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我市环境风险和安全隐患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我市环境风险和安全隐患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梧政办发〔2013〕112号 |
|---|---|
| 颁布日期:2013-07-18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我市环境风险和安全隐患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园区管委会,各有关企事业单位:
《梧州市环境风险和安全隐患整治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3年7月18日
梧州市环境风险和安全隐患整治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彻底整治全市环境风险及安全隐患问题,对环境违法行为从严查处,确保环境安全,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深入开展环境隐患问题大排查大整治行动的紧急通知》(桂政办发〔2013〕67号)和《梧州市继续开展全面彻底的环境风险和安全隐患大排查实施方案》(梧政办发〔2013〕104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按照自治区党委、政府的统一部署和市委、市政府要求,在全市范围开展环境风险和安全隐患大整治工作,不留死角、不留隐患地排查整治相关行业和企业存在的环境风险和安全隐患,以铁的决心、铁的手腕,强化环境安全。限期整改一批环境污染防治和安全防范措施不到位的企业,从严查处一批存在环境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淘汰关停一批产能落后和污染治理无望的企业。切实防范环境风险,确保我市环境安全和可持续发展。
二、整治对象
对辖区内所有存在环境风险和安全隐患的企业,重点整治沿江沿河企业、涉重金属企业和有色金属采选、冶炼、化工等行业企业。
三、整治内容
(一)严肃查处企业各类违法违规行为。
1.严格按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自治区“十二五”淘汰落后产能工作方案》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有色金属工业调整和振兴规划》等相关产业政策及规划,对于产业政策明令淘汰的落后产能,要坚决依规落实淘汰关闭,同时彻底消除隐患。
2.对无污染治理设施、污染治理设施运行不正常或超标排污的企业,一律停产整治并依法处罚。对卫生安全防护距离达不到要求或对敏感保护目标造成严重威胁的企业,一律停产整治。对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立即予以取缔,拆除生产设备及已设置的排污口,清除原料及产品;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的违法建设项目,予以关闭;对未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城镇集中供水自来水取水口,参照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划分标准划定保护范围,对其周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行依法查处。
3.对未经环境影响评价和安全生产评价审批的违法建设项目,一律停止建设;对环保设施、安全生产“三同时”制度执行不到位,或擅自改变生产原料、规模和工艺的企业,必须责令其立即停止生产。
4.对于利用暗管、溶洞等各种方式违法排污的企业,一律停产查处。
5.对擅自停用污染治理设施的企业,依法进行处罚。
(二)对有环境风险和安全隐患企业限期整治。
1.对未建有污染事故应急池或现有污染事故应急池达不到要求的企业,一律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整改达不到要求的企业,一律停产整治。
2.对危险化学品储罐区等风险源安全防范措施不符合国家要求的企业,一律限期整改。对危险废物、危险化学品贮存场所防渗、防漏、防洪、排洪设施不完善及相应措施不到位的企业,一律责令其停止使用危险废物、危险化学品贮存场所,限期整改。
3.对危险化工工艺、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自动控制系统未达到要求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或建设项目,一律停止生产或停止建设。
4.对废渣处置不符合国家要求的企业,责令其限期整改。对渣场防渗、防漏、防洪设施不完善,措施不位的企业,必须停止使用渣场,限期整改。对违反危险废物管理规定的行为,必须依法查处。
5.对在历次环境隐患排查中发现问题但至今未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企业,一律停产整治。
6.对存在突出环境问题的企业,必须挂牌督办。
7.要加强对尾矿库和废渣堆的监管力度,逐一排查危、险、病库以及“头顶库”(坝体下游附近有居民点或重要设施)、“三边库”(临近江边、河边、湖库边或位于居民点饮用水源地上游的尾矿库),认真评估安全状况,分析、研究安全事故引发环境污染的隐患,尽最大努力降低风险并积极做好应对准备,坚决遏制生产安全事故及因此引发的次生突发环境事件。
8.对已作出限期治理决定但逾期未完成整改的企业,要提请政府依法予以关停。
9.对政府已下达关停、淘汰但未落实到位的企业,要依法强制执行。
(三)加强污染源及环境质量监测监控。
强化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密切监控企业废水、废气排放口及无组织排放情况,按照规定的频次开展监督性监测。
(四)规范企业环境管理。
督促企业建立和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并明确管理责任,按规范要求落实管理和突发事故应急措施;建立企业自行监测制度和环境信息公开制度,定期向社会公开企业的污染物排放监测和环境管理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四、保障措施
(一)成立领导机构。
为切实加强此项工作的领导,市政府决定成立环境风险和安全隐患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名单如下:
组长:彭健铭副市长
副组长:刘杰市政府副秘书长
吴福安市环保局局长
成员:吴正全市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叶小丰市工信委副主任
何华君市监察局副局长
刘畅市财政局总会计师
周炎坤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廖晗市环保局副局长
杨立程市住建委副主任
庞卫良市水利局总工程师
韩湘丽市工商局副局长
黄亿元市安全监管局副局长
徐勇市政管理局副局长
范自强市质监局副局长
韦长庆梧州海事局副局长
吴志勇梧州检验检疫局副局长
黎宝群梧州供电局副局长
潘建市林业局副局长
李永文市农业局副局长
黄迪市水产畜牧兽医局总兽医师
梁德林市公安局副局长
卢璐市交通运输局副局长
陈瑞文市卫生局副局长
覃汝胜苍梧县副县长
覃广平岑溪市副市长
郑兆武藤县副县长
盘远和蒙山县副县长
李广平万秀区副区长
吴柏彬长洲区副区长
刘建波龙圩区政府筹备组成员
领导小组负责对全市环境风险和安全隐患整治工作的领导、组织和协调,并督促各县(市、区)政府开展环境风险和安全隐患整治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办公室主任由廖晗同志兼任,成员从各有关部门抽调业务骨干组成。
各县(市、区)政府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把整治行动列入政府重要议事日程,周密部署,明确职责,细化分工,健全机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抽调力量,落实经费,迅速全面部署,及时研究解决新情况、新问题,确保整治行动顺利开展。
