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遵义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办法》的通知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遵义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办法》的通知
| 颁布单位:贵州省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遵府办发〔2015〕8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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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5-12-07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遵义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办法》的通知
各县、自治县、区(市)人民政府,新蒲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遵义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5年12月07日
遵义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本市重大行政决策听证活动,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重大行政决策中的知情权和参与权,根据《贵州省重大决策程序规定》、《遵义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以下统称行政机关)开展重大行政决策听证活动,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听证应当遵循公正、公开、公平和便民的原则,充分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保障其陈述意见的权利。
除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外,听证应当公开举行,允许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旁听,不得拒绝新闻媒体采访报道,要接受社会的监督。
第四条听证由拟作出重大行政决策或者提出重大行政决策建议的行政机关组织。
组织听证的行政机关为该听证事项的听证机关。
应当由市政府组织听证的事项,市政府可以指定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府法制办或者有关工作部门组织。
有关部门和机构可以联合组织听证。
第五条行政决策涉及下列事项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办法组织听证,但因情况紧急须即时决定的除外:
(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的;
(二)编制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重要规划;
(三)制定医疗、教育、公共交通、社会保障、住房保障等涉及民生且社会影响面广的重大行政措施的;
(四)公众对所拟决策事项有重大分歧的;
(五)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
(六)决策机关认为应当听证的。
第二章听证参加人员
第六条听证会参加人员包括主持人、陈述人、参加人和旁听人。
第七条主持人由听证组织机关指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主持人:
(一)参与拟定行政决策方案的负责人;
(二)与听证事项有利害关系的;
(三)其他可能影响听证会公正性的。
第八条主持人履行下列职责:
(一)主持听证会;
(二)维持听证会秩序,对违反听证会纪律的行为进行警告或者采取必要的措施予以制止;
(三)决定听证会的中止和恢复;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陈述人由行政决策建议提出机关的工作人员担任。
陈述人应当如实陈述听证事项的内容、依据、理由和有关背景,并回应听证参加人的询问。
第十条参加人从自愿报名参加听证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中产生。
参加人应当准时参加听证会,遵守听证纪律,客观、公正反映与听证事项相关的意见和建议,无故缺席或者未经许可中途退场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参加人另行书面提出决策草案建议的,应当说明依据和理由。
第十一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自由报名参与旁听,听证组织机关根据听证事项性质及听证场地等具体情况确定旁听人。
旁听人应当遵守听证纪律,不得扰乱听证会秩序。听证旁听人违反听证纪律,严重影响听证会进行的,可以责令其离场。
第三章听证程序
第十二条听证会一般以现场会议形式举行,也可以通过视像、网络等形式举行。
第十三条听证组织机关应当在听证会举行30日前,在市政府(部门)门户网站或本市行政区域内具有普遍影响力的网站、报刊向社会公开发布听证公告。
听证公告应当包括听证事项的目的、内容、依据、听证时间、地点以及听证参加人报名方式、产生方式等内容。
第十四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根据听证公告自愿报名参加听证。
第十五条听证组织机关应当根据听证事项的性质、复杂程度以及影响范围,按照广泛性和代表性原则,合理确定听证参加人的范围、名额、比例和听证会持续时间。听证参加人人数不得少于8人。
持同类意见的申请人数超过预定听证参加人比例人数的,申请人可以自行协商推荐听证参加人;协商推荐确有困难的,应当采取抽签方式产生。
第十六条听证会参加人员名单应当在听证会举行20日前确定,并通过市政府(部门)门户网站或本市行政区域内具有普遍影响力的网站、报刊公布。
