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钦州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2-12-21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钦州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

钦政办〔2012〕23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钦州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三娘湾旅游管理区管委,市直各委、办、局: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钦州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12月21日

钦州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目录

1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适用范围

1.4工作原则

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

2.2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办事机构

2.3市抗灾救灾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的主要职责

2.4市抗灾救灾工作组及主要职责

3应急准备

3.1资金准备

3.2物资准备

3.3通信和信息准备

3.4装备和设施准备

3.5人力资源准备

3.6社会动员准备

3.7科技准备

3.8宣传和培训

4信息管理

4.1预警信息

4.2灾情管理

5预警响应

5.1启动条件

5.2启动程序

5.3预警响应措施

5.4预警响应终止

6应急响应

6.1Ⅰ级响应

6.2Ⅱ级响应

6.3Ⅲ级响应

6.4Ⅳ级响应

6.5信息发布

6.6其他情况

7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7.1过渡性生活救助

7.2冬春救助

7.3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8附则

8.1自然灾害救助款物监管

8.2奖励与责任

8.3预案演练

8.4预案更新与管理

8.5制定与解释部门

8.6预案生效时间

9附件

9.1钦州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启动流程示意图

9.2钦州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通讯录

1总则

1.1编制目的

按照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建立健全我市应对突发重大自然灾害应急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应急救助行为,提高应急救助能力,最大程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损失,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钦州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所称自然灾害,主要包括干旱、洪涝灾害,台风、冰雹、雪、低温冻害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坍塌等地质灾害;风暴潮、海浪、海啸等海洋灾害;森林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

发生自然灾害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视情况启动本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达到本预案响应启动条件的,启动本预案。

发生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公共事件,根据需要可参照本预案开展应急救助工作。

1.4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确保受灾人员基本生活。

(2)坚持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

(3)坚持政府主导、社会互助、灾民自救,充分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组织的作用。

(4)坚持部门密切配合,分工协作,各司其职,各尽其责。

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

市抗灾救灾工作领导小组为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负责领导、组织和协调全市抗灾救灾工作,研究制定全市抗灾救灾和减灾工作的政策和规划,协调开展重大自然灾害救助活动,指导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展减灾工作。

领导小组组长: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达到Ⅰ级响应时由市长担任领导小组组长)。

领导小组副组长:市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钦州军分区参谋长、市民政局局长。

领导小组成员:市委宣传部,市发改委、物价局、工信委、教育局、科技局、公安局、民政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住建委、市政管理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农业局、商务局、卫生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环保局、广播电影电视局、统计局、安监局、林业局、海洋局、粮食局、水产畜牧兽医局、气象局、地震局、外事侨务办公室、钦州火车站、钦州供电局、电信钦州分公司、移动钦州分公司、联通钦州分公司、中国人寿保险钦州分公司、人民财产保险公司钦州市分公司,钦州军分区、武警钦州市支队、武警钦州市消防支队,市慈善总会,市红十字会等部门和单位的分管负责人。

2.2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办事机构

市抗灾救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为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办事机构,市抗灾救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民政局。市抗灾救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由市民政局局长兼任,副主任由市民政局副局长兼任。

市抗灾救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在市抗灾救灾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承担全市防灾、减灾和救灾工作的综合协调职责。其具体职责是:

(一)会同有关部门起草防灾减灾、抗灾救灾事业发展规划,开展防灾减灾知识宣传。

(二)组织有关部门对《钦州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进行修订;根据灾情分别向市人民政府提出启动和结束自然灾害救灾应急响应的建议。

(三)组织市抗灾救灾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对分工负责地区的救灾准备及相关工作进行检查,指导各地开展救灾应急预案演练。

(四)组织市抗灾救灾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对重大灾情进行会商、分析预测、研究评估,指导受灾地区开展防灾、减灾和救灾工作,对市抗灾救灾工作领导小组决策的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督查。

(五)及时了解掌握灾情和各地抗灾救灾工作情况,为市委、市人民政府和市抗灾救灾工作领导小组决策提供依据。

(六)提出抗灾救灾资金和物资的使用计划,会同市财政、市审计、市监察等部门监督抗灾救灾资金和物资的使用。

(七)承担市抗灾救灾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2.3市抗灾救灾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的主要职责

