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实施意见

颁布单位:河南省濮阳市人民政府文号:濮政〔2012〕1号
颁布日期:2011-12-30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濮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实施意见

濮政〔2012〕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工业园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的实施意见》(豫政〔2011〕62号)和全省依法行政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全面推进依法行政,进一步加快法治政府建设,结合濮阳实际,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规范行政决策程序,健全行政决策机制

1.科学界定本地、本部门重大行政决策范围。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要将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项目建设、资源开发、环境保护、公共安全、城乡建设和规划管理、重大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征用、行政强制、行政命令等事项作为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编制目录,对外公布。

2.规范行政决策程序。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要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作为重大决策的必经程序。重大决策要经政府常务会议或者部门领导班子会议集体讨论决定,讨论时法制机构负责人应当列席。重大决策事项应当在会前5个工作日交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法的,不能提交会议讨论、作出决策。

3.完善行政决策风险评估机制。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政策、重大建设项目等决策事项,应当进行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和可控性评估。完善部门论证、专家咨询、公众参与、专业机构测评相结合的风险评估工作机制,对决策可能引发的各种风险进行科学预测、综合研判,确定风险等级并制定相应的化解处置预案。未经风险评估的,一律不得作出决策。

4.健全行政决策跟踪反馈和责任追究制度。各级政府及其部门每年要对本地、本部门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开展实施情况后评估。在重大决策执行过程中,注重跟踪决策的实施情况,通过多种途径了解利益相关方和社会公众对决策实施的意见和建议,根据评估结果决定是否对决策予以调整或者停止执行。对违反决策规定、出现重大决策失误、造成重大损失的,按照“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严格追究责任。

二、切实提高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依法行政的能力

5.健全领导干部学法机制。坚持行政机关领导干部学法制度,制订领导干部年度学法计划。加大集中培训力度,把法律知识纳入领导干部培训的必修课程内容。坚持政府常务会议学法制度,确保市政府常务会议每年安排学习法律知识4次以上,确保每季度的第一次政府常务会议安排法律知识学习。市、县(区)政府每年至少要举办2期领导干部依法行政专题讲座。

6.坚持行政执法人员全员轮训制度。市、县两级行政学院和公务员培训机构要把依法行政知识纳入教学内容。政府法制机构要强化对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轮训力度。行政执法人员每年要进行不少于五天的集中封闭式培训,并通过测试。培训、测试情况纳入年度依法行政责任目标考核内容。

7.完善依法行政能力考察制度。重视提拔使用依法行政意识强,善于用法律手段解决问题、推动发展的优秀干部。市政府年度依法行政责任目标考核不合格单位的班子成员不得晋升职级。拟任地方政府及其部门领导职务的干部,应对其是否掌握相关法律知识以及依法行政情况进行考察,考察结果作为任职的重要依据。

8.完善法律知识测试制度。政府招录从事公共事务管理岗位的人员,要注重对法律知识的测试,对拟从事行政执法、政府法制等工作的人员,要由同级政府法制机构组织专门的法律知识考试,考试不合格的不得从事行政执法、政府法制等工作。

三、加强和改进制度建设

9.坚持实行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制度。统筹兼顾、突出重点,科学合理制定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重点加强促进发展、改革开放、改善民生、社会管理以及政府自身建设方面的文件制定工作。对社会高度关注、实践急需、条件相对成熟的项目,要作为重点,集中力量,优先出台。

10.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规范性文件。制定规范性文件要扩大公众参与度,通过召开听证会、论证会、座谈会等形式广泛征求意见。建立政府法制咨询专家库,健全专家咨询论证制度,发挥专家学者在政府制度建设中的作用。严格落实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制度。未经公开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的规范性文件,一律不得发布施行。

11.实行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对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分别由市、县(区)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前置性审查,并进行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公布。凡未实行“三统一”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拒绝执行。

12.进一步加大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力度。严格执行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加强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坚持有件必备、有件必审、有错必纠,定期向社会公布通过备案审查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的审查建议,按照有关规定认真研究办理。对违法的规范性文件,及时报请有权机关依法予以撤销。

