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严厉打击盗采矿产资源专项行动的通知
黑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严厉打击盗采矿产资源专项行动的通知
| 颁布单位:黑龙江省黑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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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4-08-15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黑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严厉打击盗采矿产资源专项行动的通知
黑市政办发〔2014〕7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五大连池管委会,中、省、市直有关单位:
为严厉打击盗采行为,切实保护国家矿产资源,维护良好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按照《黑河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国土资源执法监管共同责任机制的意见》要求,市政府决定开展严厉打击盗采矿产资源专项行动,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明确工作职责,形成打击盗采工作合力
各地要加强领导,组织有关部门加大排查整治力度,坚决依法打击盗采矿产资源行为。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通力协作。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对盗采矿产资源行为进行查处,涉嫌犯罪的,要及时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当事人刑事责任;涉嫌违纪的,要按有关规定移交纪检监察部门追究当事人党纪、政纪责任。公安机关要对国土资源部门移送的案件及时立案侦查,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要对当事人进行治安处罚;涉嫌犯罪的,要追究当事人刑事责任。安监、煤管部门要对非煤矿山、煤炭生产矿山加强监管,对超层越界开采的行为及早发现制止,并及时向国土资源部门反映情况。林业、畜牧兽医、水务等部门要及时发现、制止和查处盗采矿产资源破坏林地、草地、河道的行为。采矿权人和探矿权人对其开采和勘查范围内的资源具有保护责任,一经发现盗采矿产资源行为应立即采取措施制止,并报告当地政府和国土资源部门。
二、突出工作重点,依法严厉打击盗采行为
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针对不同时期的盗采形势和特点有针对性开展集中打击行动。
(一)严厉打击盗采煤炭、砂金和砂石土等行为。在煤炭、砂金和砂石土盗采行为高发期,各地要组织有关部门,集中力量对本行政区内盗采行为易发区进行集中清理,由公安部门牵头,国土资源、林业等部门配合,组织专项清理组开展不间断的执法检查,严看死守。发现一处查处一处,对盗采设备一律查封,对非法采出的矿产品一律没收,并按照“三不留一毁闭”(不留人员、不留采矿设备、不留建筑物和毁闭井筒)要求,坚决予以取缔。情节严重的,要依法追究当事人刑事责任。
(二)严肃查处超层越界行为。国土资源、煤管、安监等部门要加大对生产矿山的监督检查力度,及时发现、制止生产矿山超层越界违法采矿行为,发现矿井有超层越界行为,立即责令其停产整顿,并依法处罚,确保矿山生产安全和资源有序利用。
(三)加强对关闭矿井的监管。各地要加强对关闭矿井的监管,煤管部门要严格按照《关于深化煤矿整顿关闭工作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煤监〔2009〕157号)对矿山实施关闭。严防擅自打开关闭矿井盗采资源、偷盗设备造成人员伤亡事故的发生。
三、周密部署安排,稳步开展专项行动
本次打击盗采矿产资源专项行动具体分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动员部署阶段(2014年8月15—25日)。各地要按照市政府统一要求,研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建立相应组织,落实此次专项行动工作人员、工作经费,做好物质保障和工作安排部署。
第二阶段:集中排查打击阶段(2014年8月26日—9月30日)。各地要组织有关部门,集中力量、人员、时间对本行政区域内所有砂金过采区、矿区、矿山、矿点进行拉网式排查,坚决打击违法盗采犯罪行为,有效遏制各类违法盗采行为发生。
第三阶段:检查验收阶段(2014年10月1日—12月31日)。各地要组成督导检查组,对本行政区域内“专项行动”进行实地检查。市政府将组织有关部门对各地“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检查验收。
四、严格责任追究,确保打击盗采工作落到实处
各有关部门要严格履行监管职责,对行政区域内盗采行为进行全面排查和坚决整治,对盗采矿点和非法矿山依法予以关闭、取缔。凡对打击盗采工作不落实、敷衍塞责,致使辖区内盗采行为没有得到有效制止的,视情节轻重,对主要负责人及有关责任人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有关部门不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对盗采行为不认真查处、失职渎职的,视情节轻重,对主要负责人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各级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参与或者包庇纵容盗采,为盗采行为充当保护伞、提供便利条件的,对其进行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责任。
黑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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