市委宣传部:负责策划、组织协调开展抗灾救灾和灾后恢复生产、重建家园工作的宣传报道;负责媒体记者采访灾情的审批和管理工作。

市发改委:负责安排重大抗灾救灾基建项目,协调有关方面落实项目建设资金。

市物价局:负责加强灾区物价监督管理,开展价格监督检查,实施价格干预措施或者紧急措施,保持灾区市场价格稳定。

市工信委:负责交通运输综合保障,组织救灾应急和恢复生产所需物资的紧急调运;协调、指导工业企业开展救灾工作;协调解决灾区电力、煤炭、石油供应中的重大问题。

市教育局:负责组织恢复灾区的正常教学秩序,帮助做好因灾损毁校舍的恢复重建工作。

市科技局:负责指导灾区推广应用抗灾救灾减灾科学技术成果。

市公安局:负责灾区的社会治安和应急交通管理工作;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紧急转移。

市民政局:负责灾区无自救能力灾民的吃、喝、穿、住、医等生活救助;组织核查、统计和发布灾情;安排市本级以及自治区、中央补助的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和物资;采购、管理和调拨民政救灾物资;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承担市抗灾救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工作职责。

市财政局:负责抗灾救灾资金预算,筹集、安排、审核、拨付、监督抗灾救灾资金及经费的使用。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地质灾害监测、预警、预报;协助抢险救灾,协调、指导和监督重大地质灾害防治;审批灾后恢复重建用地手续。

市住建委:负责组织专家对震区建筑物抗震性能评估鉴定,开展震后工程震害调查;指导灾区制定和实施灾后恢复重建规划,负责抢修因灾损毁的供水工程设施。

市市政管理局:负责抢修因灾损毁的供气、道路、排水等市政基础设施,排除市政工程险情。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保障抗灾救灾人员、物资的公路、水路运输,组织提供转移灾民所需的交通工具,协调抢修因灾损毁的公路和航道。

市水利局:负责收集、发布汛情、旱情,组织协调全市防汛抗旱工作;修复因灾损毁水利设施,储备抢险物资。

市农业局:负责组织重大农作物病虫鼠害防治工作;帮助、指导灾区恢复农业生产。

市商务局:负责争取救灾及灾后恢复重建的国际双边和多边合作项目与无偿援助;组织灾区各种应急生活必需品供应。

市卫生局:负责灾后医疗救援工作,指导灾区开展卫生防疫工作,组织卫生医疗队伍赶赴灾区,开展医疗救援、疫情防治、环境卫生、饮用水卫生、食品监测工作,对灾区可能出现的重大传染病疫情进行预警,并实施卫生防疫和应急处理措施,防控疫情发生、扩散和蔓延;组织开展灾后心理咨询和救助。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检测灾区饮水和食品质量,保证灾区饮水和食品安全。

市环保局:负责灾区的环境监测。

市广播电影电视局:负责灾区广播、电视设施的恢复工作。

市统计局:协助分析、汇总灾情统计数据。

市林业局:负责重大林业有害生物以及森林火灾的监测和防治工作;指导森林火灾发生地的各级人民政府紧急转移安置受火灾威胁的群众;制定、实施灾区恢复重建所需木材供应优惠政策。

市海洋局:负责风暴潮、海浪、海啸等海洋灾害的预警、预报,开展海洋自然灾害影响评估工作。

市安监局:负责安全生产事故应急管理极其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的协调、指挥工作。

市粮食局:负责保障灾区粮油供应和平抑粮价工作。

市水产畜牧兽医局:负责灾后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指导灾区恢复水产畜牧业生产。

市外事侨务办公室:负责与外国驻我国使领馆和有关国际组织协调、联系抗灾救灾中的涉外事项。

市气象局:负责气象灾害的实时监测、预警和预报,做好救灾气象信息保障。

市地震局:负责组织开展地震现场震情监测和震情分析会商;会同市住建委组织有关专家对震区建筑物抗震性能进行评估鉴定;组织开展地震灾害调查和灾害损失评估。

钦州供电局:负责灾区电力供应,抢修因灾损毁的供电线路。

钦州火车站:负责抗灾救灾物资的铁路运输,抢修因灾损毁的铁路。

中国人寿保险钦州分公司、人民财产保险公司钦州市分公司:及时组织灾害保险理赔工作。

电信钦州分公司、移动钦州分公司、联通钦州分公司:负责组织协调灾区应急通信保障和损毁通信设施恢复。

钦州军分区:组织、指挥所属部队、民兵、预备役部队,协调驻市友邻部队参加抢险救灾;协助灾区人民政府进行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武警钦州市支队、武警钦州市消防支队:组织武警部队参与抗灾救灾;协助当地公安机关维护救灾秩序和灾区社会治安;协助当地人民政府转移危险地区的群众。