13.实施规范性文件清理制度和有效期制度。每两年要进行一次规范性文件全面清理,及时向社会公布继续有效、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未列入继续有效文件目录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建立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制度。自2012年1月1日起,凡以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的规范性文件全部要规定有效期,安排布署工作有时限要求的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不得超过工作时限;无工作时限的,文件有效期自规范性文件发布之日起不得超过五年。有效期届满,规范性文件自行停止执行。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实施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六个月由实施部门或政府法制机构组织对文件进行评估,根据评估情况重新修订。

四、加强行政执法工作,确保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14.严格依法履行职责,规范行政执法行为。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切实做到执法职责依法界定、明确清晰、责任到位。树立严格按程序执法的意识,加强程序制度建设,细化执法流程,明确执法环节和步骤,保障程序公正。建立健全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完善适用规则,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避免执法的随意性。完善行政执法调查规则,规范行政执法活动。坚持文明执法,不侵害执法对象的人格尊严。加强执法评议考核,评议考核结果作为执法人员奖励惩处、晋职晋级的重要依据。

15.完善行政执法经费保障机制,实行罚缴分离、收支两条线的财政预算管理制度。行政执法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予以保障。不得以任何形式将罚没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与行政执法部门的经费挂钩。

16.加强对行政执法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的管理。政府法制机构要对本级政府所属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进行审核确认,并在新闻媒体上予以公告。严格执行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全面提高执法人员素质。行政执法人员必须经过统一考试,并取得政府法制机构核发的行政执法证件。禁止临时工、合同工及其他不具备执法资格的人员执法。

五、全面推进政务公开

17.积极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完善政府信息公开规则,建立政府信息服务系统,加大便民服务力度。明确信息公开的范围、方式、时限、内容,凡涉及公众关注的重大政策信息,除依法应当保密的以外,都应当依法、准确、及时公布。在互联网上公开的政府信息要能够免费查阅、下载。推进财政预算、公共资源配置、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社会公益事业建设等领域的政府信息公开。

18.完善政府与公众的互动平台。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要加强与公众的信息沟通、交流,对于群众的呼声要及时回应,公众意愿能够得到及时反映,充分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应当通过便于公众知晓的载体、方式公开政府信息,为公众查阅政府信息提供场所和其他便利条件。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除依法可以收取的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19.推进办事公开。要把公开透明作为政府工作的基本制度,拓宽办事公开领域。所有面向社会服务的政府部门都要全面推进办事公开制度,依法公开办事依据、条件、要求、过程和结果,充分告知办事项目有关信息。要规范和监督医院、学校、公交、公用等公共企事业单位的办事公开工作,重点公开岗位职责、服务承诺、收费项目、工作规范、办事纪律、监督渠道等内容。

六、强化行政监督和问责

20.自觉接受人大、政协、司法机关的监督和人民群众及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要依法向同级人大常委会专项报告依法行政情况,认真办理人大议案和代表建议。主动听取政协的意见,认真办理政协委员关于政府工作的提案。自觉接受司法监督,通过设置举报箱、意见箱、电子信箱、开通热线电话等形式,拓宽社会监督渠道。高度重视舆论监督,支持新闻媒体对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进行曝光,对群众举报投诉、新闻媒体曝光的问题,认真调查核实,及时依法作出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布。

21.强化政府内部监督。认真执行《濮阳市行政执法监督办法》,强化市政府对县(区)政府、政府对其所属部门的内部层级监督管理。加大监督力度,创新行政执法监督方式,围绕社会热点和民生等问题开展专项监督检查,保障审计、监察等部门依法开展专门监督,及时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

22.建立政府法制监督和监察、人社、司法部门的联动机制。政府法制机构应将行政复议、执法投诉以及行政应诉案件办理结果及时向监察、人社、司法部门予以通报。对行政机关存在违法违规事项、违法执法行为的,监察、人社、司法部门要及时立案调查,依法认定违法事实,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责任追究情况应及时向政府法制机构反馈。

