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黔东南州2011年政府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通知
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黔东南州2011年政府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通知
| 颁布单位: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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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1-04-06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黔东南州2011年政府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凯里经济开发区和黔东循环经济工业区管委会,州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贵州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的规定》(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116号)精神,州财政局制定的《黔东南州2011年政府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为进一步做好全州政府采购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州直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及其所属部门(以下简称各采购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或与财政性资金相配套的自筹资金、其他财政性资金和其他国有资金等,采购列入政府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类项目(限额标准详见目录),一律实行政府采购。凡未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的,财政不予拨款。
二、各采购单位必须按规定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并根据经财政部门审批后的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年度政府采购计划,报本级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编制本级政府的汇总采购计划。
三、各采购单位在需要采购《黔东南州2011年政府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项目时,需要提出政府采购项目申报申请,使用与财政性资金相配套的自筹资金、其他财政性资金和其他国有资金等采购的项目,经本级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同意后,报本级财政部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由采购人委托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按照批准的方式和程序执行采购。
四、凡达到公开招标限额标准及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目录内、目录外),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除外),并委托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组织实施。公开招标限额标准为:货物类60万元(汽车采购视具体情况而定)及以上,工程类200万元及以上,服务类50万元及以上。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方式以外的其他采购方式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同级财政部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
五、对于采购未列入政府采购目录,达到规定限额标准或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也必须按《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委托具有政府采购代理资格的中介机构代理采购。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为:货物类10万元及以上,工程类30万元及以上,服务类10万元及以上。
六、工程类项目的采购:建设工程类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采购金额在200万元以下的由本级财政部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构纳入政府集中采购;采购金额在200万元以上,由采购单位自行委托州以上财政部门认定的社会中介代理机构实行公开招标和工程监理,财政、监察、审计、住建、发改、交通等部门应对招标活动实行全程监督,招标后应将招标情况和结果报本级财政部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及工程项目的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其项目的报建、资质审查直至开标和签订合同的程序,仍按原来的程序执行。修缮、装饰、系统集成、网络等工程项目由财政部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构按规定纳入政府集中采购。
七、为方便各采购单位采购货物类,提高政府采购效率,对列入政府采购目录以内,且采购资金在10万元(不含10万元)以下的通用办公设备、办公用品等,公务车辆一次采购2辆或金额50万元及以下的,实行协议供货制度;实行协议供货的,按协议供货制度的文件规定执行。
八、限额标准是指年内同一项目总额,采购单位不得将同一项目化整为零或以其他方式规避政府采购。
九、为了加强对政府采购资金的监督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政府采购资金及时足额及安全支付,各采购单位要根据《政府采购法》和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印发的《政府采购资金财政直接拨付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01〕21号)等规定,实行财政直接拨付;实行部门预算的,按照部门预算的有关规定执行。
十、政府采购应当优先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确需采购进口产品的应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07〕119号)及《财政部办公厅关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库〔2008〕248号)规定报财政部门核准后依法组织实施。
十一、在政府采购实施过程中,各采购单位和采购代理机构应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贵州省有关促进自主创新、节能环保、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等政策,充分体现政府采购政策功能。
十二、今后每年的政府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如没有变化,继续按以上规定执行,如有变化,将另文通知。
十三、本目录及限额标准和有关规定,由州财政局负责解释。
各县(市、区)财政部门可参照本规定执行,也可结合本县市实际,制定政府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十四、本通知自下文之日起执行,以前公布的政府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同时作废。
附件:黔东南州2011年政府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
二○一一年四月六日
附件:
黔东南州二○一一年政府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
一、货物类(10万元以上)
(一)摄影及摄像器材、电视机、电冰箱。
(二)办公自动化设备:计算机、复印机、电话机、传真机、打印机、速印机、投影仪、扫描仪、刻录机、多功能一体机、碎纸机、显示器。
(三)批量采购办公消耗用品:笔、墨、复印纸、打印纸。
(四)物资:救灾物资、防汛物资、抗旱物资、农用物资(如:种子、苗圃等)、储备物资(如:国家储备库、储备粮等)、燃料等。
(五)各类家具。
(六)公务服装。
(七)专用材料
1.药品:医疗用药品、计划生育用药品、食品及药监检测检验用药品、疾病防治防疫用药品、兽防兽医用药品。
2.医疗耗材、计划生育耗材、食品及药监耗材、疾病防治防疫耗材、兽防兽医耗材。
3.工具及仪器、艺术部门用材料和用品、体育部门用耗材、成批图书资料、实验室用品及小型设备、录音录像带、劳保用品。
4.道路、公路及所有工程用水泥、沥青等材料。
(八)设备
1.空气调节设备(中央空调、除湿设备)、吸尘器。
2.医疗设备及器械、器材、计划生育设备、兽防兽医设备、食品及药监设备、疾病防治防疫设备。
3.网络设备:服务器、路由器、交换机、调制解调器、通信设备、软件及其他网络设备。
4.通信设备、印刷设备、照排设备、道路清扫设备、保密设备、档案设备。
5.警用设备及用品、消防设备、保安设备、各种监控设备及用品、防盗设备。
6.教学科研设备及器械、实验室设备、广播电视和影像设备、灯光及音响设备、文艺设备、体育设备、炊事设备。
7.电梯、锅炉、燃料。
8.道路、公路及所有工程设备等。
(九)交通工具:公务用小汽车、越野车、载客汽车(包括旅行面包车、公共汽车、微型客车)、工程汽车、消防车、警车、救护车、通讯和广播用车、道路清扫车、洒水车、垃圾车、船只、其它执法专用汽车、摩托车。
(十)财政部门认定须实行政府采购的其他货物。
二、工程类
(一)建筑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分项工程(30万元以上)。
(二)公路工程(30万元以上)。
(三)大坝、水库、闸门、泄洪工程、农田水利分项工程(30万元以上)。
(四)公用房的修缮、装饰工程(15万元以上)。
(五)绿化、美化工程、市政垃圾处理、天然林保护、污水处理分项工程(15万元以上)。
(六)市政工程(如:市政道路改造工程、市政公用设施建设)、水暖管网维修更新分项工程(15万元以上)。
(七)系统集成、网络工程(10万元以上)。
(八)其它有特殊要求的采购项目。
三、服务类(10万元以上)
(一)信息技术、信息管理软件开发设计。
(二)各种会议及培训定点。
(三)印刷、出版。
(四)本部门或本系统信息管理系统开发及维护。
(五)各类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监理等。
(六)定点医保医院和药店。
(七)交通工具的维修保障:车辆维修、车辆保险、车辆加油。
(八)财产保险。
(九)高等院校学生助学金存、贷银行。
(十)城市、道路、边界等标志的设计。
(十一)科研课题(指社会科学、自然科学)承办。
(十二)教学、科研等事业单位专利权的转让。
(十三)物业管理。
(十四)财政部门认定的其它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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