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行政事业单位人员因公赴台手续办理程序的通知

颁布单位:贵州省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市府办发〔2012〕113号
颁布日期:2012-07-24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行政事业单位人员因公赴台手续办理程序的通知

市府办发〔2012〕113号

各县、特区、区人民政府,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单位,中央、省属驻市行政企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事业单位人员因公赴台手续办理程序,加强因公赴台工作的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因公赴台事项的预报预审

(一)参加上级单位、部门组团赴台的预报预审。各单位、各部门拟参加省级主管部门或国家部、办、委、局组团赴台的,必须严格履行报名程序。正式报名前,因公赴台人员所在单位须到市台办领取并填写《因公赴台任务预审批表》,经市台办对组团单位、赴台任务、赴台人情况等相关内容提出预审意见后,呈报市人民政府主要领导签署意见。市人民政府明确同意赴台的,因公赴台单位才能向组团单位正式报名;不同意赴台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擅自报名参团。

(二)由我市单位、部门因公组织赴台的预报预审。确因工作需要赴台的,由组团单位书面向市台办报告,说明赴台理由、时间、组成人员及费用渠道等,并填写《拟赴台人员名单汇总表》,由市台办呈报市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审批同意后办理其他相关报批手续。

二、因公赴台事项的审批

(一)因公赴台单位需将已批准的《因公赴台任务预审批表》,与赴台所需经费及解决办法等有关资料一并送市财政局征求意见。市财政局据此提出书面审查意见,申请市财政拨款解决经费的,要提供财政预算专项经费的使用情况(即是否还有经费);费用自筹的,要审查其所报费用来源情况及是否符合开支规定。

(二)通过财政经费审核后,赴台人员所在单位需就赴台事宜向市人民政府写出书面请示,同时抄送市台办,由市台办具体办理。赴台请示需附市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同志签批同意的《因公赴台任务预审批表》(预审有效期为4个月)、市财政局审核意见以及组团单位相关通知或邀请函等材料,否则一律退回,不予办理。

(三)市台办接到抄送件后,要按照因公赴台管理的有关规定,认真审核赴台单位的请示,核对与其参团预审内容无误。符合赴台条件的,市台办要求赴台人员所在单位填写《因公赴台任务审批表》,并提出审核意见后,将有关资料一并呈报市人民政府主要领导正式审批。

三、因公赴台后续手续办理

(一)审批同意赴台并由市财政解决经费的,由赴台人员所在单位或市组团单位以经市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审批同意的批示及省台办批件为依据,向市财政专题申请经费。市财政局对其所需经费进行审核提出意见,报分管财政的副市长审批,然后办理经费拨付手续。

(二)审批不同意赴台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再采取其他方式改变已作决定。

附件:市府办发〔2012〕113号附件

1.因公赴台任务预审批表

2.拟赴台人员名单汇总表

http://www.gzlps.gov.cn/art/2012/7/26/art_21773_3185.html

二○一二年七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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