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绥化市创建全国农村中医工作先进市实施方案的通知
绥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绥化市创建全国农村中医工作先进市实施方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黑龙江省绥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绥政办发〔2009〕3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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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09-05-25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绥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绥化市创建全国农村中医工作先进市实施方案的通知
绥政办发〔2009〕3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直属单位;
《绥化市创建全国农村中医工作先进市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九年五月二十五日
绥化市创建全国农村
中医工作先进市活动实施方案
为打造农业地区农村中医工作的地域特色,满足人民群众对中医药服务的需求,振兴和发展全市中医药事业,全面推进全国农村中医工作先进市创建活动向纵深方向发展,根据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国农村中医工作先进县(市、区)建设工作的通知》(国中医药医〔2000〕10号)、黑龙江省中医管理局《关于下发黑龙江省农村中医工作先进县(市)评审验收方案的通知》(黑中医发〔2002〕31号)、《黑龙江省中医管理局转发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全国农村中医工作先进市(地)建设标准与评审细则的通知》(黑中医发〔2004〕2号)和《黑龙江省发展中医药条例》精神,特制定此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精神和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为统领,以社会需求和市场为导向,以服务农村居民为宗旨,以提高人民健康水平为目标,坚持农村为重点、中西医并重的卫生工作方针,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依靠科技与教育,加强人才培养和梯队建设,提高队伍素质;强化管理,加强内涵建设,提高服务质量;加强基础建设,合理配置和充分利用卫生资源,建立健全县、乡、村三级农村中医医疗、预防、保健、康复服务网络,充分发挥中医药的特色和优势,满足中医药需求,切实为提高农村人口的健康水平和生活质量、构建和谐社会、促进农村中医药事业的发展做出贡献。
二、创建目标
从现在起,通过三年时间的建设,逐步建成组织齐全、管理科学、梯队合理、功能完善的农村中医工作三级医疗、预防、保健、康复网络,使全市农村中医药服务能力和水平有较大提高,形成一支具有较高专业素质的农村中医药服务队伍,基本满足广大农村居民不同层次的中医药需求,争取2012年达到国家级农村中医工作先进市的建设标准。
三、创建内容
(一)市、县(市、区)政府。
1.主动承担振兴中医事业、发展农村中医药事业的责任,牵头成立由卫生、财政、农业、发改、劳动、人事、药监等部门组成的“推进农村中医工作领导小组”,并下设办公室;领导小组每年召开专门会议,专题研究部署辖区内的中医工作,解决实际工作中的热点和焦点问题。
2.把振兴和发展中医药事业、推进农村中医先进市、县(市、区)的创建工作列入当地政府的工作目标和社会经济发展规划之中,统筹规划并加以实施;各级政府要对中医工作给予大力支持,不断加大投入力度,对农村中医工作采取鼓励政策,实行“中医事业费”财政预算单列,每年安排一定的中医专项经费,用于中医医、教、研工作的开展,认真执行国家卫生改革与发展中的中医投入扶持政策,确保中医事业费增长比例不低于卫生事业费的增长比例;中医事业编制在卫生事业编制中单独列编,每年应安排一定的空余编制用于招录、招聘正规医学院校中医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中医药人员。
3.科学制定区域卫生规划,合理配置并充分利用当地的中医药资源,依据农村三级中医服务网络建设的需要,因地制宜设置中医医疗卫生服务机构,开展特色服务项目;将中医医疗机构纳入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救治体系之中,充分发挥中医药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救治中的作用。
4.确保2012年前,所有的中医医疗机构均作为辖区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及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定点医疗机构,并适当提高中医药服务在医保和新农合中的报销比例。社区卫生服务及农村卫生保健中必须有中医药服务,并充分发挥作用,实现国家和省确定的各项任务指标。
5.把中医药产业化发展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相结合,做到统一规划,因地制宜,鼓励支持规模化发展中医药医疗、保健用品、中药材种植开发,为农村地区经济发展作出贡献。
6.负责向人大汇报、政协通报农村中医药工作情况,并根据提出的意见及建议认真加以落实。
