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严格执行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对外签订合同报送政府法制机构审查备案的通知
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严格执行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对外签订合同报送政府法制机构审查备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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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4-10-08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严格执行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对外签订合同报送政府法制机构审查备案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推进法治政府建设,规范政府行为,正确处理政府与合同相对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保证国有资产安全,2007年州政府办印发了《黔东南州行政机关合同签订办法》(黔东南府办发〔2007〕176号),实行行政机关对外签订合同报送政府法制机构审查、备案制度。但是,从实践看,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对外签订合同的审查备案执行不是很好,相当一部分县市、州直部门没有按照要求将对外签订的合同送政府法制机构审查和备案,所签订的合同因行政主体超越职责权限、投资主体不具备实际履约能力、给予的优惠政策超越法律许可的范围、应当经行政审批的项目未经批准就签订合同等情形,造成了不必要的纠纷,损害了政府诚信形象,甚至造成国有资产流失。对此,州政府主要领导同志高度重视,要求进一步加强对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对外签订合的监督管理。根据要求,现就严格执行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对外签订合同报送政府法制机构审查备案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送审主体和审查机构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级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各省级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对外签订的合同,在正式签订合同前应将合同草案送州政府法制办审查。
乡镇人民政府,县市级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对外签订的合同,在正式签订合同前应将合同草案送县市政府法制办审查。
二、送审项目和送审要求
行政机关事业单位报送政府法制机构审查的对外签订的合同是指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在履行职责、提供公共服务和自身建设需要时,与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经过协商一致所达成的协议。包括下列类型:
(一)房屋等国有资产(含无形资产)的建设、租赁、担保、出借、承包、买卖、物管合同;
(二)森林、水域、滩涂、矿藏等国有自然资源的出租、承包、出让合同以及土地整理合同;
(三)行政征收、征用、委托合同;
(四)政府贷款合同;
(五)政府采购合同;
(六)特许经营合同;
(七)各类招商引资合同、协议;
(八)州政府认为应当纳入监督管理的其他合同。
行政机关事业单位报送政府法制机构审查合同时,应当提供合同草案文本,合同对方主体资格、资信、履约能力调查材料以及其他与签订合同有关的材料。
三、审查事项和意见处理
政府法制机构对行政机关事业单位报送审查的合同,应当从以下方面进行审查:
(一)合同对方主体资格、资信、履约能力;
(二)合同内容的合法性、合理性;
(三)合同文本是否规范、表述是否准确;
(四)其他应当审查的内容。政府法制机构应当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并告知送审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
对政府法制机构提出的审查意见,送审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应当认真研究,修改合同草案文本;不予采纳修改的,应说明理由并送审查的政府法制机构。
四、报送备案和监督管理
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对外正式签订合同后,应自签订合同之日起15日内将对外签订的合同送政府法制机构备案。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级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各省级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对外签订的合同,送州政府法制办备案;乡镇人民政府,县市级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对外签订的合同,送县市政府法制办备案。
合同未经政府法制机构审查的,不得签字;擅自签字,造成损失或损害政府诚信的,按有关规定给予责任人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合同签订后,不按要求报送政府法制机构备案的,由受理备案的政府法制机构报请本级人民政府给予通报批评。州和县市目标管理部门要定期对合同管理工作进行考核,并将执行合同报送政府法制机构审查备案情况纳入绩效考核范围。
黔东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0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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