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东南州州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东南州州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颁布单位: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黔东南府办发〔2016〕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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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6-01-07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东南州州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黔东南府办发〔2016〕3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侗乡大健康产业示范区管委会、各省级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州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黔东南州州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州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月7日
黔东南州州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州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保障公务需要,防止铺张浪费,降低行政成本,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和《黔东南州州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州财资〔2012〕2号)的规定,结合州级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州直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府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及财政全额供给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州直单位”)的国有资产配置行为。财政差额供给事业单位和行政单位机关后勤服务中心参照本办法执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国有资产配置是指州直单位为保证履行职责需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的标准和程序,通过购置、调剂、建设和接受捐赠等方式配置资产的行为。
第四条州直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的范围包括:
(一)《国家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2010)中已明确的固定资产:
1.土地、房屋及构筑物;
2.通用设备,如计算机设备及软件、办公设备、车辆、图书档案设备、机械设备、电气设备、通信设备等十二类;
3.专用设备,农业和林业机械、医疗设备、文艺设备、体育设备、水上交通运输设备、专用仪器仪表等三十四类;
4.文物和陈列品;
5.图书、档案;
6.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
(二)无形资产:包括土地使用权、专利权等。
第五条州直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法合规、保障需要;
(二)科学合理、优化结构;
(三)勤俭节约、从严控制;
(四)调剂优先、共享共用。
第六条州直单位配置资产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现有资产无法满足工作需要:
1.因机构新设立或者变更需配置的;
2.因新增内设机构、工作职能、人员编制等需配置的;
3.现有资产按规定进行处置后需更新配备的(超编超标资产除外);
4.其他原因导致现有资产难以保障工作需要的。
(二)难以与其他单位共享、共用相关资产。
(三)难以通过市场购买服务方式实现,或购买服务方式实现成本过高的。
第七条资产配置标准是指对资产配置的数量、价格和技术性能的设定,是安排资产配置预算、编制资产配置计划、实施资产采购和对资产配置进行监督检查的依据。
第八条土地、办公用房、公务用车配置标准国家有规定的,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专用设备按照行业管理进行配置。暂无配置标准的,应当从严控制,合理配置。
第九条州财政局根据相关规定,结合我州实际,制定州直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家具空调设备配置标准。
通用办公设备家具,是指满足州直单位办公基本需要的设备家具,包括通用办公设备、办公家具等,不含特殊需要的专业类办公设备家具。
对未列入的其他通用办公设备家具,应当按照与州直单位履行职能需要相适应的原则,从严控制购置。
第十条州直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家具购置费预算标准包括实物量标准、价格上限标准以及使用年限标准三部分。
第十一条通用办公设备家具实物量标准实行双向控制:
(一)按单位内设机构数设置标准。
(二)按单位编制内实有人数设置标准。单位编制数是指独立核算行政事业单位的行政事业编制数(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编制数)。
第十二条实物量标准是在兼顾各种需要的情况下,购置通用办公设备家具的最高数量限制标准,不是必需达到的标准。
购置具有日常办公功能的专业类办公设备家具的,应当相应减少通用办公设备家具的数量。
第十三条价格上限标准是购置通用办公设备家具的价格上限,应当在通用办公设备家具功能满足使用要求的前提下努力节约经费开支。
第十四条使用年限标准是通用办公设备家具的最低使用年限。已达到规定使用年限,但尚可继续使用的通用办公设备家具,应当继续使用,以充分发挥通用办公设备家具的使用效益。
第十五条配置标准施行前已经超标购置且可以继续使用的资产,可继续使用。待正常报废到标准内时,方可按照本标准规定进行正常更新购置。
第十六条资产配置标准是一个动态标准,州财政局将根据国家有关政策、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市场价格变化、科学技术发展等因素,对配置标准作适当的调整和更新。
第十七条州直单位资产配置,应当严格执行配置标准。建立以州财政局、州公产办和州直单位的“三级资产管理平台信息系统”,资产未达到配置标准的,按照规定先报州公产办,州公产办实地到需要配置资产单位进行核实,充分分析其存量现状及履行工作职责的需要,确实需要再按照配置标准和程序逐步到位。
第十八条资产配置计划是部门预算的重要组成部分。州直单位在编制年度资产计划时,应当按照部门预算编制程序进行编制。
第十九条州直单位在编制年度资产计划时,应根据单位业务需求、资产存量、资产配置标准编制本单位年度资产配置计划申请表。
第二十条资产配置计划由需要配置资产的州直单位提出,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州公产办,州公产办审核同意后纳入单位部门预算再报州财政局。对土地、房屋建筑物的购建,需附送相关职能部门的审批材料。
州财政局根据州直单位上报的资产配置计划,结合人员编制、资产存量、配置标准进行审核,经规定程序批准后,在批复各单位部门预算时一并批复资产配置计划。
州财政局批复的资产配置计划,按照限额标准履行政府采购程序。
第二十一条州直单位配置通用办公设备家具,所需经费在部门(单位)公用经费等预算中列支。
新成立单位、新开展大型专项工作等特殊情况需要申请专项经费购置通用办公设备家具的,由州财政局根据配置标准审核后确定。大型专项工作结束后所购置办公设备和家具用具应移交州公产办统一管理,调剂使用,避免重复购置,造成新的浪费。
第二十二条州直单位申请用上级部门拨付的项目资金购置资产的,上级部门对项目资金使用中资产配置已有规定的,按上级部门的规定执行,并报送州财政局备案。上级部门对项目资金使用中资产配置没有规定的,按本办法办理。
第二十三条对州直单位长期闲置、低效运转和超标准配置的资产,州财政局和州公产办有权在州直单位进行调剂,促进资产在本级政府之间合理流动,实现资产使用效益最大化。
第二十四条州直单位资产配置中遇到以下特殊情况,应依据相关配置标准,单独提出资产配置计划,列明资产配置品目、型号、数量和事由,经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州公产办审核,再报州财政局审批。
(一)因工作需要临时配置资产的;
(二)在年度预算执行中遇到无法预见的情况需要追加资产配置的;
(三)需要对州财政局或主管部门已批准的资产配置计划进行调整的;
(四)其他需要单独提出资产配置计划的特殊情况。
第二十五条州直单位配置资产应当执行国家、省和州有关政府采购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州直单位资产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对新增配置资产进行验收、登记,建立资产卡片和实物资产明细账,其中对房屋建筑物等重要资产在工程完工后,应及时进行竣工决算和审计,按规定办理有关权属证明,并及时将配置资产的有关入库凭证等材料送本单位财务机构。本单位财务机构应根据资产管理机构出具的资产凭证和房屋建筑物竣工决算等资料,按财务制度对各类资产计价方式的相关规定,及时进行账务处理,确保账实相符,并将相关信息录入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实施动态管理。
第二十七条州财政局会同州公产办对州直单位资产配置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州直单位在资产配置管理中有下列行为的,视情节轻重采取暂停或按一定比例核减其新增资产配置计划申请的措施,并以适当方式予以公示:
(一)未按规定程序申报,擅自进行资产配置的;
(二)超过资产配置标准购置资产,未报批的;
(三)串通作弊,暗箱操作,违规进行资产配置的;
(四)对长期闲置、低效运转和超标准配置的资产拒不接受调剂的:
(五)其他违规进行资产配置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州直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属于财政违法行为的,由州财政局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九条未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配置资产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条州直各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部门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州财政局备案。
第三十一条国家对相关资产的配备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通用办公设备、办公家具、空调设备配置标准
2.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计划申请表
http://www.qdn.gov.cn/info/egovinfo/public-arc/zzf0001-03_E/2016-0112001.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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