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市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规定的通知
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市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规定的通知
| 颁布单位:贵州省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4-11-27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市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规定的通知
筑府办发〔2014〕61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高新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贵阳综合保税区、贵州双龙临空经济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市各直属事业单位,市管企业:
《贵阳市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4年11月27日
贵阳市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印章管理规定
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规定》(国发〔1999〕25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规定的通知》(黔府办发〔2002〕38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印章管理工作的通知》(黔府办函〔2014〕99号),制定本规定。
一、印章的规格、式样及制作
(一)市人民政府的印章,直径45厘米,圆边宽12毫米,中央刊国徽,国徽外刊机关名称,自左而右环行(图一),由省人民政府制发。
(二)各区、市、县人民政府的印章,直径45厘米,圆边宽12毫米,中央刊国徽,国徽外刊机关名称,自左而右环行(图二),由省人民政府制发。
(三)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包括市各直属事业单位)的印章,直径42厘米,圆边宽12毫米,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14厘米,五角星外刊机关名称,自左而右环行或者名称前段自左而右环行,后段自左而右横排(图三、图六),由市人民政府制发。
市人民政府各驻外办事处(联络处)的印章,直径42厘米,圆边宽12毫米,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14厘米,五角星外刊机关名称,自左而右环行或者名称前段自左而右环行,后段自左而右横排(图四),由市人民政府制发。
(四)市人民政府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的印章,直径42厘米,圆边宽12毫米,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14厘米,五角星外刊机关名称,自左而右环行或者名称前段自左而右环行,后段自左而右横排(图五),由市人民政府制发。
(五)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包括市各直属事业单位)内设机构的印章,县(处)级单位直径42厘米,科级及以下单位印章直径4厘米,圆边宽12毫米,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14厘米,五角星外刊单位名称,名称前段自左而右环行,后段自左而右横排(图七),分别由各部门自制。
(六)各区、市、县人民政府部门(包括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的印章,直径4厘米,圆边宽12毫米,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14厘米,五角星外刊机关名称,自左而右环行或者名称前段自左而右环行,后段自左而右横排(图八),由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制发。
(七)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服务中心的印章,直径42厘米,圆边宽12毫米,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14厘米,五角星外刊机关名称,自左而右环行(图九),由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制发。
(八)派出机构的印章,副厅级单位的直径42厘米,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14厘米,五角星外刊单位名称,自左而右环行,由市编委办制发。
(九)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印章,直径不得大于45厘米,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外刊单位法定名称,自左而右环行(图十)。
(十)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所刊名称,应为法定名称。印章所刊汉字,应当使用规范的简化字,字体为宋体。
二、其他专用印章的规格、式样及制作
(一)市人民政府,各区、市、县人民政府的钢印,直径4厘米,圆边宽1毫米,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12厘米),五角星外刊机关名称,机关名称按正式印章排列。五角星下方也可刊“证件专用章”或“××证件专用章”,自左而右横排,报经其机关正式印章制发机关批准后刻制。
(二)市人民政府各部门的钢印,直径38厘米,圆边宽1毫米,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12厘米),五角星外刊单位名称,单位名称按正式印章排列。五角星下方也可刊“证件专用章”或“××证件专用章”,自左而右横排,报经其机关正式印章制发机关批准后刻制。
(三)各区、市、县人民政府部门的钢印,直径35厘米,圆边宽1毫米,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11厘米),五角星外刊单位名称,单位名称按正式印章排列。五角星下方也可刊“证件专用章”或“××证件专用章”,自左而右横排,报经其机关正式印章制发机关批准后刻制。
(四)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其他专用章(包括经济合同章、财务专用章、业务专用章等),在名称、式样上应与单位正式印章有所区别,经本单位领导批准后可以刻制。
三、印章刻制
各级各部门需要刻制或更换印章时,须提供相应机构成立文件或更换印章的事由,向印章制发机关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后,由印章制发机关出具刻制印章的介绍信,到当地县以上公安机关备案,凭公安机关核发的准刻证明到公安机关指定印章刻制中心刻制。
四、印章管理、启用、收回、销毁
(一)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必须建立健全印章管理制度,加强用印管理,严格审批手续,未经本单位领导批准,不得擅自使用单位印章。
(二)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启用新刻制的印章,应由相应的印章审批机关行文启用。
(三)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如因单位撤销、名称变更或换用新印章时,应由相应的印章审批机关行文予以作废,同时由印章审批机关收回进行封存或销毁,或者按省公安厅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规定处理不得擅自处理。
附件:印章规格式样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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