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人民政府2015年立法计划的通知

颁布单位: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
颁布日期:2015-01-26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人民政府2015年立法计划的通知

鄂政办发〔2015〕6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省人民政府2015年立法计划》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根据省委、省政府今年的总体工作部署,结合近年来省政府立法工作实际和当前改革发展新形势、新任务,现就做好2015年立法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明确指导思想。要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紧紧围绕省委十届四次、五次全会关于全面深化改革、全面推进法治湖北建设的重大部署,按照“竞进提质、升级增效”的总要求,将立法决策与改革发展决策相结合,加强优化经济发展环境、保障和改善民生、创新社会管理和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等方面的立法,不断完善政府立法机制,加强政府法制机构主导作用,拓宽公民有序参与立法途径,深入推进科学民主立法,更加注重立法的针对性、可执行性和有效性,切实提高政府立法质量,努力为我省“建成支点、走在前列”提供良好制度保障。

二、完善工作机制。坚持依法立法,促进科学民主立法,拓宽公民有序参与立法途径,注重倾听基层群众、执法一线、专家学者和利益相关方的声音,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健全立法起草、论证、协调、审议机制,完善立法听证会、座谈会、专家论证会和公开征求意见等制度,探索委托第三方起草法规、规章草案,着力推进立法精细化,切实提高立法质量。做好制度廉洁性评估和立法后评估工作,健全规章备案审查与定期清理机制。省政府法制办要加强在政府立法中的主导和协调作用,充分发挥相关部门的积极性和主观能动性,注重立法与体制机制改革相衔接,防止部门利益法制化。

三、严格执行计划。《省人民政府2015年立法计划》分为计划项目和预备项目。对计划项目,各起草单位要将其纳入年度目标责任制和依法行政考核范围,制定具体方案,明确工作进度,落实责任人员,按时完成起草任务并做好相关报送工作,要保持立法计划的严肃性,因特殊原因需要变更立法计划项目的,须报省政府分管领导同意。对预备项目,各起草单位要抓紧进行前期调研、草案起草、部门协调等工作,条件成熟时可转为计划项目。省政府法制办要适时介入,跟踪了解起草进度,做好组织协调和督促指导工作,确保年度立法项目按时完成。

2015年1月26日

省人民政府2015年立法计划

一、计划项目(共6件)

1.湖北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修订)

(组织起草单位:省政府法制办)

2.湖北省行政权力清单管理规定

(组织起草单位:省政府法制办)

3.湖北省工商证照管理办法

(组织起草单位:省政府法制办)

4.湖北省校车安全管理办法(修订)

(组织起草单位:省教育厅)

5.湖北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修订)

(组织起草单位:省水利厅)

6.湖北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

(组织起草单位:省安监局)

二、预备项目(共17件)

1.湖北省行政问责办法

(组织起草单位:省监察厅)

2.湖北省自然灾害救助办法

(组织起草单位:省民政厅)

3.湖北省内部审计工作规定

(组织起草单位:省审计厅)

4.湖北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保护规定(修订)

(组织起草单位:省综治办)

5.湖北省石油天然气管道建设和保护办法

(组织起草单位:省发展改革委)

6.湖北省城镇住房保障办法

(组织起草单位:省住建厅)

7.湖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监督管理办法

(组织起草单位:省物价局)

8.湖北省气象信息共享和使用管理办法

(组织起草单位:省气象局)

9.湖北省用能和排污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组织起草单位:省质监局)

10.湖北省建设项目占用水域管理办法

(组织起草单位:省水利厅)

11.湖北省双低油菜产业发展管理办法

(组织起草单位:省农业厅)

12.湖北省高速公路服务区管理办法

(组织起草单位:省交通运输厅)

13.湖北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组织起草单位:省环保厅)

14.湖北省职工生育保险办法

(组织起草单位:省人社厅)

15.湖北省居住证管理暂行办法

(组织起草单位:省公安厅)

16.湖北省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管理办法

(组织起草单位:省地震局)

17.湖北省文物安全管理办法

(组织起草单位:省文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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