市红十字会:参与灾区救灾和伤员救治工作;接收、发放、管理国内外救灾捐赠款物。

市慈善总会:负责倡议、接收、管理、发放救灾捐赠款物。

2.4市抗灾救灾工作组及主要职责

(1)查灾核灾报灾组

组长单位:市民政局

成员单位:市水利局、国土资源局、农业局、水产畜牧兽医局、气象局、地震局、交通运输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主要职责:调查、核实、上报灾情,组织专家或有关人员对灾害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并写出评估报告。

(2)灾民生活保障组

组长单位:市民政局

成员单位:市财政局、粮食局、发改委、交通局、商务局、物价局、工信委、供销社、卫生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主要职责:指导、协调灾区做好灾民生活应急救济工作,包括急需救济物资的组织、调拨、运输、供应和管理工作。

(3)紧急转移安置组

组长单位:市公安局、交通运输局

成员单位:市民政局、教育局、水利局、农业局、卫生局、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钦州军分区、武警钦州市支队、武警钦州市消防支队、武警钦州市边防支队、钦州边防检查站、各县区人民政府。

主要职责:及时准确掌握灾民及物资需转移安置情况,组织灾民和物资的紧急抢救、转移和安置工作,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4)设施恢复和生产自救组

组长单位:市市政管理局、农业局

成员单位:市住建委、水利局、交通运输局、发改委、林业局、工信委、国土资源局、教育局、广播电影电视局、钦州火车站、钦州供电局、电信钦州分公司、钦州军分区、武警钦州市支队、各县区人民政府。

主要职责:指导、协调灾区抢修恢复生活、生产等设施,帮助灾区尽快恢复工农业生产,减少灾害造成的损失。

(5)应急资金保障组

组长单位:市财政局

成员单位:市民政局、工信委、水利局、交通运输局、人民银行钦州市中心支行、各县区人民政府。

主要职责:准备救灾应急资金;做好救灾应急资金、捐赠资金的分配、下拨工作,指导、督促灾区做好救灾应急资金的使用、发放工作。

(6)卫生防疫组

组长单位:市卫生局

成员单位:市农业局、环保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工商局、食品药品监管局、疾控中心。

主要职责:组织医疗防疫队伍进入灾区,组建灾区临时医院或医疗所,抢救、治疗和转运伤病员,实施灾区疫情监测,开展饮用水、食品等卫生监督、检测;组织开展健康教育和环境消毒工作,预防或控制传染病和疫情的发生;向灾区提供所需药品和医疗器械;及时做好人畜共患疫病的紧急免疫和场所消毒工作。

(7)安全保卫组

组长单位:市公安局

成员单位:钦州军分区、武警钦州市支队、武警钦州市消防支队、武警钦州市边防支队、钦州边防检查站、各县区人民政府。

主要职责:指导、督促灾区加强社会治安管理工作,稳定社会秩序;积极预防和妥善处置突发性治安事件,加强对党政机关、金融、电力、通信、新闻等要害部门的安全保卫,视情况在灾区实施交通管制;严厉打击盗窃、抢劫以及哄抢救灾物资的违法犯罪行为,确保人身财物安全、社会稳定。

(8)救灾款物捐赠接收组

组长单位:市民政局、财政局

成员单位:市委统战部、市工商局、工商联、广播电影电视局、工信委、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钦州日报社、市红十字会、各县区人民政府。

主要职责:根据灾情需要,做好国内外提供的救灾援助资金、物资的接收和分配工作。

(9)新闻宣传组

组长单位:市委宣传部

成员单位:市水利局、农业局、国土资源局、广播电影电视局、钦州日报社、各县区人民政府。

主要职责:宣传和报道灾害救助工作,按规定向公众发布灾情及救灾工作等有关信息,回答有关灾情的询问。

(10)监督检查组

组长单位:市监察局

成员单位:市审计局、民政局、财政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主要职责:对各县区人民政府、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部门履行灾害救助职责、工作效能等情况以及救灾资金、物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查处违反本预案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并依法追究有关违法违纪人员责任。

