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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码添加微信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市商务中心区财政收入征管工作的通知
| 颁布单位:河南省三门峡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3-05-29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市商务中心区财政收入征管工作的通知
三政〔2013〕3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产业集聚区管理委员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为加大招商引资力度,促进市商务中心区建设,进一步规范市商务中心区财政收入征管工作,经研究决定,自2012年6月1日起,市商务中心区规划区内项目建设过程中形成的税收,属市级收入,统一由市地税直属局负责征管,缴入市级国库。实现税收年终按50%补助招商引资引进项目入驻的县(市、区),20%补助项目占地县(区)。市政府直接投资及市级企事业单位招商引资项目实现税收,不再与县(区)分成。市商务中心区规划区内的非税收入,明确为市级收入。
2013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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