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林市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清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3-04-10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林市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清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玉政办发〔2013〕5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玉东新区、各开发园区管委,市政府各委办局:

《玉林市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3年4月10日

玉林市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方案

为加强我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进一步摸清行政事业单位"家底",真实反映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及财务状况,完善资产管理制度,加快资产管理信息化建设进程,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率,根据自治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原则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统一政策、统一方法、统一步骤、统一要求和分级实施"的原则,由市和县(市、区)分别负责组织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开展资产清查工作。

二、资产清查的工作目标

(一)全面摸清行政事业单位"家底"。通过清查,全面、真实、完整地反映全市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和财务状况,为实现预算与财务管理相结合提供真实数据,为产权登记工作奠定基础。

(二)全面查找行政事业单位内部资产管理存在的问题。通过清查,对清理出的问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重新核实,进一步强化各单位资产及财务的有效管理,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和风险防范机制,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完整。

(三)进一步完善资产管理信息系统。按照GB/T14885-2010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的要求,实现固定资产的重新分类,完成新旧国标码的转换,确保资产管理信息系统正常运行,为预算编审和资产日常管理提供准确、细化、动态的信息支撑。

三、资产清查范围

2012年12月31日前,经市、县(市、区)两级机构编制部门批准成立的行政、事业单位(包括全额、差额和自收自支管理的单位,市本级事业单位由主管部门转发此方案)以及与财政有缴拨款关系的社团组织和行政事业单位所办的企业均纳入本次资产清查的范围。

四、资产清查工作内容

(一)基本情况清理

各行政事业单位根据资产清查工作需要,对应当纳入资产清查范围的所属单位户数、编制和人员等基本情况进行全面清理。

清查的内容主要包括:单位全称、组织机构代码、预算代码、单位户数、单位性质、隶属关系、人员编制、人员数量及人员结构等。

(二)账务清理

各行政事业单位对各类库存现金、各种银行账户、有价证券、资金往来、会计核算科目等基本财务情况进行全面核对和清理。

(三)财产清查

各行政事业单位对各种资产进行全面的清理、核对和查实。对清查出的各种资产盘盈和盘亏、报废及坏账等损失按照资产清查要求进行分类,提出相关处理意见。

(四)损溢认定

市、县(市、区)资产清查办公室依据有关规定,对清理出来的有关资产盘盈、盘亏、资产损失和资金挂账进行认证。

(五)资产核实

市、县(市、区)资产清查办公室在损溢认定的基础上,依据有关规定,对单位资产清查结果予以审核批复。

(六)制度完善

各行政事业单位针对资产清查工作中发现的问题,进行全面总结、认真分析,提出相应整改措施和实施计划,建立健全单位内部各项资产管理制度。

五、资产清查基准日

资产清查基准日为2012年12月31日。

六、资产清查工作的组织实施

(一)组织领导

成立玉林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清查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朱朝霞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

副组长:吴玉棋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陈尚强市财政局局长

成员:吴永华市财政局副局长

赵伯才市资金管理局局长

陈敏锋市发改委副主任

王海贤市监察局副局长

李耀市国土资源局纪检组长

王祥市住建委副主任

劳林灵市审计局副局长

钟莺市国资委副主任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财政局,办公室主任由吴永华同志兼任,办公室副主任由赵伯才兼任,成员由余为辉、张荣、陈加林、苏雄志、陈丕胜、吴宗全、赵钊惠、梁东秀、邓泽耀、黄立潮、文家贤、尧功奇、刘杏等同志但任。

各县(市、区)参照市级组建相应的工作机构,在市级资产清查领导小组及办公室指导下,负责开展本地区资产清查工作。

(二)资产清查工作步骤及时间安排

资产清查工作从2013年4月20日起实施,预计于2013年8月底完成。分单位自查、财务审计、资产核实和资产批复三个阶段。

1.单位自查阶段

自查阶段由各行政事业单位按照本次资产清查工作方案要求,组织相关人员对单位基本情况、财务、资产进行全面自查;对自查中发现的会计差错进行调整;对清理出的资产盘盈、盘亏、资产损失和资金挂账根据国家资产清查政策,结合有关财务准则、会计制度提出处理意见;编制资产清查报表;撰写自查报告。自查阶段从2013年4月20日起至2013年6月20日。

2.资产核实阶段

各级资产清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初步审核单位自查报告。认为需要审计核实的,则委托审计中介机构进行财务审计。资产核实阶段从2013年6月21日至7月30日。

3.资产核实批复阶段

市、县(市、区)资产清查办公室依据单位清查报告或专项审计报告对资产清查结果进行核实并予批复。主管部门及所属单位依据资产清查批复文件进行账务处理,调整资产管理信息系统数据,建立经批准的账销案存事项的备查账和资产清查档案库。资产核实批复阶段从2013年8月1日至8月31日。

七、资产清查工作要求

(一)全市各级政府和各部门、各单位要加强资产清查工作的组织领导,配备强有力的领导班子和工作人员,确保各项工作按时按质按量完成。

(二)各级行政事业单位要认真执行资产清查有关规定,努力做到全面彻底、不重不漏,做到账实相符、账账相符、账卡相符;切实摸清"家底",保证资产清查工作结果真实、可靠。

(三)各级政府要切实做好经费保障工作,确保清查顺利开展。

(四)各级行政事业单位对资产清查反映出的问题应当及时总结,制定整改措施,完善规章制度,巩固资产清查成果。资产清查工作完成后,行政事业单位要及时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要求,将资产清查各种工作底稿、证明材料原件等装订成册,按规定归档,妥善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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