3应急准备

3.1资金准备

按照救灾工作分级负责,救灾资金分级负担的原则,市、县区两级人民政府应在本级财政支出预算中安排应急救灾资金。

3.1.1市民政局每年根据全市灾情评估,做出市本级自然灾害救灾资金预算计划。

3.1.2市发改委、财政局每年根据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财政收支情况,安排市本级自然灾害救助资金和救灾基建项目,帮助受灾地区解决灾后重建和灾民生活困难。

3.1.3市、县区两级人民政府应根据财力状况、物价变动、居民生活水平实际状况等因素调整救灾资金补助标准,使救灾资金补助标准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3.1.4救灾预算资金不足时,市、县区两级人民政府的预备费要优先用于保障重灾区的灾民生活救助。

3.2物资准备

3.2.1合理规划、建设市、县区、镇三级救灾物资储备库,不断完善救灾物资储备库的建设,形成救灾物资储备网络。市及自然灾害多发县区应当根据自然灾害特点、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按照合理布局、规模适度的原则,设立救灾物资储备库,确保必需救灾物资的储备。

3.2.2市、县区民政部门应当制定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合理确定储备品种和规模;建立健全救灾物资采购和储备制度,每年根据应对重大自然灾害的要求储备必要物资。按照实物储备和能力储备相结合的原则,建立救灾物资生产厂家、供应商家代储,签订救灾物资紧急购销协议。

3.2.3建立健全救灾物资应急调拨和运输制度。各级民政部门要建立救灾物资应急调拨和运输制度,当灾情需要大量救灾物资时,市抗灾救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可调用周边非受灾地区民政部门储备的救灾物资。

3.3通信和信息准备

3.3.1自然灾害救助信息网络应以公用通信网为基础,合理组建灾害信息专用通信网络,确保灾害信息畅通。通信管理部门应协调通信运营企业依法保障灾情信息传送的畅通;必要时,协调通信运营企业播发重特大自然灾害预警信息和防灾救灾信息。

3.3.2市抗灾救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与市各类自然灾害应急指挥机构建立信息沟通制度,完善信息共享机制,实现部门间灾害信息共享。

3.4装备和设施准备

市有关部门应配备救灾管理工作必需的设备和装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技术支撑系统,并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提供必要的交通、通信等设备。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利用公园、广场、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统筹规划设立应急避难场所,有条件的地区可规划建设专业应急避难场所,并设置明显标志。

3.5人力资源准备

3.5.1加强自然灾害各类专业救援队伍建设、民政灾害管理人员队伍建设,提高自然灾害救助能力。培育、发展和引导相关社会组织和志愿者队伍,鼓励其在救灾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

3.5.2建立健全自然灾害应急专家队伍。组织民政、国土资源、水利、农业、林业、商务、卫生、安全监管、气象、水产畜牧、海洋、测绘地信、地震等方面专家,重点开展灾情会商、赴灾区的现场评估及灾害管理的业务咨询工作。

3.5.3推行灾害信息员培训制度,建立健全覆盖式、县区、镇(街道)、村(社区、居委会)的灾害信息员队伍。村(居)民委员会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设立专职或者兼职的灾害信息员。

3.5.4建立健全与军队、公安、武警、消防、卫生等专业救援队伍的联动机制。

3.5.5培育、发展非政府组织和志愿者队伍。

3.6社会动员准备

3.6.1完善救灾捐赠管理相关政策,建立健全救灾捐赠监督管理机制,规范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款物接收、统计、分配、使用、公示、反馈等各个环节的工作。

3.6.2各级民政部门要在已有的社会捐助接收站、点的基础上,继续在有条件的地方建立社会捐助接收站、点,健全经常性社会捐助接收网络。

3.6.3完善非灾区支持灾区、轻灾区支援重灾区的救助对口支援机制,不断探索和完善自然灾害保险机制。

3.7科技准备

3.7.1适时利用民政部国家减灾中心建立的,基于遥感、地理信息系统、模拟仿真、计算机网络等技术的“天地空”一体化的灾害监测预警、分析评估和应急决策等支持系统,开展空间技术在我市减灾救灾领域中的应用工作。