23.严格执行行政问责制度。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和省、市有关规定,严肃查处有令不行、有禁不止、行政不作为、失职渎职、违法行政等行为,坚持有错必纠、有责必问。对因违法行为导致一个地方、一个部门发生重大责任事故、事件或者严重违法行政案件的,要依法依纪严肃追究有关领导直至行政首长的责任。

七、依法化解社会矛盾纠纷

24.建立健全矛盾化解机制。建立由政府负总责、政府法制机构牵头、各职能部门为主体的行政调解工作体制。在政府法制机构设立行政调解中心,推动建立行政调解与人民调解、司法调解大调解联动机制,充分发挥行政机关在化解行政争议和民事纠纷中的作用。

25.加强行政复议工作。积极争取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探索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复议审理工作,试行由县级以上政府行政复议机构统一受理政府部门的行政复议案件,畅通行政复议渠道,提高行政复议效率。实行行政复议人员资格制度,加快行政复议队伍职业化、专业化建设,开展行政复议后备人才培养工作。建立健全适应行政复议工作特点的激励机制和经费装备保障机制。将调解工作列入行政复议案件审理重要程序,注重运用调解方式解决纠纷,提高案件调解结案率,使行政复议成为缓解社会矛盾的有效途径。

26.积极做好行政应诉工作。积极配合人民法院的行政审判活动,支持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对人民法院受理的行政案件,行政机关要依法积极应诉,按规定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证据和其他相关材料。对重大行政诉讼案件,行政机关负责人要主动出庭应诉。尊重并自觉履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认真对待人民法院的司法建议。

27.支持和加强合同仲裁工作。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要从创新经济管理、维护市场秩序、构建和谐濮阳的高度,关心和支持仲裁工作,大力推行仲裁法律制度,营造良好的法制环境。仲裁机构要加强仲裁队伍建设,不断提高快速结案率、调解和解率和自觉履行率;充分运用调解手段等仲裁功能,化解矛盾,平息纠纷,解决争议,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切实发挥处理经济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的职能作用。

八、加强组织领导和督促检查,强化建设法治政府保障措施

28.强化对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设工作的领导。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要建立健全由主要负责人牵头的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协调机制,对本地区、本部门依法行政工作负总责。市、县两级政府常务会议每年至少听取两次依法行政工作汇报,及时安排依法行政工作,解决本地区依法行政中存在的问题,研究部署推进依法行政、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具体任务和措施。各级政府每年向同级党委、人大常委会和上一级政府,政府部门每年向本级政府和上一级政府部门报告依法行政工作开展情况。

29.加强对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设的规划、部署和考核。各级政府要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制定依法行政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明确目标任务、具体措施、完成时限和责任单位,对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各项指标进行分解、细化,完善考核机制,将考核评价结果纳入各级政府、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绩效考核指标体系,并与组织人事部门的干部考核挂钩,作为干部奖惩任免的重要依据。同时根据年度依法行政工作责任目标评议考核、行政执法机构执法绩效考核和依法行政示范单位创建情况等,分别设立奖项对依法行政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工作不力的予以通报批评。

30.加强法制机构和队伍建设。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要充分发挥法制机构在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方面的组织协调和督促指导作用。进一步加强法制机构建设,使法制机构的规格、编制与其承担的职责和任务相适应,保障政府法制机构的工作经费。要加大对法制干部的培养、使用和交流力度,重视提拔政治素质高、法律素养好、工作能力强的法制干部。政府法制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要努力提高新形势下做好政府法制工作的能力和水平,努力当好政府或者部门领导在依法行政方面的参谋、助手和顾问。

31.营造学法尊法守法的良好社会氛围。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要采取各种有效形式深入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精心组织实施普法活动,特别要加强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宣传,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切实增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维护权利、自觉履行义务的意识,努力推进我市法治社会建设。加大依法行政工作宣传力度,大力宣传依法行政工作经验和典型,营造全社会学法、尊法、守法、用法的浓厚氛围,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务求法治政府建设不断取得新成效,为建设富裕和谐美丽新濮阳提供坚强有力的法制保障。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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