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4年恩施州政府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

颁布单位: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3-12-24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4年恩施州政府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部门:

《2014年恩施州政府采购目录及标准》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恩施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2月24日

2014年恩施州政府采购目录及标准

一、政府集中采购目录

(一)货物类

1.计算机设备及软件:计算机设备(服务器、台式计算机、便携式计算机、掌上电脑、平板式微型计算机、计算机工作站)、计算机网络设备(路由器、交换机、负载均衡设备)、信息安全设备(防火墙、入侵检测设备、入侵防御设备、漏洞扫描设备、容灾备份设备、网络隔离设备、安全审计设备、安全路由器、计算机终端安全设备、网闸、网上行为管理设备、密码产品、虚拟专用网(VPN)设备)、终端设备(触摸式终端设备、终端机)、存储设备(磁盘机、磁盘阵列、存储用光纤交换机、光盘库、磁带机、磁带库、网络存储设备、移动存储设备)、输入输出设备(喷墨打印机、激光打印机、热式打印机、针式打印机、液晶显示器、阴极射线管显示器、等离子显示器、键盘、鼠标器、集成电路〈IC〉卡读写器、非接触式智能卡读写机、触摸屏、扫描仪)、机柜、计算机软件(基础软件、支撑软件、应用软件、嵌入式软件、信息安全软件);

2.办公设备:电话机、传真机、复印机、投影仪、投影幕、多功能一体机、照相机及器材、电子白板、LED显示屏、触控一体机、刻录机、文印设备、销毁设备、条码打印机、条码扫描器、会计机械(计算器等)、制图机械(绘图机、制图机、晒图机)、打字机、其他办公设备;

3.车辆:载货汽车、牵引汽车、汽车挂车、汽车列车、乘用车(轿车、越野车、商务车)、客车、专用车辆(消防车、警车、通讯指挥车、通信和广播用车、工程作业车辆、医疗车等)、洒水车、道路清扫车、垃圾车、摩托车、电动自行车、轮椅车、非机动车辆、其他车辆;

4.图书档案装具:固定架、密集架、案卷柜、底图柜、磁带柜、卡片柜、档案卷盒(卷夹、卷皮);

5.机械设备:锅炉、泵(离心泵、混流泵、轴流泵、往复泵、回转泵、旋涡泵、真空泵);

6.生活用电器:制冷电器(电冰箱、冷藏柜等)、空气调节器(风扇、通风机、空调机、取暖器、调湿调温机)、清洁卫生电器(洗衣机、吸尘器)、饮水器、热水器等;

7.视频会议系统设备:视频会议控制台、视频会议多点控制器、视频会议会议室终端、音视频矩阵;

8.工程机械;

9.农业和林业机械:园艺机械等;

10.造纸和印刷机械:照排设备、印刷机;

11.政法、检测专用设备:消防设备、交通管理设备及安全、检查、监视、报警设备,物证检验鉴定设备、爆炸物处置设备、技术侦查取证设备、警械设备、出入境设备、网络监察设备等;

12.水上交通运输设备:各类船只;

13.教学专用仪器(设备);

14.文艺设备:乐器、演出服、舞台设备(舞台机械系统,幕布系统,舞台灯具及辅助设备,舞台音响设备,活动舞台)、影剧院设备;

15.彩票销售设备;

16.图书和档案:图书、资料、档案;

17.家具用具:含床、台、桌(含课桌椅)、椅凳、沙发、柜、架、屏风及厨卫用具(炊事机械、淋浴器、淋浴房、餐具等);

18.被服装具:制服、普通服装、皮鞋或靴、运动鞋或靴、床上装具、室内装具(窗帘及类似品);

19.办公消耗用品:纸张及办公用品、硒鼓、粉盒、墨、颜料、文教用品(文具、笔)、清洁用品(卫生用纸制品);

20.生活饮用水:矿泉水;

21.石油制品:汽油、煤油、柴油;