3.7.2支持和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开展灾害相关领域的了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建立合作机制,鼓励健在救灾政策理论研究。

3.8宣传和培训

3.8.1开展全市性全民性防灾减灾宣传活动,利用各种媒体广泛宣传灾害知识、灾害应急法律法规和灾害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保险的常识,组织好“防灾减灾日”、“国际减灾日”、“全国科普日”、“全国消防日”和“国际民防日”等活动,增强公众防灾减灾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积极推进社区减灾活动,推动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建设。

3.8.2组织开展地方人民政府分管领导、灾害管理人员和专业应急救援队伍、非政府组织和志愿者的培训。

3.8.3各级灾害管理部门应对自然灾害专项预案或部门预案定期或不定期地组织各种层次的演习,以提高各级灾害管理队伍和应急救援队伍的指挥动员、应急准备和快速响应能力。

4信息管理

4.1预警信息

4.1.1市气象局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市水利局的汛情、旱情预警信息,市地震局的地震趋势预测信息,市国土资源局的地质灾害预警信息,市农业局、水产畜牧兽医局的生物灾害预警信息,市林业局的森林火灾和林业生物灾害信息,市海洋局的海洋灾害预警信息,测绘部门的空间地理信息数据应及时向市抗灾救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通报。

4.1.2市抗灾救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有关部门提供的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结合预警地区的自然条件、人口和社会经济情况,进行分析评估,及时向市有关部门和有关县区人民政府发出灾情预警信息。

4.1.3根据灾情预警信息,对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或大量人员需要紧急转移安置和生活救助的自然灾害,市有关部门和受到灾害威胁地区的县区人民政府应做好应急准备,落实好抗灾、减灾和避灾措施。

4.2灾情管理

镇(街道)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要按照民政部和国家统计局制定的《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做好灾情信息收集、汇总、分析、上报工作。

4.2.1对于突发性自然灾害,镇(街道)民政部门应在接到灾情信息半小时内汇总上报县区民政局;县区民政局应在灾害发生后2小时内将本行政区域的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向市民政局报告。

县区民政局对于本行政区域内造成死亡人口(含失踪人口)10人以上或房屋大量倒塌、农田大面积受灾等严重损失的自然灾害,应在灾害发生后2小时内同时上报市委、市人民政府总值班室、自治区民政厅和民政部,市民政局向市委、市人民政府总值班室报告。

4.2.2市启动应急响应的自然灾害灾情稳定前,市、县区民政部门执行灾情24小时零报告制度;县区民政局每天9时之前向市民政局报告灾情。灾情稳定后,县区民政局在3日内审核、汇总灾情数据并向市民政局报告。

4.2.3对于干旱灾害,地方各级民政部门应在旱情初露、群众生产和生活受到一定影响时,进行初报;在旱情发展过程中,每10日续报一次,直至灾情解除后上报核报。

4.2.4市抗灾救灾工作领导小组定期或不定期组织相关涉灾部门召开灾情会商会,全面客观评估、核定灾情数据。

5预警响应

5.1启动条件

自治区减灾委办公室对我市启动预警响应或国家和自治区相关部门发布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出现可能威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影响基本生活,需要提前采取应对措施的情况。

5.2启动程序

市抗灾救灾工作领导小组相关成员单位根据自治区减灾委办公室对我市启动预警响应或国家和自治区有关部门发布的相关灾害预警信息,决定启动相关预警响应。

5.3预警响应措施

预警响应启动后,市抗灾救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立即启动工作机制,组织协调预警响应工作。视情况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

(1)加强值班,根据有关部门发布的灾害监测预警信息分析评估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

(2)派出预警响应工作组,实地了解灾害风险情况,检查各项救灾准备及应对工作情况。

(3)做好启动救灾应急响应的各项准备工作。

5.4预警响应终止

灾害风险解除或演变为灾害后,市抗灾救灾工作领导小组相关成员单位决定预警响应终止。

6应急响应

根据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等因素,市设定四个响应等级。I级响应由市人民政府市长统一领导抗灾救灾工作;Ⅱ级响应由市抗灾救灾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统一领导抗灾救灾工作;Ⅲ级响应由市抗灾救灾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办公室主任(市民政局局长)组织协调救助工作;Ⅳ级响应由市抗灾救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市民政局分管副局长)组织协调救助工作。市抗灾救灾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根据响应等级的需要,切实履行好本部门的职责。