(二)落实责任分工。
1.各级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建立协调机制。必须以最大的力度、最快的速度、最有力的措施,全力推动各项工作,力争尽快见实效。各县(市、区)、各牵头单位要制定具体整治方案,协调处理整治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做到责任、措施、资金、时间、方案“五落实”。各配合单位要积极参与,主动配合开展工作。要定期通报工作进展情况,分析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的形势,解决存在问题。环保部门要对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加大监管力度,严格环保目标考核,依法查处违法排污企业。安全监管部门负责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发展改革和工信部门要加大相关项目、企业污染治理等重点工程的审批、核准、备案工作力度。工信部门要加大依法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加强对企业的行业管理。质监部门要督促企业严格按照国家标准组织生产。监察机关要对贯彻落实法规不力,造成严重后果,以及对违法违纪案件隐瞒不报、压案不查、处理不力,甚至充当违法企业保护伞、损害群众权益的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责任人进行查处。财政部门要及时、足额拨付环保基础设施建设、安全生产等专项资金。国土资源部门要配合相关部门做好被依法关闭矿山企业采矿许可证的吊销与注销工作,对被依法取缔关闭的企业和违法建设项目土地占用情况进行清理整顿。住建、市政部门要督促加快环境综合整治涉及的新(改、扩)建污水处理厂配套管网、脱氮和污泥处理处置设施建设进度,加快对城镇备用水源建设。水利部门要加强饮用水源的建设和保护,对被依法关闭的企业,吊销取水许可证,停止供应生产用水。工商部门要对被依法关闭的企业,责令其限期变更、注销工商营业执照,或者由工商部门吊销其工商营业执照。电力部门要对被依法关闭(拆除)的企业(生产线)、停产治理企业、未按时完成治理任务的企业,依法督促供电企业停止供应生产用电。
2.实行环境保护、安全生产行政领导负责制。各县(市、区)、乡(镇)行政一把手为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为主要责任人。要切实负起责任,定期研究解决突出问题,把管用的措施抓到位,把关键的环节抓到点,把突出的问题抓到底,将区域内的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的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要亲自组织、及时有效地处置突发事件(事故),确保国家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3.实行严格的属地管理责任制。各县(市、区)、乡(镇)要依法切实履行对辖区环境质量、安全生产负责的职责,加强组织领导,制定综合整治目标和措施,创新监管方式,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坚决消除风险和隐患,确保辖区内无重大环境污染、安全生产事故发生。
4.实行严格的企业主体责任制。企业是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企业法人代表是环境保护和企业安全生产、产品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人。企业负责人要对本企业的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工作负全责,加大经费投入,健全规章制度,依法设置管理机构,依法组织教育培训,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严格实施环保、安全生产“三同时”制度,强化内部管理,加强以班组建设为重点的现场环境保护和安全管理,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到位。
5.实行严格的监管执法责任制。要高度重视和切实抓好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落实,综合运用各种整治措施。市县两级安排财政资金专项用于加强整治工作和争取整治项目资金申报的前期工作;整合环保、安全监管、公安、农业、商务、工商、质监、卫生、水产畜牧兽医、检验检疫等各有关部门的执法力量,组建联合执法队伍,加强联合执法;在规定期限内不能完成治理任务的要挂牌督办,并对该县(市、区)实行行业项目限批,对未按期完成整治目标的县(市、区)实行“区域限批”;加大环境违法查处力度,严管重罚不使用环保设施、偷排、直排污染物的企业。加强执法监督,完善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机制,强化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加快健全行政执法责任制配套制度。
五、工作要求
(一)各级各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协作配合,对项目立项、生产许可、建设用地、水资源利用、环境影响评价、安全评价、工商注册登记、生产用电等方面建立联合整治机制,完善联合检查、联合监督的工作机制,共同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合力整治突出的环境风险和安全隐患。
(二)严格工作程序,明确督办责任。各县(市、区)政府开展环境风险和安全隐患整治工作要规范工作程序,做到层层把关、责任到人,将所有环境风险和安全隐患整改和违法问题查处任务按管理权限分解到单位、落实到人,专人督办,全过程跟踪,并做好现场督办记录。要坚持实行约谈、通报等制度,对工作不力、问题突出、整治进展和效果差、信息上报迟缓的,要通报批评,并约谈相关负责人。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出现重大决策失误、造成群发性健康危害事件或环境严重污染事件,以及存在严重环境违法行为隐瞒不报或查处不力,甚至包庇、纵容违法排污企业,致使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三)动员全社会力量参与排查整治。各县(市、区)政府要通过当地主要媒体对环境违法企业进行曝光,通过社会监督促进企业落实整改;充分发挥专家的技术支撑作用,根据当地行业特点,组织相关专家指导排查和整治。
(四)各级各部门要根据大排查情况制定整治工作方案,对存在环境风险的区域和企业进行全面彻底的整治,要严肃查处企业违法违规行为,要做到该清理的一律清理、该整改的一律整改,该淘汰的一律淘汰、该关闭的一律关闭,确保整治到位、取得实效。
(五)各县(市、区)政府、各牵头部门和各督查组务必于7月28日前将整治进展情况报市环境风险和安全隐患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系人:肖发生,电话:3868787,传真:3868891,电子邮箱:[email protected]),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综合汇总,并于7月29日前报市政府审定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
延伸阅读
咸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阳市派驻地方煤矿安全监督员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武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食品药品监督和药品供应网络建设意见通知的通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