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民政府关于贵阳市花溪区马铃乡凯伦历史文化名村保护规划(2011—2025年)的批复
省人民政府关于贵阳市花溪区马铃乡凯伦历史文化名村保护规划(2011—2025年)的批复
| 颁布单位:贵州省人民政府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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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4-09-03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省人民政府关于贵阳市花溪区马铃乡凯伦历史文化名村保护规划(2011—2025年)的批复
黔府函〔2014〕166号
贵阳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申请审批〈贵阳市花溪区马铃乡凯伦村历史文化村寨保护规划〉的请示》(筑府报〔2014〕56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贵阳市花溪区马铃乡凯伦历史文化名村保护规划(2011—2025年)》(以下简称《保护规划》)所确定的保护原则、保护层次及保护范围。其中,核心保护范围为:东至114县道(马铃乡至林村乡油路),南至凯伦村老寨院与114县道交汇路口,西至金家寨环组路,北至金家寨水井,面积为1.2公顷。建设控制地带范围为:东至金家寨茶叶地,南至古象坡路口(114县道进入古象寺路口),西至114县道(马铃乡至林卡村油路),北至花溪区—平坝县界牌,面积为2.8公顷。
二、原则同意《保护规划》确定的保护目标、保护内容、保护重点、保护措施及建设控制要求。重点保护凯伦村的空间形态结构、山体水系环境、地方特色建筑以及三叠纪古生物化石遗址。
三、原则同意《保护规划》确定的主要技术经济指标。核心保护范围用地面积为1.2公顷,居住用地、公共设施用地和公共绿地占核心保护范围用地比例分别为43.3%、11.34%和10.13%。
四、严格规划的实施管理
(一)《保护规划》是指导凯伦历史文化名村保护和更新协调发展、统筹保护区内各项整治与建设活动的法定依据,要建立切实可行的规划实施机制,加强紫线管理。
(二)要在《保护规划》的指导下抓紧编制重点地段整治规划,进一步明确《保护规划》强制性内容。同时,要认真推行规划公开公示制度,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布经法定程序批准的《保护规划》。
(三)保护范围内的一切建设活动都必须符合《保护规划》的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不能随意改变和调整。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依法行政,采取有力措施,对保护范围内的一切建设用地和建设活动实行统一管理,切实保障规划的顺利实施。
(四)花溪区人民政府要加强对《保护规划》实施的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依法公开,供公众查阅和监督。花溪区人民政府每年应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报告《保护规划》实施情况。同时,定期对《保护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估,评估情况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文化厅备案。
贵州省人民政府
2014年9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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