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做好免疫规划工作的通知

颁布单位: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人民政府文号:佳政综〔2012〕1号
颁布日期:2012-04-12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进一步做好免疫规划工作的通知

佳政综〔2012〕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相关单位:

实施国家免疫规划是政府提供的一项重要公共卫生服务。随着免疫规划工作的深入开展,免疫规划针对传染病发病大幅度下降(麻疹、脊髓灰质炎、百日咳、白喉四种传染病总发病率下降了99%)。2012年是维持无脊灰、消除麻疹的关键年,为巩固成果,建立免疫屏障,保证我市适龄儿童身体健康,现就进一步做好我市免疫规划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完善保障措施

各县(市)区政府要按照“突出重点、分类指导、注重实效、分步实施”原则,将国家免疫规划列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落实各项措施;建立和完善督导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确保国家免疫规划工作顺利实施;建立健全包括免疫规划服务的城乡公共卫生经费保障机制,加强资金管理,确保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挤占,为国家免疫规划工作提供经费保障。

二、明确职责,建立协调管理机制

各级免疫规划协调小组要切实发挥职能作用,组织有关单位建立协调机制,明确部门职责,强化协调配合,共同做好国家免疫规划特别是维持无脊灰和消除麻疹相关工作的实施与管理。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托幼机构和学校查验《预防接种证》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传染病防控管理内容和儿童入托、入学报名程序,确保《预防接种证》查验和未接种儿童补种工作的开展。以县(市)区为单位,确保开展儿童《预防接种证》查验工作的小学校和托幼机构覆盖率达到100%;新入托、入学儿童《预防接种证》查验率达到95%以上;入托、入学儿童补种后免疫规划疫苗接种率达到95%以上。

三、加强队伍建设,保证疫苗接种率

加强免疫规划相关机构和专业人员队伍建设,合理规划设置接种单位,加强免疫规划专业人员和基层接种人员培训,利用岗前培训、岗位培训、继续教育等方式分期、分批开展培训和技能考核,提高免疫规划工作队伍整体素质、服务能力和服务水平,使适龄儿童建卡、建证率达到95%以上;以乡为单位,五苗接种率达到95%以上,流脑疫苗、乙脑疫苗、甲肝疫苗等扩大免疫规划新增疫苗常规免疫接种率达到90%以上;接种监测报告率达到100%;流动儿童免疫规划疫苗接种率达到90%以上;新生儿首剂乙肝疫苗及时接种率达到90%以上,12月龄儿童乙肝疫苗全程接种率达到90%以上;免疫规划相关资料齐全并分类装订成册,包括免疫规划基础档案、疫苗管理资料、相关疾病监测资料、疫苗和冷链管理资料、常规免疫接种率报表等。全年无脊灰病例,将麻疹发病控制在1/100万以下,做好AFP、麻疹、乙肝等免疫规划疫苗针对传染病监测工作,并及时报告和处理各种疫情。

四、严格考核认证,加快规范预防接种门诊建设

全面开展预防接种单位考核认证工作,认真审核其相关资质证明,建立管理档案,对认定通过的接种单位下发“预防接种指定单位”标识。乡级以上预防接种单位设立规范预防接种门诊,年底前县(市)区规范预防接种门诊设置率达到80%以上。2012年6月底前,各县(市)区乡级接种单位《儿童预防接种信息管理系统》实施率达到100%,客户端内6岁以下儿童卡片录入率达到95%以上。

五、加强监测,及时妥善处理预防接种异常反应

疑似异常反应病例报告发生率不低于10/10万剂次,县(市)区报告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不少于2例,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在发现后48小时内报告率不低于90%;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个案调查表关键项目填写完整率达到100%,规范处置率达到90%以上。

六、规范疫苗和冷链管理,确保疫苗接种安全

做好疫苗的预算和分发工作,根据基层实际使用情况,及时调整分配数量,控制疫苗损耗。加强“冷链”设备使用与管理,确保疫苗储存、运输符合“冷链”要求,确保疫苗质量。

七、实施包保责任制,扎实推进免疫规划工作

为更好的完成维持无脊灰、消除麻疹及免疫规划工作的各项指标,市卫生部门要组成包保组对全市范围实施免疫规划包保责任制,包保时间为2012年4月1日至2013年3月31日。

各包保组要高度重视此次包保工作,定期听取工作汇报,认真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确保包保工作扎实有效。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

二○一二年四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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