6.1Ⅰ级响应

6.1.1启动响应条件

(1)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本预案1.3所列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①死亡50人以上,100人以下;

②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30万人以上,80万人以下;

③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0万间以上,15万间以下;

④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100万人以上,200万人以下。

(2)市人民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6.1.2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市抗灾救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提出启动响应建议;由市抗灾救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市民政局局长)审核灾害程度和响应建议,向市抗灾救灾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和副组长报告;市抗灾救灾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复核响应建议并向市长提出启动Ⅰ级响应的建议,由市长决定启动Ⅰ级响应状态(启动程序见附件流程图)。

6.1.3响应措施

进入Ⅰ级响应状态后,由市人民政府市长统一领导、组织全市自然灾害减灾救灾工作。对超出市人民政府处置能力的,应请求自治区启动应急响应机制,并根据自治区减灾委员会抗灾救灾工作指令,在市人民政府市长统一领导下,组织开展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1)市人民政府市长主持召开市抗灾救灾工作领导小组全体会议进行灾情会商,研究、决定开展抗灾救灾的重大事项,落实自治区减灾委员会、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抗灾救灾的指示。

(2)市人民政府领导率有关部门赴灾区,指导灾区开展抗灾救灾工作。

(3)市民政局全力以赴开展灾害救助工作。市抗灾救灾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按照工作职责参与抗灾救灾工作。

(4)根据灾区申请和有关部门的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市民政局商市财政局下拨市救灾应急资金,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的落实和救灾款物的发放。

(5)市抗灾救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实行24小时值班,了解、掌握灾区抗灾救灾工作动向,重大问题及时报告。市抗灾救灾工作领导小组有关成员单位每天10时前向市抗灾救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前一天抗灾救灾工作进展。

(6)市财政局、民政局及时向自治区财政厅、民政厅申请自治区、中央救灾应急资金和物资支持。

(7)市民政局、慈善总会、红十字会组织全市救灾捐赠活动。市人民政府报请自治区减灾委员会开展国内或国际救灾援助。

6.1.4响应终止

灾情和救灾工作稳定后,由市抗灾救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终止响应建议,抗灾救灾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复核并报市人民政府市长,由市人民政府市长决定终止Ⅰ级响应,并由市抗灾救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自治区减灾委员会。

6.2Ⅱ级响应

6.2.1启动响应条件

(1)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本预案1.3所列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①死亡30人以上,50人以下;

②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10万人以上,30万人以下;

③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万间以上,10万间以下;

④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80万人以上,100万人以下。

(2)市人民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6.2.2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市抗灾救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提出启动响应建议;市抗灾救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市民政局局长)审核灾情和响应建议,向市抗灾救灾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市分管副市长)和副组长报告;市抗灾救灾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市分管副市长)决定启动Ⅱ级响应状态并向市长报告。

6.2.3响应措施

进入Ⅱ级响应状态后,由市抗灾救灾工作领导小组组长负责组织协调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1)市抗灾救灾工作领导小组组长主持灾情会商,市抗灾救灾工作领导小组相关成员单位参加,研究抗灾救灾的重大事项,落实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抗灾救灾工作的指示。

(2)派出由市抗灾救灾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或副组长带队、有关部门参加的市人民政府工作组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指导地方开展抗灾救灾工作。市抗灾救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派出工作组赴灾区指导抗灾救灾工作。

(3)市民政局全力投入灾害救助工作。市抗灾救灾工作领导小组相关成员单位按照工作职责参与抗灾救灾工作。

(4)根据灾区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市民政局商市财政局下拨市救灾应急资金,指导、监督基层救灾款物的发放。

(5)市抗灾救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实行24小时值班,每2小时与灾区县区民政局联系一次,必要时可直接与灾区镇级民政部门联系,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市抗灾救灾工作领导小组有关成员单位每天10时前向市抗灾救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前一天抗灾救灾工作进展。

(6)市财政局、民政局及时向自治区财政厅、民政厅申请自治区、中央救灾应急资金。必要时,以市人民政府名义请求自治区减灾委员会呼吁国内或国际救灾援助。

(7)市民政局、慈善总会、红十字会组织全市性救灾捐赠活动。

6.2.4响应终止

灾情和救灾工作稳定后,由市抗灾救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终止响应的建议,市抗灾救灾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决定终止Ⅱ级响应。

