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2010年恩施州政府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
关于印发2010年恩施州政府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
| 颁布单位: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恩施州政办发〔2009〕4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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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09-11-23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印发2010年恩施州政府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
恩施州政办发〔2009〕41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部门:
《2010年恩施州政府采购目录及标准》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2010年恩施州政府采购目录及标准
一、政府集中采购目录
(一)货物类
计算机(含台式、便携式计算机)、显示器、打印机、传真机、复印机、速印机、一体机(含便携式一体机)、投影仪(含影幕)、扫描仪、照相机、摄影机、摄影摄像器材、刻录机、空气调节设备(含除湿设备)、电视机、影碟播放机、电冰箱、洗衣机、吸尘器、碎纸机、档案柜、办公家具及各类专用家具(含课桌椅)。
轿车、越野汽车(吉普车)、卡车、旅行车、大客车、救护车、洒水车、道路清扫车、垃圾车、工程汽车、工具汽车、警车、通信和广播用车、其他专用汽车、摩托车。
网络系统集成硬件设备(服务器、路由器、交换机、调制解调器、不间断电源及其他网络设备)、移动存储设备、磁盘保护卡、通信设备、印刷设备、照排设备、电力设备、电梯和起重机、炊事设备、锅炉、农用机械设备、工程机械、园艺机械、道路清扫设备、教学设备、仪器、安防监控设备、税务装备、消防设备、广播电视影像设备、文艺设备、体育器材、器械、保安设备、灯光音响设备、乐器、质量技术检测监测设备、食品药品检测设备、公共卫生检验监督监测设备、交通管理监控设备、水利水电检测监测设备、农产品检测监测设备、医疗器械、环境检测监测设备、气象专用仪器设备、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设备、航测设备、地震设备、警用器械、检察诉讼设备、法庭内部装备、保密设备。
应用软件、制服、工具和仪器、农用物资、储备物资、劳保用品、教科书、图书资料、药品、医疗耗材、生物制品及监测试剂、动物疫苗检测防治用品、艺术部门专用材料和用品、救灾物资、防汛物资、抗旱物资。
自主创新产品目录产品。
(二)工程类
使用财政性资金或与财政性资金配套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工程,园林绿化及维护。
(三)服务类
会议、培训、车辆保险、维修、加油、车辆内装饰、办公耗材及用品、软件、网络(含网络维护)、软件开发、印刷。
工程设计、工程代建、工程监理、聘请中介机构。
二、集中采购限额标准
州级一级预算单位汇总年批量采购量10万元以下、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且不属于协议供货范围内的货物和服务类项目,30万元以下的工程类项目,经州财政局批准,可由部门集中采购或自行采购。
州级一级预算单位单次或汇总年批量采购量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属于政府采购目录以外的的货物和服务类项目,经州财政局批准,可由部门集中采购或自行采购;30万元以上(属于政府采购目录以外)的货物和服务类项目、工程类项目,实行政府集中采购。
三、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州级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一次性达到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货物和工程类项目,必须实行公开招标。
服务类项目,原则上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一定时期内的政府采购协议供应商;对于不能通过协议服务方式采购,但州级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一次性达到30万元以上的服务类项目,仍必须实行公开招标。
四、工作要求
(一)各部门对属于政府采购目录以内或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要在编制年度部门预算的同时,分采购项目详细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并按批复的政府采购预算按月向财政部门报送政府采购计划。无财政部门下达的政府采购计划,集中采购机构和代理机构不予受理。
(二)扩大公开招标比重,严格执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对同一采购项目不能化整为零采购,原则上一年内不能采购两次以上。凡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但因特殊原因不能实行公开招标的,事先需报州以上财政部门批准。
(三)凡纳入政府采购目录以内或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和服务类项目,应当委托政府采购中心代理采购;属于本单位有特殊要求的项目,经州人民政府授权州财政局批准后,可以自行采购;政府采购资金实行国库直接支付。
(四)严格执行政府采购预算,除上级追加专款和突发天灾人祸等特殊情况外,凡未按规定编制政府采购预算、申报政府采购计划和实施政府采购的项目,财政部门拒付采购资金。
(五)工程类项目凡国家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规定了资质要求的,委托符合资质条件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采购,凡国家未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规定资质要求的,项目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由州政府采购中心集中采购,30万元以下的,可由采购单位委托州政府采购中心或经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认定资格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也可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由单位自行组织采购。
(六)各级各部门要严格执行政府采购制度,财政部门要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加强监督检查,不断规范政府采购行为。
(七)建立健全和严格执行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充分发挥政府采购的政策引导功能,将自主创新产品目录列入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促进节能减排工作。支持中小企业、民族企业发展,对集中采购目录以内、公开招标限额标准以下的项目,对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本地中小企业、民族企业根据采购项目情况适当加分。政府采购应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优先采购环保、节能产品,实现政府采购的政策目标。
(八)各县市可结合实际,制定本级年度政府采购目录及标准,并报州财政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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