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州直单位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州直单位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通知
| 颁布单位: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恩施州政办发〔2010〕1号 |
|---|---|
| 颁布日期:2010-01-13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进一步加强州直单位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通知
恩施州政办发〔2010〕1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部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财政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州实际,现将州直单位政府采购程序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编制政府采购预算
州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称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均全部列入政府采购范围,实施政府采购。各单位在每年年初编制年度部门预算的同时,要分采购项目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报州财政局审核汇总后,按程序送审。政府采购预算一经批复,不得随意变更。上级专款下达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及时列入追加预算。
二、申报政府采购计划
采购人按批复的政府采购预算(含追加预算)于每月下旬向州政府采购办报送次月《政府采购项目计划申报表》。对情况特殊的采购项目,采购人应提出书面申请,并附相关证明材料。工程类采购项目还需附州发改委下达的建设项目投资计划批复、州规划局的规划许可以及项目资金来源证明等。
三、审核下达政府采购计划
州财政局确认采购人的政府采购资金已落实后,州政府采购办依据有关规定提出实施该项目的采购方式,并出具《政府采购项目计划下达函》。对技术含量高、采购数额大的项目,必要时可咨询有关专家。
四、组织实施政府采购
采购人按州政府采购办下达的《政府采购项目计划下达函》确认的采购方式进行采购。
(一)货物和服务类政府采购项目采用招标方式进行采购的,按下列步骤实施;采用竟争性谈判采购、询价采购、单一来源采购、政府采购监管机构确定的其他方式采购的,按照《湖北省政府采购工作规范》(鄂财采发[2007]6号)的规定执行。
1、委托代理机构:采购人可以依法委托州政府采购中心或其他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以下称采购代理机构)按确定的采购方式组织招标。
2、签订委托协议:采购人与依法选择的代理机构签订委托协议,委托其办理政府采购招标事务。无州政府采购办下达的《政府采购项目计划下达函》,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受理。
3、编制招标文件:采购人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提出具体采购需求。所提出的技术参数,不应针对特定品牌,不能根据某一品牌的技术参数进行转换。不得以不合理的要求和条款限制或者排斥潜在的投标人。代理机构根据州政府采购办下达的《政府采购项目计划下达函》、项目审批文件、委托书和相关资料编制招标文件。
4、招标文件备案: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在招标公告发布2个工作日前,将经采购人确认的招标文件报州政府采购办备案。州政府采购办发现招标文件中的有关内容不符合政策法规或带有明显倾向性、排斥性以及未能清晰载明评审标准等情况的,应提出书面修改意见,交采购代理机构商采购人按要求修改招标文件后再次备案。
5、发布政府采购招标信息:采购代理机构根据备案的招标文件,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招标公告,同时在州招投标网上发布。
6、投标: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提交投标文件。
7、开标、评标:采购人应按规定参加开标、评标活动。采购人可派一名代表参加评标委员会,其人员由采购人从本单位监察、财务、装备、审计等部门的人员中随机抽取确定。采购人不得以专家身份参与本单位采购项目的评标。采购代理机构应在开标当天,在州政府采购办的监督下通过随机方式从政府评审专家库中抽取专家,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按照评审标准独立进行评标。特殊情况需提前抽取专家的,经州政府采购办同意后,可以提前2天。在评标中采购人不得改变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方法和中标条件。
8、定标:采购代理机构在评标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将评标报告送采购人,采购人在收到评标报告5个工作日内,按照评标报告推荐的中标候选人顺序确定中标供应商。采购人也可以事先授权评标委员会按规定直接确定中标供应商。
9、发布中标公告:中标供应商确定后,采购代理机构应在指定的媒体上进行公告,公告期为7个工作日。在发布中标公告的同时,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向中标供应商发出中标通知书。
(二)工程类采购项目的招标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其他相关规定执行。工程类政府采购项目委托代理机构的,要依法委托同时具有政府采购代理资格和工程招标代理资格的代理机构组织招标,不得委托不具备政府采购业务代理资格的机构办理招标事务。
五、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采购文件和中标、成交供应商的投标文件等的约定,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其中合同约定的付款次数为:货物和服务一般不超过2次,工程不超过4次,一般不留一定比例的尾欠资金。在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7个工作日之内,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将采购合同副本报州政府采购办备案。在履行合同中,采购人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条款的前提下,报州政府采购办同意,双方可以签订补充合同,但补充合同金额不得超过原采购合同金额的10%。
六、履约验收和资金支付
中标、成交供应商供货(服务)完毕后,采购人应在5个工作日内组织对供应商的履约验收。验收工作由采购人从本单位监察、财务、装备、项目需求部门中确定3人或3人以上组成验收专班负责实施。直接参与采购项目方案制定、评标、定标的人员不得作为验收负责人。验收合格后,验收专班要出具验收报告,由验收人员签字,加盖采购人公章。工程类采购项目验收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采购人应在验收合格后7个工作日内提出资金支付申请,将《评标报告》、《中标通知书》、《政府采购合同》、《政府采购验收报告》、发票复印件等资料送州政府采购办审核,州政府采购办在2个工作日内审核后出具《政府采购确认函》和政府采购资金支付令,交由国库收付部门按程序办理政府采购资金直接支付手续。
二〇一〇年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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