6.3Ⅲ级响应

6.3.1启动响应条件

(1)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本预案1.3所列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①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

②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5万人以上,10万人以下;

③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3000间以上,1万间以下;

④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50万人以上,80万人以下。

(2)市人民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6.3.2启动响应程序

灾害发生后,市抗灾救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提出启动响应建议;市抗灾救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市民政局分管副局长)审核灾情和响应建议,向市抗灾救灾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办公室主任(市民政局局长)报告;市抗灾救灾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办公室主任(市民政局局长)决定启动Ⅲ级响应状态并向市抗灾救灾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报告(启动程序见附件流程图)。

6.3.3响应措施

进入Ⅲ级响应状态后,由市抗灾救灾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办公室主任(市民政局局长)负责组织协调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1)市抗灾救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立即开展以下综合协调工作:

及时与市抗灾救灾工作领导小组有关成员单位联系,沟通灾害信息;组织有关部门共同听取灾区县区级人民政府的情况汇报,了解灾区各级人民政府的灾害救助能力和需求;视情况组织召开会商会,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抗灾救灾支持措施;协调有关部门向灾区派出联合工作组。

(2)市民政局成立救灾应急指挥部,市民政局有关内设机构取消休假和一般性出差,实行联合办公,组成紧急救援(综合)组、灾害信息组、救灾捐赠组、宣传报道组和后勤保障组等抗灾救灾工作小组,统一组织开展抗灾救灾工作。

(3)灾情发生24小时内,派出由市民政局局级领导带队的抗灾救灾联合工作组赶赴灾区慰问灾民,核查灾情,了解救灾工作情况,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的落实和救灾款物的使用,指导灾区落实市人民政府关于紧急救助方面的指示。

(4)根据灾区财政、民政部门的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查情况,市财政局、民政局视情况制定市应急资金补助方案,按照拨款程序及时下拨灾区。

(5)市抗灾救灾工作领导小组有关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6)市民政局、财政局及时向自治区民政厅、财政厅申请自治区救灾应急资金。

(7)市民政局、慈善总会、红十字会视情况组织、开展全市性救灾捐赠活动。向社会发布接受救灾捐赠的公告,公布接受捐赠单位和账号,设立救灾捐赠热线电话,及时下拨捐赠款物,对全市救灾捐赠款物进行调剂。

(8)市抗灾救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实行24小时值班,每2小时与灾区县区民政局联系一次,必要时可直接与灾区镇级民政部门联系,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

6.3.4响应终止

灾情和救灾工作稳定后,由市抗灾救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终止响应的建议,市抗灾救灾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办公室主任(市民政局局长)决定终止Ⅲ级响应,并报告市抗灾救灾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

6.4Ⅳ级响应

6.4.1启动响应条件

(1)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本预案1.3所列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①死亡5人以上,10人以下;

②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

③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000间以上,3000间以下;

④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10万以上,50万以下。

(2)市人民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6.4.2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市抗灾救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提出启动响应建议;市抗灾救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市民政局分管副局长)决定启动Ⅳ级响应状态并向市抗灾救灾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办公室主任(市民政局局长)报告(启动程序见附件流程图)。

6.4.3响应措施

进入Ⅳ级响应状态后,由市抗灾救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市民政局副局长)负责组织协调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1)灾害发生后,市抗灾救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进入紧急状态,实行24小时电话值班,并立即开展以下工作:及时与市抗灾救灾工作领导小组有关成员单位联系,沟通灾害信息;商有关部门落实对灾区的抗灾救灾支持;视情况向灾区派出工作组。

(2)灾情发生后24小时内,市民政局派出救灾现场协调工作组赶赴灾区慰问灾民,核查灾情,了解救灾工作情况和灾区需求,指导灾区开展救灾工作。

(3)根据灾区财政、民政部门的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查情况,市财政局、民政局视情况制定市应急资金补助方案,按照拨款程序及时下拨灾区。

(4)市抗灾救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实行24小时电话值班,与灾区县区民政局保持联系,必要时可直接与灾区镇级民政救灾部门联系,随时掌握灾情动态信息,组织开展灾情会商、评估,分析灾区形势,提出对策。

