期财政规划,负责制定规划编制总体要求,审核各部门提交的收支规划,汇总编制我市中期财政规划,组织和监督市本级中期财政规划的执行。

市直各部门是编制部门中期财政规划的主体,根据本部门职责和行业领域发展规划,研究提出未来三年涉及财政收支的重大改革和政策事项,测算分年度支出需求,提交市财政局综合平衡,在此基础上形成部门中期财政规划。

市发展改革委、市统计局负责分析预测未来三年北海经济发展形势,研究提出未来三年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及主要经济指标走向,作为中期财政规划编制依据。

市国税局、市地税局负责研究现行税制下,我市税收收入的基本情况,分析我市税收政策存在的问题以及税制改革对我市税收收入的影响,提出未来三年我市税收收入的变化趋势,作为中期财政规划编制依据。

四、编制程序

根据我市预算编制程序,结合中期财政规划编制特点,我市本级中期财政规划编制分为前期准备、部门建议、财政初审、部门修改、政府审批、告知批复六个阶段。

(一)前期准备阶段(4月):市财政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统计局、市税务部门等,收集全区中期财政规划、我市规划期经济形势发展预测分析和财政收支预测分析等信息。市直各部门收集相关自治区部门中期财政规划。市财政局研究提出中期财政规划编制原则、重点和要求,完善准备工作,下发编制通知。

(二)部门建议阶段(4-6月):市直各部门收集规划期内批准实施的规划和政策,围绕国家、自治区和市委、市政府重大战略部署,明确部门重大改革和政策事项、分年资金安排和预期绩效,提出部门中期财政规划建议,报市财政局审核汇总。

(三)财政初审阶段(7-8月):市财政局会同市国税局、市地税局测算规划期内分年度市本级可用财力。严格围绕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与部门重大改革和政策事项的逻辑关系,审核部门分年度规划建议,汇总平衡后提出三年财政规划草案,报市政府初步审定。

(四)部门修改阶段(9月):市财政局向部门下达分年度支出控制数及重点项目安排意见,由部门修改完善后再次报市财政局审核。

(五)政府审批阶段(10月):结合规划期内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全国、自治区中期财政规划和跨年度预算平衡需要等,市财政局完善中期财政规划提交市政府审批,报自治区财政厅备案。

(六)告知批复阶段(10月):市财政局根据市政府批准的中期财政规划,将重大改革和政策事项以适当方式告知各部门。

(七)约束衔接阶段(10月):市财政局指导各部门在市政府批准的中期财政规划框架下编制下一年度部门预算,做好年度预算与中期财政规划的衔接工作。

五、保障措施

编制中期财政规划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的重要举措,是建立现代财政制度的重要途径。中期财政规划专业性强、涉及面广、时间跨度长,配套措施要求高,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积极配合,切实加强中期财政规划编制工作的政策保障。

(一)加强分工协作。中期财政规划编制工作是国务院、自治区和市政府推进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一项重要工作任务,财政部门要切实负起牵头责任,主动加强与其他部门的沟通协调。市直各部门要认真组织,建立内部分工协作机制,加强配合,形成工作合力,确保高质量、高水平完成中期财政规划编制工作任务。

(二)把握编制重点。市直各部门要认真研究中期财政规划编制内容,把握分年度支出政策重点,在限额控制的前提下,依据重大改革和增支事项重要性排序择优选择,增强财政支出安排的科学性,确保国家、自治区和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的需要,确保维持政权运转和提供基本公共服务需要,确保重点领域、重大项目、重大政策实施的资金需要。要加强与自治区有关部门的沟通衔接,积极收集自治区对口部门各类改革政策动向,定期整理本部门相关改革政策,合理提出资金需求和分年度安排建议。

(三)强化约束衔接。中期财政规划对年度预算编制具有约束性,第一年规划作为下一年度部门预算“一下”控制数下达各部门,后两年规划指引相应年度部门预算,除国家、自治区和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增支政策和事项外,相应年度部门预算“一上”时增幅不能突破后两年规划当年确定支出总量的5%;相应年度部门预算“一上”未按相应年度规划实施的,各部门应就变化情况作出说明。中期财政规划经批准后,以后年度逐年滚动编制。凡涉及财政政策和资金支持的规划,特别是增支政策出台,都要与中期财政规划相衔接。未纳入中期财政规划的增支政策,年度预算可不予安排。制定涉及财政支持重大政策时,有关部门要会同市财政局建立中长期重大事项科学论证机制,避免政策碎片化和随意性。

(四)稳步推进信息公开。市财政局将市政府审核后的中期财政规划在政府、部门等内部先行公开。待条件成熟后,向社会公开。

(五)分步推进改革。我市作为自治区确定的试点市,从2015年起,市财政局先行组织启动自市本级2016-2018年财政规划编制工作。从2016年起,合浦县和市辖三区财政部门开始编制2017-2019年财政规划,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2016年12月10日前报市财政局备案。以后年度比照办理。

附件3

2015年地方政府债券预算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市2015年地方政府债券预算管理,根据《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政府性债务管理意见的通知》(北政发〔2015〕15号)、《2015年地方政府专项债券预算管理办法》(财预〔2015〕32号)和《2015年地方政府一般债券预算管理办法》(财预〔2015〕47号)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2015年地方政府债券,分为一般债券和专项债券。

