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东南州2011年禁止生产和使用实心粘土砖、实心页岩砖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东南州2011年禁止生产和使用实心粘土砖、实心页岩砖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 颁布单位: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黔东南府办发〔2011〕27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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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1-11-20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东南州2011年禁止生产和使用实心粘土砖、实心页岩砖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黔东南府办发〔2011〕275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凯里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州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黔东南州2011年禁止生产和使用实心粘土砖、实心页岩砖工作实施意见》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日
黔东南州2011年禁止生产和使用实心粘土砖、实心页岩砖工作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推动禁止生产和使用实心粘土砖、实心页岩砖(以下简称“禁实”)工作的开展,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墙体材料革新和建筑节能工作的意见》(黔府发〔2006〕27号),省建设厅、省经贸委、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贵州省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与建筑节能管理规定﹥的通知》(黔建科标通〔2007〕45号)和省建设厅、省经贸委、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贵州省新型墙体材料目录﹥的通知》(黔建墙革通〔2007〕158号),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经济信息化委《关于印发﹤贵州省新型材料专项基金征收管理使用办法﹥的通知》(黔财综〔2009〕79号),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墙体材料认定制度的通知》(黔建墙革通〔2010〕456号)、《关于进一步限制禁止生产使用烧结实心砖的通知》(黔建墙革通〔2011〕158)文件精神,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省建设厅、省经贸委、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贵州省新型墙体材料目录﹥的通知》(黔建墙革通〔2007〕158号)、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墙体材料认定制度的通知》(黔建墙革通〔2010〕456号)及新型墙体材料目录补充通知,加强“禁实”盲区监管,实施墙体材料建筑市场准入管理,在县(市)政府统一领导下,部门联动,合力推进“禁实”工作。
二、目标任务
(一)杜绝实心粘土砖、实心页岩砖在“禁实”区域生产、销售、使用。
(二)按省人民政府文件要求在“禁实”区域全面实施“禁实”,并将逐步向农村推进。对“禁实”区域内的所有烧结粘土实心砖、实心页岩砖生产企业进行清理整顿,并依法予以取缔。
三、“禁实”范围
城市规划控制区国家投资的建设工程,包括民用、工业、市政等所有类型的建设工程。
四、组织领导
各县(市)人民政府参照省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墙体材料革新和建筑节能工作的意见》(黔府发(2006)27号)及州人民政府办公室下发的《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州墙体材料革新与建筑节能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黔东南府办发〔2007〕108号)文件要求,成立机构,确保“禁实”工作的推进。
五、责任分工
(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是本辖区的“禁实”责任单位,要及时向州“禁实”工作领导小组通报情况。重点是城镇规划控制区建设工程、乡辖区国有投资建设工程全面“禁实”,杜绝违规实心粘土砖、实心页岩砖的使用。
(二)州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统筹规划发展新型墙材,落实“禁实”相关政策,认真抓好“禁实”的指导和督查工作。指导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落实产品确认、备案等建筑市场准入管理制度,采取有效措施,禁止实心粘土砖、实心页岩砖在“禁实”区域使用。对违规使用实心粘土砖的房屋不得给予办理相关手续。
