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鄂州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和运营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湖北省鄂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鄂州政办发〔2013〕61号
颁布日期:2013-11-20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鄂州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和运营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市直各部门:

《鄂州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和运营改革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工作安排,认真抓好落实。

2013年11月20日

鄂州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和运营改革实施方案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停止新建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用房的通知》(中办发〔2013〕17号)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鄂州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和运营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鄂州政办发〔2013〕37号)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实施范围

市直行政部门和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不含学校、医疗机构、司法机关、中省垂管单位,以下简称“改革单位”)的不动产和其他股权,包括其占有、使用的土地、房屋、店面、宾馆、酒店以及对外投资形成的股权等资产。在此基础上逐步探索建立和完善全市域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统一管理的办法。

二、资产移交

(一)组建工作专班

从市监察、综改、财政、国资、住建、国土资源、审计、房产、规划、机关事务管理局、昌达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等单位抽调工作人员,组成鄂州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归集专班(以下简称“资产归集专班”),专班办公地点设在市国资局。

(二)进行资产清理

由市国资局牵头,对各改革单位资产进行清理、核实、登记。清理中,各单位必须积极配合,主动提供资产清单及相关详细资料,并保证提供的资产信息完整、真实、准确。资产归集专班根据清单进行审核、登记,摸清和掌握改革单位资产的详细情况。

(三)开展资产移交

改革单位的资产产权必须一次性移交给市国资局集中管理。“两证”(土地证、房产证)完备、手续齐全的资产,由改革单位在11月23日前移交市国资局;证件不齐、手续不全的资产,由改革单位在11月23日前将资产清单移交市国资局。

(四)授权经营管理

市国资局将移交的资产授权市昌达资产经营公司进行管理和运营。

三、资产运营管理

(一)资产租赁

1、统一核定办公用房面积。根据全市办公用房清理的情况,在确认现有办公用房面积的基础上,由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市编办、市财政局根据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情况,按照统一标准核定各改革单位办公用房面积。

2、办公用房实行有偿使用。根据各改革单位办公用房状况,选择有代表性的单位进行试点。由市财政局、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制定办公用房租金标准、租金筹集和管理使用办法,从2014年起试行办公用房租赁制度。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二)资产管理

改革单位向市国资局移交资产产权证,各单位对原资产的占有权、使用权保持不变,原债权债务关系不变,要认真依法履行资产管理责任,确保资产安全完整。市国资局依法授权市昌达资产经营公司对接收资产进行管理,确保资产安全、完整。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根据工作需要,决定对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和运营改革领导小组组成人员进行调整(具体名单附后)。该领导小组负责整个改革工作。各改革单位应成立以一把手为责任人的工作专班,按时完成资产产权证移交任务。要坚定不移地推进这项改革,通过改革,优化资产配置,规范资产管理,为我市新型城镇化建设提供有力支撑。

开辟绿色通道

各改革单位和相关职能部门要站在服从大局、服务改革的高度,全力支持这项改革,在遵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特事特办,灵活处理权证变更中的有关问题,所有行政性收费全部免除,能精简的手续尽量精简。

(三)稳妥推进改革

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和运营改革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工作难度大,各改革单位要讲政治、顾大局,对于改革中遇到的问题,要认真研究解决的办法和措施,积极稳妥推进改革,确保改革顺利进行。

鄂州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

国有资产管理和运营改革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长:杨军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

副组长:万启如市政府副秘书长

成员:张文友市纪委常委

盛文康市财政局副局长

苏金生市国资局副局长

关川市编办副主任

廖少彬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副局长

胡太平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胡正国市规划局总工程师

韩光伟市住建委副主任

汪祖明市房产局副局长

李向平市审计局副局长

艾义斌市工商局副局长

皮耀华市昌达资产经营公司总经理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关川同志兼办公室主任。办公地点在市综改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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