一般债券包括为2015年1月1日起新增一般债务发行的新增一般债券、为置换截至2014年12月31日存量一般债务发行的置换债券。

专项债券包括为2015年1月1日起新增专项债务发行的新增专项债券、为置换截至2014年12月31日存量专项债务发行的置换债券。

第三条一般债券收入、安排的支出、还本付息、发行费用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

专项债券收入、安排的支出、还本付息、发行费用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

第四条自治区人民政府为政府债券发行主体,具体发行工作由财政厅负责。市县政府发行政府债券,由财政厅代办发行,并统一办理还本付息。

第二章预算编制和调整

第五条市财政局在自治区财政厅下达的新增债券规模内,根据客观因素测算市本级和各辖区新增债券规模,提出新增债券规模分配建议,编制预算调整方案,经市政府同意后报市人大常委会批准。分配至辖区的新增债券规模,在市人大常委会批准的辖区新增一般债券规模内,提出分辖区新增一般债券规模的分配建议,报市政府批准后下达各辖区财政部门。

市财政局在自治区财政厅下达的置换债券规模内,提出置换债券规模的分配建议,报市政府批准后,分配至市本级各部门和辖区财政部门。

第六条辖区财政部门在市财政局下达的新增债券规模内,编制预算调整方案,经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报同级人大常委会批准。

辖区财政部门在市财政局下达的置换债券规模内,提出置换债券分配建议,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七条使用新增一般债券资金的市本级或辖区政府,在编制一般公共预算调整方案时,应将新增一般债券规模在收入合计线下“支出大于收入的差额”反映。

根据政府性基金科目发行的专项债券收入,在政府性基金预算收入合计线下,按照专项债券对应的政府性基金预算收入科目明细反映。

第八条一般债券收入安排的项目支出,根据在项目库内选择的拟使用债券资金的项目支出情况,在一般公共预算支出合计线上,按照一般债券对应的一般公共预算支出科目明细反映。

专项债券收入安排的项目支出,根据拟使用债务资金的项目支出情况,在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合计线上,按照专项债券对应的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科目明细反映;安排用于置换存量专项债务的支出,根据存量专项债务当年还本情况,在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合计线下,按照专项债务对应的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科目明细反映。

第九条一般债券付息支出根据一般债券发行规模、利率等情况,在一般公共预算支出合计线上相应科目反映。

专项债券付息支出根据专项债券发行规模、利率等情况,在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合计线上,按照专项债券对应的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科目明细反映。

第十条一般债券发行费用支出根据一般债券发行规模、费率等情况,在一般公共预算支出合计线上相应科目明细反映。

专项债券发行费支出根据专项债券发行规模、费率等情况,在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合计线上,按照专项债券对应的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科目明细反映。

第十一条上下级政府之间的专项债券资金转贷收入和支出,分别纳入政府性基金收入和支出预算管理。转贷收入根据协议约定的转贷金额,在贷入资金的下级政府本级政府性基金预算收入合计线下,按照专项债券对应的政府性基金预算收入科目明细反映。转贷支出根据协议约定的转贷金额,在贷出资金的上级政府本级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合计线下,按照专项债券对应的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科目明细反映。

第十二条专项债券收支纳入政府基金预算管理后,应按照单项政府性基金收支平衡,不同政府性基金间不得调剂。执行中专项债券对应的单项政府性基金不足以偿还本金的,可以从相应的公益性项目单位调入专项收入弥补。调入政府性基金收入预算管理的专项收入,在政府性基金预算收入合计线下反映。

第三章预算执行

第十三条一般债券收入缴库、安排支出的资金拨付、债券还本付息的资金拨付等,按照一般公共预算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并纳入一般公共预算进行会计核算。

专项债券收入缴库、安排支出的资金拨付、债券还本付息的资金拨付等,按照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并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进行会计核算。

第十四条采取公开发行方式的债券按照市场化原则在银行间债券市场、证券交易所市场等发行,鼓励符合条件的机构投资者和个人购买债券。采取定向承销方式发行的债券暂不可在银行间市场和交易所市场进行现券交易,可以通过试点商业银行柜台进行流通。

第十五条市财政局按照有关规定,做好信息披露和信用等级等相关工作,披露债券基本信息、一般公共预算财力、政府性基金财力及相关债务情况、偿债资金安排以及对投资者做出购买决策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信息。

第十六条市政府申请自治区财政厅代发债券,应与财政厅签订代发和转贷协议。

第十七条债券资金置换存量债务时,财政部门、存量债务债权人、债务人等要共同签订协议,明确还款金额、还款时间及相关责任等,由各级财政部门严格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协议规定和偿债进度直接支付。

第十八条市、辖区财政部门应按照协议约定及时向上级财政部门足额上缴还本付息资金。未按时足额缴纳还本付息资金的,按逾期支付额和逾期天数计算罚息,年度终了仍未缴纳的部分,自治区财政厅将采取适当方式予以扣回,并将违约情况向市场披露。

第四章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十九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建立和完善相关制度,加强对各有关部门使用一般债券资金的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条对存在发行债券弄虚作假、违规组织债券发行、改变债券资金用途、未按要求将债券收支纳入预算管理、未按期偿还到期债券本息等情形的地区,视情节轻重减少债券规模或暂停债券发行资格。对违反《预算法》等法律法规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一条债券资金纳入财政部门绩效评价范围。财政部门应当会同使用债券资金的业务主管部门按要求进行绩效评价,对使用债券项目实施内容、项目功能、资金管理效率、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等方面的内容进行全面、综合考评。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细则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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