(三)州发展改革部门:做好“禁实”和发展新型墙材相关政策的指导,对新建、改建和扩建的新型墙材项目加强项目核准管理,对使用实心粘土砖的建设工程不予核准。
(四)州国土资源部门:做好对违法使用淘汰落后砖瓦产能或擅自新建、扩建和改建粘土(页岩)生产线的,不予办理采矿许可证和用地手续;对非法占用耕地、林地建窑烧砖,或者擅自扩大粘土采掘用地范围的,依法予以查处。
(五)州工业信息化部门:依据国家节能减排政策,支持和引导企业技术改造和技术创新,推动新型墙体材料开发生产。同时,积极鼓励支持企业利用工业废渣开发生产利废的新型墙材,促进资源综合利用。
(六)州公安部门:提供必要的警力保障,对拒绝、妨碍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使用暴力抗拒执法的企业或个人,依法采取有效的打击措施。
(七)州质监部门:加强新型墙材产品质量检查,对产品质量不合格的企业要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其不合格产品流入建筑市场。
(八)州工商部门:加强对小型混凝土砌块生产企业的监管,坚决取缔无证小型混凝土生产企业,对未取得《新型墙体材料认定证书》的墙体生产企业进行取缔,其生产的墙体材料,不得上市销售。
(九)州电力部门:对非法粘土实心砖(页岩砖)进行用电拉闸停电。
(十)其他相关部门要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相互配合,加强协调,共同推进“禁实”工作的开展。
六、工作步骤
(一)宣传发动阶段。2011年11月30日前,各县(市、区)要成立“禁实”工作领导小组,制定“禁实”工作实施方案,召开乡镇干部动员大会,明确任务,落实责任。各县(市、区)要从源头抓起,在城市显要位置悬挂2—3条宣传条幅,积极开展“禁实”宣传教育,重点突出对城镇规划控制区居民的教育工作,使“禁实”工作真正做到家喻户晓,深入人心,提高广大群众抵制使用实心粘土砖、实心页岩砖的自觉性,从而减少实心粘土砖、实心页岩砖的使用市场。
(二)检查整治阶段。2011年12月10日前,各县(市、区)要对城市规划控制区建设工程全面实现“禁实”,对实心粘土砖实心页岩砖堆集场进行全面排查,交警部门对实心粘土砖、实心页岩砖集散地及运输情况进行摸排,尤其要加大重点路段的查处工作,对出现的实心粘土砖、实心页岩砖集散地坚决予以取缔。各县(市、区)和交警部门要将工作情况于12月10日前上报州“禁实”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12月15日前,由州住房城乡建设局、州工业信息化委、州国土资源局、州工商局、州质监局牵头,相县(市、区)及交警部门共同参与,对城市规划控制区建设工程,粘土砖、页岩砖集散地和交易点分别进行专项整治。12月20日前,州“禁实”工作领导小组将对我州墙体材料革新工作包括运输、流通、工程使用等方面进行全面检查。
(三)2011年12月1日在全州城市规划控制区开征个人建房墙改专项基金。对个人建房开征墙改专项基金可以引导个人建房优先选用非粘土实心砖(页岩砖),进一步缩小粘土实心砖(页岩砖)的生存空间。
(四)对于2011年10月1日以前已取得合法手续的粘土实心砖(页岩砖)生产企业,采取以下工作措施:
1.限期完成技术改造:通知现有手续合法的粘土实心砖(页岩砖)生产企业,在2012年4月30日前必须完成生产新型墙体材料的技术改造,对于进行技术改造的粘土实心砖(页岩砖)生产企业按属地管理原则由所属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进行技术指导,并协助企业进行新型墙体材料认证;
2.对于申请进行技术改造的粘土实心砖(页岩砖)生产企业给予一定的资金补助,具体补助金额各县可参照《贵州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管理使用办法》结合各县的墙改专项基金的征收额度自行确定,并按程序报批;
3.在2012年4月30日前未完成技术改造的粘土实心砖(页岩砖)生产企业进行关停。
(五)在2011年12月30日前,取缔非法粘土实心砖(页岩砖)生产砖窑。
七、建立工作制度
(一)建立工作调度机制。各县(市、区)及相关单位要实行周报制度,州“禁实”工作领导小组定期组织召开会议,了解工作进展情况,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二)建立工作督导制度。为实时了解掌握工作动态,强力推进“禁实”工作,州“禁实”工作领导小组将成立督导组,对“禁实”工作进行检查督导,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三)建立检查执法制度。各“禁实”工作责任单位要建立专项检查执法制度,对违规使用实心粘土砖、实心页岩砖的,要严罚重惩,追究其相关责任。
(四)建立工作目标责任制和考核制度。要认真落实工作目标责任制,加强目标管理,实行工作目标考核制度,对于考核不合格的,要追究相关领导责任。
(五)建立长效管理机制。各县(市、区)及交警部门要组织成立巡查小组,派专职人员对本辖区的交通要道、都市村庄进行巡查,加大监管力度,切断中间环节,对发现使用烧结实心粘土砖、实心页岩砖的在建工地和堆积场、交易点进行严厉查处,杜绝使用实心粘土砖、实心页岩砖现象。各县(市、区)要制定长期的“禁实”监管制度和措施,持久性的开展检查和执法,不断推进“禁实”工作的开展,巩固“禁实”工作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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