22.其他:电源设备(稳压电源、不间断电源〈UPS〉)、通信设备、电梯及安装、电力工业专用设备(变压器等)、质量技术检测监测专用设备,食品药品检测专用设备,公共卫生检验监督监测专用设备,水利水电检测监测设备,医疗设备(专用器械),环境污染防治设备,安全生产设备,海关专用物资装备,检察诉讼专用设备,法庭内部专用装备,保密设备,专用仪器仪表(农林牧渔检测监测专用仪器设备、地震专用仪器、安全用仪器、气象仪器、水文仪器设备、测绘专用仪器等),广播电视电影设备(广播电视发射、接受、播出设备,音频、视频、音像、电影设备及其他相关设备,电视机、录像机、摄像机、激光视盘机〈VCD、DVD〉等),中央空调及安装,无线电和卫星导航设备(含GPS),体育设备,工具和仪器,起重设备,农用物资,储备物资,车辆轮胎。

医药品(化学药品原药、制剂、中成药、医用材料,生物化学药品和生物化学制品及监测试剂,动物疫病检测防治用品)。

救灾物资,防汛物资,抗旱物资。

(二)服务类

1.信息技术服务:软件开发、信息系统集成、数据处理、信息化工程监理、测试评估认证、运行维护、运营服务;

2.电信和其他信息传输服务:电信服务、互联网信息服务;

3.租赁服务:办公设备租赁服务、车辆及其他运输机械租赁服务等;

4.维修和保养服务:计算机设备维修和保养服务、办公设备维修和保养服务、家具维修和保养服务、空调维修和保养服务、电梯的维护和保养服务、车辆维修和保养服务、车辆加油服务、车辆内装饰;

5.会议和展览服务;

6.住宿和餐饮服务;

7.商务服务:法律服务、会计服务、审计服务、税务服务、资产及其他评估服务、广告服务、安全服务、建筑物清洗服务、印刷和出版服务、采购代理服务、工程咨询管理服务(工程勘探、设计、监理、咨询)等;

8.物业管理服务;

9.公共设施管理服务:城市规划和设计服务、园林绿化管理;

10.保险服务:机动车保险。

(三)工程类

使用财政性资金以及与财政性资金配套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平整、修缮、安装、园林绿化等工程。

二、集中采购限额标准

(一)州级一级预算单位单次或汇总年批量采购金额在10万元以下(不含,下同),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又属于政府采购协议供货的货物类、服务类项目,按政府采购协议供货的标准和规定执行;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但不属于政府采购协议供货的货物类、服务类项目,经州政府采购办批准,由政府集中采购机构采购或部门集中采购。

(二)州级一级预算单位单次采购金额在10万元以下,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的工程类项目,经州政府采购办批准,由部门集中采购。

(三)州级一级预算单位单次或汇总年批量采购金额在10万元以上(含,下同),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的货物类、服务类项目,以及单次采购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工程类项目,实行政府集中采购。若因特殊原因需实行部门集中采购的,由采购人以正式文件报经州政府分管财政工作的领导审批同意后,州政府采购办按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四)州级一级预算单位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一次性达到40万元以上的货物类、服务类项目(含政府采购目录以外的货物类、服务类项目)和50万元以上的工程类项目,必须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方式的,采购人以正式文件报经州政府分管财政工作的领导审批同意后,州政府采购办按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五)州级一级预算单位单次或汇总年批量采购金额在10万元以上,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的货物类、服务类项目,以及单次采购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工程类项目,需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有关规定,并由采购人以正式文件报经州政府分管财政工作的领导审批同意后,州政府采购办按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六)州级一级预算单位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一次性达到40万元以上的货物类、服务类(含政府采购目录以外的货物类、服务类)和50万元以上的工程类实行公开招标的项目,投标截止时间结束后,供应商不足3家的,应当发布第二次招标公告。两次公告发布后,如果只有2家供应商报名,需采取竞争性谈判方式的,由采购人以正式文件报经州政府分管财政工作的领导审批同意后,州政府采购办按程序办理相关手续;如果只有1家供应商报名,需采取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由采购人以正式文件报经州政府分管财政工作的领导审批同意后,州政府采购办按程序办理相关手续。开标后进行资格和符合性审查时,如果只有2家符合招标资格要求和投标条件,需采取竞争性谈判方式的,由州政府采购办现场监督人员、评标委员会专家和州政府采购中心采购部负责人共同确认并签字后可继续进行,州政府采购办按程序办理相关手续;如果只有1家符合招标资格要求和招标条件,需采取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由采购人以正式文件报经州政府分管财政工作的领导审批同意后,州政府采购办按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七)州级一级预算单位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一次性达到1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的货物类、服务类和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工程类实行竞争性谈判的项目,投标截止时间结束后,供应商不足3家的,应当发布第二次谈判公告。两次公告发布后,如果只有2家供应商报名,需采取竞争性谈判方式的,由采购人以正式文件报经州政府采购办审核同意后进行;如果只有1家供应商报名,需采取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由采购人以正式文件报经州政府采购办审核同意后继续进行。在进行符合性审查时,如果只有2家合格响应供应商,需采取竞争性谈判方式的,由采购人以正式文件报经州政府采购办审核同意后进行;如果只有1家合格响应供应商,需采取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由州政府采购办现场监督人员、评标委员会专家和州政府采购中心采购部负责人共同确认并签字后可继续进行,州政府采购办按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八)州级一级预算单位30万元以下的询价采购项目,按程序组织两次采购仍未成功,需改为单一来源采购的,由采购人以正式文件报州政府采购办批准。州级一级预算单位30万元以上的询价采购项目,按程序组织两次采购仍未成功,需改为单一来源采购的,由采购人以正式文件报州政府分管财政工作的领导审批同意后,州政府采购办按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九)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的货物类、服务类项目(40万元以内),可以自行采购,也可以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