(二)市、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
1.充分发挥在国家级农村中医工作先进市、县(市、区)创建活动中的管理、指导作用。设立专门的管理机构、管理人员及专职干部负责中医管理工作,管理人员要熟练掌握中医药政策、中医管理知识和当地的中医工作情况。
2.制定区域中医事业3—5年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按期总结并上报推进农村中医工作领导小组;合理规划、严格审批、依法管理各级各类中医医疗机构,监管和督导中医医疗机构执业、依法经营。每年对辖区内的县(市、区)或乡镇卫生院及直属中医医疗机构的农村中医工作开展调研、检查、指导、考核不少于2次,要重点帮助研究解决农村中医药工作中的实际问题;建立中医工作长效机制,完善和落实中医工作档案制度。
3.根据当地实际需要,指导县级中医医院和乡镇卫生院开展专科专病服务项目;组织筛选安全有效、成本低廉、简便易学,适合本地农村使用的中医药技术和方法,通过多种渠道和形式,加以推广应用。积极探索、建立农村中医药适宜技术推广的新机制,调动技术持有者和使用者的积极性。
4.以继续教育和成人教育为主,加强农村中医药专科专病人才骨干及中医药适宜技术推广师资的培训,县级中医医院不少于4人培训,并达到100%合格;制定培训计划,采取得力措施,积极开展中医药人员及乡村医生中医药知识的系统化、正规化培训;注重发挥中医药学术团体的作用,积极开展学术交流活动和以提高中医药临床疗效、引进中医药适宜技术为主要内容的科研活动;每年组织开展一次全市、县(市、区)面向当地群众的中医药法律法规和科普知识宣传活动。
5.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中医药工作,全面落实好国家有关中医药政策;强化中医药参与医保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力度。
(三)市、县(市、区)级中医医院。
1.各级中医医院认真履行公立医疗机构的服务职能,落实各项政策及任务;按照当地区域卫生规划的目标责任,开展辖区中医药人员培训、人才培养、医疗护理质量管理及对基层中医工作指导;合理运用资金,加强医院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办院条件,确保创建期间医疗用房、医用设备资金投入大幅增加,面貌得到极大改善,市、县(市、区)级中医医院综合服务能力增强。2012年前各级中医医院的病床数要符合当地区域卫生规划,满足服务需求。市中医医院平均每床专业设备达2万元以上,病床使用率达80%以上;县级中医医院平均每床专业设备达6000元以上,病床使用率达70%以上;中医药人员应占医药人员总数的70%;门诊中医病历、处方书写合格率在90%以上。
2.突出中医特色,积极开展重点专科专病建设,提高中医专科医疗服务水平。2012年前市、县级中医医院中医门诊一级科室达到10个以上,二级科室不少于4个;市级中医医院有1个省级以上重点中医专科(专病),门诊中医药治疗率达到85%,病房中医药治疗率达到70%;县级中医医院至少有1个在当地有影响的中医重点专科,门诊中医药治疗率高于85%,病房中医药治疗率高于70%。
3.加强应急能力建设,积极参与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救治工作。建立健全中医急诊急救系统,完善中医医疗服务功能,不断提高中医急诊急救水平。设立急诊科和抢救室,配齐人员设备,突出体现中医特色,做到人员、设备、药品、床位、车辆五到位,满足常见危重症救治需要。在急诊急救中,常见危重症抢救成功率达80%以上。
4.组织实施人才培养计划,加强中医药队伍梯队建设。营造良好的重视人才、培养人才、引进人才氛围,注重培养拔尖人才、中医骨干、学术带头人、中医临床专家等人才;发挥中医药人才的传帮带作用,鼓励开展典型引带、技术创新,提高中医药队伍的整体素质;开展多种形式的医学继续教育活动,加强业务技能和服务水平的提升。各级中医医院成立基层指导组织,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对当地中医药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和基层中医药业务指导;市级中医医院每年要举办中医药知识与技能培训班2次以上,接收辖区县级中医医院进修人员1—2人;市、县级中医医院每年院内业务人员培训占全院卫生技术人员的20%,派出进修学习人员占4%。
5.有计划组织中医重点课题技术攻关,鼓励开展以提高中医药临床疗效、引进中医药适宜技术为主要内容的科研活动,加强科技成果的转化和推广应用;每年至少引进一项新技术或开展一个新项目,开展科研课题的研究,组织技术成果的推广应用。
6.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的精神,主动适应市场经济需求,深化运行机制、管理体制的改革。
(四)市、县级综合医院。
为了更好地发挥中医药的特色优势,满足人民群众的就医需求,根据国家和省的相关规定,按照当地区域卫生规划的资源配置设计,县级及以上的综合医院应当设置中医科或中西医结合科和中药房,中医及中西医结合床位占医院床位总数的比例不低于5%。
(五)乡镇卫生院。
为合理配置中医药资源,满足农村居民的医疗保健需求,按照区域卫生规划的目标,辖区内各乡镇卫生院均要设置中医科和中药房。在功能上,强化县、乡、村三级中医医疗服务网络建设,发挥乡镇卫生院的枢纽作用。乡镇卫生院设有中医管理科室或部门负责对乡村医生中医中药的技术指导、业务培训;对发挥中医药在初级卫生保健和农村合作医疗中作用情况进行督导、检查等项工作。充分发挥三级网络中逐级对下指导、培训、监督、检查的功能,不断提高下级网点人员的技术水平及服务能力。2012年前,全市所有乡镇卫生院均要设立中医科、中药房,有条件的要开设2个以上中医特色专科,中医药从业人员达到中专以上学历和水平。
(六)村卫生所(室)。
