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分类管理意见的通知

颁布单位:河南省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5-01-16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分类管理意见的通知

洛政办〔2015〕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洛阳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分类管理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2015年1月16日

洛阳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

分类管理意见

为规范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有效解决资产使用效率低、资源闲置、配置不均衡等问题,根据《机关事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21号)、《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分类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基本原则和工作目标

(一)基本原则

1.产权明晰,分类集中管理;

2.注重效益,优化资源配置;

3.保障基本,办公使用优先。

(二)工作目标

1.建立分类科学、产权明晰、规范有序的管理模式;

2.实现非经营性资产所有权与管理权相分离,管理权与使用权相分离;

3.实现经营性资产所有权与管理权相分离,管理权与经营权相分离;

4.盘活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提高使用效率和效益。

二、分类内容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按单位性质分为行政单位国有资产、财政全供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财政差供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政府部门出资举办的社会团体(组织)的国有资产、依托公益性资产设施成立的市场化运作公司的国有资产;按资产使用功能分为非经营性国有资产和经营性国有资产。

三、责任分工

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包括对外出租、出借、对外投资等有偿使用的资产)所有权属市政府。待资产核查分类登记后,全部由市政府收回,并根据资产分类情况分别授权市财政局、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市教育局、政府性投融资公司管理。具体分工如下:

1.市财政局负责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宏观管理,包括政策制定、资产处置审批等;负责会同市政府国资委对划转至政府性投融资公司的市级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国有资产的经营情况监督考核;负责市级财政差供事业单位、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市政府部门出资举办的社会团体(组织)的国有资产的管理。

2.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市级行政单位、财政全供事业单位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的日常管理、调配使用;负责市级行政单位、财政全供事业单位不可分割或不具备独立产权的经营性国有资产的委托管理,并会同市财政局对经营情况进行监督考核。

3.市教育局负责所属学校和单位对外出租、出借、对外投资等有偿使用的经营性资产的统一管理,取得的收入纳入预算管理,经市政府批准后用于教育支出。

4.市政府将市级行政单位、财政全供事业单位可分割或具有独立产权的经营性国有资产作为资本金划转至政府性投融资公司,由政府性投融资公司经营管理;将尚未与市级行政单位和财政全供事业单位脱钩的企业、依托公益性资产设施成立的市场化运作公司(如依托市体育场馆、公园绿地、洛阳歌剧院等成立的运作公司)变更为政府性投融资公司的子公司,归其统一管理。政府性投融资公司要指定专门的部门对划转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进行统一管理,确保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收益上缴市级国库。国有资产处置要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四、实施步骤

1.摸清家底。由市财政局牵头,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市教育局、政府性投融资公司配合,制定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调查摸底实施方案,并负责组织实施。调查摸底工作采用自查与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对行政事业单位及开办的企业、政府部门出资开办的社会团体(组织)、依托公益性设施成立的市场化运作公司的国有资产进行核查登记。在甄别资产性质、摸清管理现状等情况的基础上,对核查内容进行分类登记。

2.资产划转。依据资产分类登记结果,办理产权转移手续,将资产分别划转至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市教育局和政府性投融资公司。

3.建章立制。在产权转移的同时,由市财政局联合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制定非经营性资产管理制度,明确调配、划转、处置流程;会同市政府国资委、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制定经营性资产考核办法,明确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收益上缴办法,核定经营性资产管理费用比例等。

五、工作要求

1.对行政事业单位出租、出借、对外投资等有偿使用的经营性国有资产,自本意见下发之日起,有偿使用合同已到期的,一律不得再签订新合同,待资产核查完成后,分别划转市机关事务管理局或政府性投融资公司;有偿使用合同未到期的,待资产核查完成后,资产及已签订合同一并划转至市机关事务管理局或政府性投融资公司。

2.行政事业单位划转至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和政府性投融资公司的资产,按照相关规定,在清产核资后再办理相关划转手续。

3.今后,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国有资产对外有偿使用合同必须按规定履行审批程序,所签订合同应进行法律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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