听证会参加人员名单应当包括听证主持人、陈述人、参加人及以上人员身份情况等内容。
第十七条听证会通知书和听证事项内容、依据、理由以及有关背景材料应当在听证会举行10日前送达参加人。
听证组织机关提供的材料应当内容详实准确、表述通俗易懂。参加人对材料提出不同意见的,听证组织机关应当做好材料补充或者解释工作。
第十八条收到通知书的参加人有合理依据认为主持人有本办法第九条所规定情形,应当在听证会召开3天前提出回避申请,并说明理由。无特殊情况,听证会举行期间不再受理回避申请。主持人的回避,由听证组织机关决定。
第十九条听证会按照下列程序举行:
(一)核实陈述人、参加人到场情况;
(二)主持人宣布听证会开始,宣布听证会纪律、事由以及主持人、陈述人和参加人名单;
(三)陈述人陈述听证事项内容、依据、理由和有关背景;参加人陈述其另行提出的决策草案建议的内容、依据和理由;
(四)参加人对听证事项发表意见和建议;
(五)陈述人对参加人的质询、意见以及建议予以回应;
(六)陈述人和参加人就听证事项的主要事实和观点进行辩论;
(七)参加人员作最后陈述;
(八)主持人宣布听证会结束。
主持人应当公平合理地确定各方发言顺序及时间。
第二十条参加人对听证会程序及其权利行使有异议的,可以当场向主持人提出。主持人认为确实有违反本办法规定情形的,应当及时纠正。
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组织机关或者主持人可以决定延期听证:
(一)参加人少于规定人数的;
(二)因特殊情况,参加人在会上对主持人提出回避申请,需要核实处理的;
(三)其他导致听证会无法正常举行的情形。
第二十二条听证会举行前需要延期的,由听证机关决定,并通知听证参加人等相关人员。
听证会举行过程中需要延期的,由主持人决定,应当说明理由并予以记录。
第二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持人可以决定中止听证:
(一)需要补充关键材料的;
(二)参加人、旁听人等扰乱、妨碍听证活动,造成听证无法举行;
(三)其他导致听证会无法继续进行的情形。
中止听证的情形消失后,能够当场恢复听证的,可以决定恢复听证;不能当场恢复听证的,重新组织听证。
第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听证组织机关可以决定终止听证,及时通知参加人等有关人员,说明原因:
(一)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者决策事项的法律、法规、政策依据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听证会无需举行或需另行组织的;
(二)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五条听证会应当制作听证笔录,由听证组织机关如实记录各方的主要观点和理由。
听证笔录由主持人、陈述人和参加人签名确认并存档。
参加人认为听证笔录有错漏的,有权要求补正。参加人拒绝签名的,听证组织机关应当在听证笔录中注明。
第二十六条听证组织机关应当在听证会结束后10日内,根据听证笔录制作听证报告。听证报告应当独立、公正、客观,并包括以下内容:
(一)听证会组织的基本情况;
(二)参加人的产生方式及其基本情况;
(三)各方主要意见或者建议及其依据、理由;
(四)各方争论的主要问题;
(五)对听证会各方意见的分析以及处理建议;
(六)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听证报告应当附听证笔录等相关资料。
第四章结果与运用
第二十七条行政机关应当将听证报告作为行政决策的重要参考。提请审议的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属于应当听证事项的,上报材料时应同时提交听证报告。
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对听证会中提出的合理意见和建议应当予以吸收、采纳。对大多数听证参加人持反对意见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行政机关应当作进一步论证后再作出决策。
对意见和建议的采纳情况以及不予采纳的理由,听证组织机关应当向听证参加人反馈,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九条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依照本办法应当听证而未听证的,行政机关不得作出该项行政决策。
第三十条法制机构在对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进行合法性审查时,应当审查该项行政决策是否已依照本办法组织了听证。
对应当听证而未进行听证的,法制机构不得通过合法性审查。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行政机关开展重大行政决策听证的情况应当作为依法行政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三十二条决策听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察部门或者行政机关的上级机关按照相关规定,追究其行政过错责任,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依法应当听证而未听证的;
(二)未按照规定程序组织听证活动的;
(三)在听证过程中弄虚作假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影响听证结果的;
(四)其他违反本办法的情形。
第三十三条听证参加人员等扰乱、妨碍听证活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各县(区、市)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开展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2010年9月6日发布的《遵义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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