三、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州级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一次性达到40万元以上的货物类、服务类项目(含政府采购目录以外的货物类和服务类项目)和50万元以上的工程类项目,必须实行公开招标。

达到公开招标限额标准的货物类、服务类和工程类项目,若因上级部门有明确时限或其他要求,采取公开招标无法在规定时间内完工或无法满足采购项目特殊要求,需要采取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采购方式的,由采购人以正式文件(附上级部门相关文件)报州政府分管财政工作的领导审批同意后,州政府采购办按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四、工作要求

(一)州直各单位要按照年度政府采购目录,分采购项目详细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并按批复的政府采购预算按月向财政部门报送政府采购计划。没有财政部门下达的《政府采购计划下达函》,集中采购机构和代理机构不予受理。

(二)严格执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对达到公开招标数额的同一采购项目不得化整为零,原则上同一项目一年内不得采购2次以上。

(三)纳入集中采购目录属于通用的政府采购项目的,应当委托政府采购中心代理采购;属于本部门、本系统有特殊要求的项目,应当实行部门集中采购。

(四)严格执行政府采购预算,除上级追加专款和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外,凡未按规定编制政府采购预算、申报政府采购计划和实行政府采购的项目,财政部门不予支付采购资金。

(五)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纳入协议供货的货物类、服务类项目,各单位要严格按照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制度执行,对在协议供货以外采购的货物和服务,财政部门不予支付采购资金。

(六)严格执行政府采购资金国库直接支付制度,政府采购项目资金按程序直达供应商。

(七)通过实行政府集中采购确定的采购项目,采购人要严格按照招标采购项目和中标金额与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并认真执行,如有特殊情况需要调整招标采购项目且在原采购中标金额以内的,采购人必须以正式文件报经州政府采购办审核同意。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采购人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10%。

(八)工程类项目方面,凡国家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规定了资质要求的项目,由采购人委托符合资质条件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国家未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规定资质要求的项目,50万元以下的项目,经州政府采购办批准,委托政府集中采购机构采购;50万元以上的项目,由采购人委托经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认定资格的采购代理机构采购。

(九)州直行政事业单位要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法》及相关制度,财政部门要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加强监督检查,不断规范政府采购行为。

(十)建立健全和严格执行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充分发挥政府采购的政策引导功能,促进节能减排工作,支持经济社会发展。政府采购应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优先采购环保、节能产品,实现政府采购的政策目标。

(十一)各县市可结合实际,制定本级年度政府采购目录及标准,并报州财政局备案。

延伸阅读

咸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阳市派驻地方煤矿安全监督员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武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食品药品监督和药品供应网络建设意见通知的通知

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职业教育攻坚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