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节市人民政府关于市直行政企事业单位全力配合七星关区开展旧城改造的通知
毕节市人民政府关于市直行政企事业单位全力配合七星关区开展旧城改造的通知
| 颁布单位:贵州省毕节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4-07-25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毕节市人民政府关于市直行政企事业单位全力配合七星关区开展旧城改造的通知
七星关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加快推进七星关区旧城改造,进一步完善城市功能,提升城市品位,现就七星关区旧城改造中涉及市直行政企事业单位房屋征收补偿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旧城改造中涉及市直行政企事业单位房屋征收补偿依据
七星关区人民政府为其辖区内房屋征收工作的实施主体,旧城改造中涉及市直行政企事业单位房屋征收补偿依据,按照七星关区人民政府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贵州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住房保障办法(暂行)》、《贵州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机构选定办法(暂行)》、《贵州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指导意见》(黔府办发〔2011〕116号)等文件,结合实际并按程序报经市委、市政府同意后制定出台的《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政府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有关规定》(七星关区人民政府令第2号)及相配套的《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毕节市七星关区房屋征收附属设施、装饰装修及构筑物补偿标准的通知》(七星府通〔2012〕31号)和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毕节市七星关区房屋征收临时安置补助费、搬迁补助费等费用标准的通知》(七星府通〔2012〕32号)等文件执行。
二、遵守执行七星关区旧城改造房屋征收相关政策规定
市直各行政企事业单位必须按照七星关区房屋征收有关规定,按照下列原则全力配合搞好房屋征收工作。
(一)对市直行政企事业单位房屋征收补偿的具体处理原则。
1.根据土地性质不同,实行土地与地上建(构)筑物分开评估。
2.对地上建(构)筑物的评估,以征收时的建筑成本计价。
3.在征收决定公告期限内行政企事业单位应主动与征收部门签订合同并腾空房屋交付。属于企业的,对地上建筑物按评估价的基数提高30%给予搬迁奖励;属于行政事业单位的,不予奖励。
(二)关于市直行政企事业单位涉及征收的公产房中原单位干部职工实际居住问题的处理原则。
1.对已取得《房屋产权证》的职工,可作为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按该项目房屋征收安置补偿方案进行安置补偿。
2.对房改政策施行时未享受到房改政策,但从房改政策出台时就已经事实居住的职工,为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职工居住的房屋由征收部门牵头,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职工单位共同配合,请中介机构现场实地评估后,由单位与实际居住职工之间达成协议,职工向市财政缴纳等同于中介机构实际评估价的购房款后,可视为职工获得补偿安置资格,并按该项目征收安置补偿方案进行安置补偿。
3.对未获得房改房,但房屋征收工作开展时实际居住在单位公产房中又无其他房屋居住的职工,符合廉租房保障范围的住户可通过申请廉租房的方式解决,不符合廉租房保障范围的可通过租用公租房的方式解决。
4.经调查核实,属于抢占公房居住的,一律不予安置补偿,由相关单位牵头令其限期搬出。
三、全力配合七星关区旧城改造房屋征收工作
为支持七星关区人民政府做好房屋征收工作,市政府成立以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朱江华同志任组长,副市长高青任副组长,市直行政企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涉及市直企事业单位的房屋征收工作。今后凡是在七星关区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项目涉及需征收市直各行政及事业单位房屋的,一律按本通知要求执行。房屋征收工作推进过程中,市直各相关单位主要负责人要切实履责,加强领导,成立专门工作班子,明确工作责任,积极支持配合七星关区人民政府抓好房屋征收工作,涉及本单位职工及及家属的,要积极做好思想疏导工作,严格按照七星关区现行房屋征收政策和征收项目的安置补偿方案实施安置补偿;七星关区人民政府要根据项目实际成立征收工作班子,主动与市直相关单位联系对接,密切配合,确保按时间节点推进项目建设;市督办督查局要及时跟踪项目开展情况,积极开展督办督查工作,确保各项目征收工作顺利推进。
毕节市人民政府
2014年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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