(5)市抗灾救灾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6.4.4响应终止

灾情和救灾工作稳定后,由市抗灾救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终止响应的建议,市抗灾救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市民政局分管副局长)决定终止Ⅳ级响应,并报告市抗灾救灾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办公室主任(市民政局局长)。

6.5信息发布

6.5.1信息发布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公开透明的原则。信息发布形式包括授权发布、组织报道、接收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编发灾情信息、重点新闻网站或政府网站发布等。

6.5.2灾情稳定前,受灾地区自然灾害应急综合协调机构或民政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发布自然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动态及成效,下一步安排及需要说明的问题等情况。

6.5.3灾情稳定后,县级以上自然灾害应急综合协调机构应当评估、核定并按有关规定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6.6其他情况

对敏感地区、敏感时间和救助能力特别薄弱的地区发生的自然灾害,启动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标准可酌情调整。

7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7.1过渡性生活救助

7.1.1国家减灾委启动应急响应的自然灾害,市财政局、民政局及时向自治区财政厅、民政厅申请中央过渡性生活救助资金。市财政局、民政局及时拨付自治区安排和中央补助的过渡性生活救助资金。市民政局指导灾区民政部门做好过渡性救助的人员核定、款物发放等工作。

7.1.2市财政局、民政局监督检查灾区过渡性生活救助政策和措施的落实,不定期通报灾区救助工作情况,过渡性生活救助工作结束后组织人员进行绩效评估。

7.2冬春救助

自然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受灾地区人民政府为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7.2.1市民政局组织全市民政部门于每年9月下旬开始调查冬春受灾群众生活困难情况,会同县区民政部门组织专门力量开展受灾群众生活状况评估,核实情况,制定全市冬春救助工作方案。市财政局、民政局于当年11月10日前向自治区财政厅、民政厅申请冬春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补助资金。

7.2.2受灾地区县区民政部门应在每年10月底前统计、评估本行政区域内受灾人员当年冬季、次年春季的基本生活困难和需求,核实救助对象,编制工作台账,制定救助工作方案,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

7.2.3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原则,县区人民政府应及时安排受灾群众冬春生活救助资金。

7.2.4民政部门通过开展救灾捐赠、对口支援、政府采购等方式解决受灾群众过冬衣被问题。发展改革、财政、农业等部门落实好以工代赈、灾歉见面政策,粮食部门确保粮食供应。

7.3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由县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尊重群众意愿,以受灾户自建为主。建房资金通过政府救助、社会互助、邻里帮工帮料、以工代赈、保险赔付、自行借贷、政策优惠等多种途径解决。重建规划和房屋设计要因地制宜,科学合理布局,充分考虑灾害因素。

7.3.1市民政局根据各县区民政部门倒损住房核定情况,视情况派出工作组到灾区实地核查评估。市财政局、民政局根据全市评估结果,联合向自治区财政厅、民政厅申请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

7.3.2市财政局、民政局及时将自治区和中央补助的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资金下拨。

7.3.3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工作结束后,市、县区民政部门应采取实地调查、抽样调查等方式,对本行政区域内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工作开展绩效评估,并将评估结果报上一级民政部门。

7.3.4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的技术支持和质量监督等工作。其他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重建规划、选址,制定优惠政策,支持做好住房重建工作。

8附则

8.1自然灾害救助款物监管

建立健全监察、审计、财政、民政等部门参加的救灾专项资金监管协调机制。各级民政、财政部门对救灾资金管理使用,特别是基层发放工作进行专项检查,跟踪问效。各有关地区和部门要配合监察、审计部门对救灾款物和捐赠款物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8.2奖励与责任

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表现突出而牺牲的人员,按有关规定追认烈士;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严重虚报、瞒报灾情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8.3预案演练

市抗灾救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协同市抗灾救灾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制定应急演练计划并不定期组织演练。

8.4预案更新与管理

本预案由市抗灾救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管理。预案实施后,市抗灾救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适时召集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评估,并视情况变化做出相应修改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各县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根据本预案修订本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8.5制定与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市民政局制订,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8.6预案生效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生效。2007年5月印发的《钦州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钦政办〔2007〕80号)同时废止。

9附件

9.1钦州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启动流程示意图

9.2钦州市抗灾救灾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通讯录

附件:钦州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启动流程示意图、钦州市抗灾救灾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通讯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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