加强村卫生所(室)的建设和管理。每一村卫生所(室)中必须有1名中医或中西结合的乡村医生开展诊疗活动;要熟练掌握中医药基础知识和常见病多发病的中医防治技术,运用中医药开展预防、保健、康复及健康教育活动。
四、实施步骤
(一)准备启动阶段(2009年5月—2009年7月)。
开展调查研究,成立领导组织,制发创建方案,落实创建任务,进行宣传发动。
(二)组织实施阶段(2009年8月—2010年12月)。
各县(市、区)及市直医疗卫生单位对照全国和省农村中医工作先进县(市、区)建设标准与评审细则积极开展工作,并逐项抓好落实;选择典型县(市、区)召开创建工作现场会,推广典型,以点带面,推动创建工作深入开展;各县(市、区)及市直有关单位按照要求完成主要创建任务。
(三)巩固提高阶段(2011年1月—2012年3月)。
各县(市、区)及市直有关部门对照标准要求,开展自查自纠,对不完善的事项进行整改;加强规范化管理,进一步巩固创建工作成果;市政府组成验收小组按照《全国农村中医工作先进市建设标准与评审细则》,对各县(市、区)及市直有关部门进行考核验收。
(四)总结验收阶段(2012年4月—2012年5月)。
完善各项软件资料,进行全面评估,总结上报,申请验收,做好迎检准备工作。
五、保障措施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级政府和卫生部门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充分认识创建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对创建工作的领导。市政府成立了由主管副市长任组长的绥化市推进农村中医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由发改委、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卫生、药监、财政、农委等部门负责人组成。各县(市、区)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要把创建工作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相结合,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相结合,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相结合,与中医药产业化发展相结合。坚持把农村中医药工作列入政府工作目标和当地社会经济发展规划,认真贯彻执行中西医并重的方针和保护、扶持、发展中医药的各项政策,为创建工作和发展农村中医药事业提供强有力保障。
(二)明确目标,落实责任。各级政府和医疗卫生单位要按照《全国农村中医工作先进市(地)建设标准与评审细则》,将创建工作各项目标任务层层分解,并纳入综合目标进行认真考核,兑现奖惩。同时要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层层落实责任,做到目标明确,措施具体,责任到人,工作到位。要建立奖惩制度,加强工作效能监察。市、县(市、区)监察局和市政府法制办公室、督查室要定期监督检查中医工作情况,并及时上报当地政府。对工作成绩突出,为中医事业做出贡献者,政府将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创建不力、工作失职的要追究其责任。
(三)精心组织,加强督导。各级政府要按照全国和黑龙江省农村中医工作先进市、县(区)建设标准和工作要求,层层建立组织机构、合理配置中医药资源,制定和落实发展中医药事业的优惠政策,加大对中医药的投入力度;全市卫生系统要制定和完善创建工作实施方案及发展规划,对照标准逐项落实创建指标,在创建工作中,要成立巡查、督导、文秘等组织机构,精心组织人员抓好经常性地的检查、指导、督促协调和各种软件资料的收集、整理、立卷、归档工作,确保创建工作质量和进度。
(四)突出重点,强化基础。各地要以“三网四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中医适宜技术推广”、“师带徒人才培养”、“中医药与公共卫生结合”五项工作为重点,加快推进中医药进农村、进社区、进家庭“三进”战略的实施。要加大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力度,加快农村卫生“三网四化”进程,着力推进乡村卫生院所标准化建设和规范化、一体化管理,确保2009年年底前实现全市“三网四化”率100%的目标。新改扩建的乡镇卫生院、新建重组的村卫生所,要按照国家农村中医工作标准,在房舍、科室、药品、人员、技术等方面一次武装到位。
(五)以点带面,扩大成果。大力推广望奎县、肇东市、青冈县的农村卫生“三网四化”建设先进经验和望奎县、庆安县创建国家级农村中医工作先进县的经验,认真学习借鉴外地创建全国农村中医工作先进市的经验,巩固扩大创建成果;肇东市、安达市、海伦市、绥棱县4个省级农村中医工作先进县(市),争取早日建成全国农村中医工作先进县,兰西县、青冈县、明水县3个县早日建成“全省农村中医工作先进县”,为全市的“全国农村中医工作先进市”的创建奠定基础。
(六)广泛宣传动员,优化创建氛围。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等媒体多种渠道、多种形式地开展健康科普知识宣传活动,加强对党和国家的中医药政策、创建农村中医工作先进市的目的和意义、中医药在保护人类健康和促进社会经济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中医药防病治病科普知识的广泛宣传,通过有声有色和深入扎实的宣传动员,大力营造创建工作氛围,不断增强全社会的参与意识和创建意识,充分调动全社会力量参与和做好创建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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