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伊春市2011
伊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伊春市2011–2012年旅游淡季招徕国内外客源来伊旅游奖励办法的通知
| 颁布单位:黑龙江省伊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伊政办发〔2011〕10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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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1-11-24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伊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伊春市2011–2012年旅游淡季招徕国内外客源来伊旅游奖励办法的通知
伊政办发〔2011〕10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林业局),省属、中属在伊行政机构,各企事业单位,市政府各委、办、局: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伊春市2011—2012年旅游淡季招徕国内外客源来伊旅游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伊春市2011—2012年旅游淡季
招徕国内外客源来伊旅游奖励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调动和激励旅行社组团引客的积极性,开拓伊春淡季旅游客源市场,促进我市冬季旅游加快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2011年10月15日至2012年5月15日招徕国内外客源来伊旅游的我国境内合法注册的旅行社和符合奖励条件的单位、个人。
第三条拟申报奖励的旅游团队需在伊春境内住宿两夜以上,游览两个以上收费旅游景区。
第四条奖励项目和标准:
(一)旅行社从省外组织300人以上普通旅游专列或180人以上豪华旅游专列的,奖励组团旅行社人民币4万元;从省内组织300人以上旅游专列的,奖励组团旅行社人民币2万元。
(二)一次性组织旅游自驾车15台以上,旅游人数在50人以上的,奖励组团旅行社人民币5000元。
(三)一次性组织100人以上大巴车队的,奖励组团旅行社人民币7000元。
(四)一次性组织50人以上境外团队(含香港、澳门、台湾)的,奖励组团旅行社人民币1万元;一次性组织100人以上境外团队(含香港、澳门、台湾)的,奖励组团旅行社人民币2万元。
(五)一次性组织50人以上全国性商务会议的,奖励人民币1万元(符合本条件的单位或个人也给予奖励)。
(六)奖励期限内乘坐飞机往返伊春一次性达到16人或累计30人以上的,按照伊春—北京、伊春—大连每人奖励800元,伊春—上海每人奖励1000元(单程奖励分别为500元和700元)标准予以奖励。
(七)奖励期限内组团旅行社累计组织客源到伊春旅游人数达到100—200人(含100人及200人),属于境外游客的按来伊游客每人100元标准对组团旅行社给予奖励;属于境内省外游客的按来伊游客每人60元标准对组团旅行社给予奖励。
(八)奖励期限内组团旅行社累计组织境内外客源到伊春旅游人数达到201—499人(含201人及499人),属于境外游客的按来伊游客每人150元标准对组团旅行社给予奖励;属于境内省外游客的按来伊游客每人80元标准对组团旅行社给予奖励。
(九)奖励期限内组团旅行社累计组织境内外客源到伊春旅游人数达到500人以上(含500人),属于境外游客的按来伊游客每人200元标准对组团旅行社给予奖励;属于境内省外游客的按来伊游客每人100元标准对组团旅行社给予奖励。
(十)组织俄罗斯游客从嘉荫赴伊春中心城区旅游购物的,按来伊游客每人50元标准对组团旅行社给予奖励。
(十一)旅行社连续10次以上在主要新闻媒体上做伊春冬季旅游广告的,将依据与媒体签订的合同一事一议给予奖励;旅行社在酒店、机场、车站等公共场所推出伊春冬季旅游线路的,给予1000元奖励。
第五条对旅行社或单位、个人在本奖励办法中符合多个奖励项目标准的,可按最高单项标准给予奖励,但不重复奖励。
第六条符合奖励条件的旅行社需在旅游团队抵达伊春前,向伊春市旅游局提出申请,经审核确认达到奖励标准的,在本办法有效期内的每月底兑现奖励资金。
第七条对存在虚假申报或削价组团、降低服务标准组团行为的旅行社,如经查实将不予奖励,并将取消年度奖励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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